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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

2007/06/29 11:16
稿件来源:
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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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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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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