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厅规划〔2006〕123号


关于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已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整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项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该项目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组织实施。各地节点(包括省、地和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建设内容属于本项目范围内的,无须再在当地进行审批立项等程序。为切实搞好这项重要的基础性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是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技术含量较高的建设项目。各地必须加强组织领导,要明确具体责任人,并通过调配等组织手段保证必要的技术力量,配合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组织实施好这一建设项目。

  二、尽快落实配套资金

  为落实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项目建设资金,各地已出具了配套资金承诺函。各地要依据配套资金承诺函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配套资金数额尽快落实配套建设资金。

  三、提报设备采购细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批复中明确要求:“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和投资统一组织实施,严格控制建设规范和标准,确保工程质量。”为此,安全监管总局将按有关招标投标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本项目的监理单位和系统集成单位,并通过招标统一购置系统软硬件。其中:

  属于应用系统的软件(包括数据库)将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购置或定制,按实际需要配置到各级节点。属于基础性支撑运行平台软件及信息安全保障软件将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购置,按设计配置到各级节点。

  属于系统组成中的硬件设备按下述办法实施: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认真对照初步设计中确定的有关本地各级节点的建设内容和系统配置清单,于9月30日前报送应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组织采购的设备细目(对于认为已有设备能够满足节点建设要求的也要一并报送其配置清单),并提供设备到货的详细地址、收件人,在接收货物前,按有关合同约定将应付款汇到中标单位(届时安全监管总局将告知中标单位有关信息)。

  四、各级节点机房和布线工程由安全监管总局提出标准后,由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信息化建设的单位督促各节点单位按要求完成。

  五、关于部分节点有扩展内容的建设问题

  凡节点内容与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初步设计相应内容相比有扩展的,其扩展部分根据当地电子政务建设有关要求履行项目报批程序。所采用的设备必须保证与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的可靠兼容。必要时要与安全监管总局有关系统进行联入测试,其测试结果作为招标等设备选型的重要依据。

  联系人:张烁010-64463312

  刘新军010-64463176

  传真:010-64464011

  电子邮箱:ghkj@chinasafety.gov.cn

  附: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批复》(发改投资[2006]1719号)

      2.省级、地级、县级节点设计方案  

  二○○六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