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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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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29 11:19
稿件来源:
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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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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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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