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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生安全事故责任单位最少被罚款10万元


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

2008/08/25 14:59
稿件来源:
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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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9月1日起,我省(四川)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有了更加严格的规范!记者昨日从省安监局获悉,我省日前下发了《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要求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死亡超30人属特别重大事故

  根据规定,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除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调查处理外,依照本规定调查处理并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据悉,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为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为一般事故。

  发生事故应当于1小时内上报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除按规定报告外,还应当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行为。同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涉。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未经事故调查组许可不得离开事故发生地,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预付医疗救治费。同时,还应当承担事故救援、险情处置、善后处理和调查处理等必要费用。

  责任单位最少处10万元罚款

  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发生一般事故,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事故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未经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除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规定处以罚款;应负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发生一般事故,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发生较大事故,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发生重大事故,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其他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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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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