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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

2007/06/29 11:20
稿件来源:
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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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总局“三定”方案规定,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国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并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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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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