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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制度避免频发矿难山西首次立法进行监管煤矿


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

2006/06/02 10:20
稿件来源:
中新社

  中新社太原六月一日电(晋峰张墨)从一日开始,山西大同正式实施《大同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今后矿工下井前,如没接受过安全生产方面的培训或无证便从事特种作业,煤矿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承担人民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据悉,为煤矿监管进行专项立法,这在山西尚属首次。

  今年一月十九日,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该《条例》。三月三十一日,该《条例》得到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条例》规定,煤矿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由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矿主违章指挥工人违章作业,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将被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矿主如未对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将被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煤都”大同此次专门为煤炭监管立法,就是要用制度解决煤炭的生产、管理上存在越界开采等问题。并规范煤矿用人制度,加强矿工安全培训,避免频发的矿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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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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