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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矿工下井折射权益缺失


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

2006/05/30 10:42
稿件来源:
人民网

  山西左云矿难内幕越揭越多,许多事令人触目惊心,其中有个细节:矿难发生前3天井下已经发现渗水,预兆了险情。但矿方并不在意,只是堵漏排水,然后强迫矿工继续下井作业,并威胁“不下井罚款百元”,结果酿成惨剧。

  试想,假如发现险情矿工有权拒绝下井,假如矿工宁肯罚款也不冒死作业,这次矿难还会发生,还会造成如此惨重的伤亡吗?显然不会。然而事情无法假设,矿难已经发生。但我们应该能够从中发现问题,总结教训,采取措施,防止可能的类似惨剧再次发生。

  安全生产人命关天,这话停留在会议上、文件中远远不够。多少矿难场景中一再闪现的写在井口的安全提示,不是已经成为某种讽剌了吗?既然人命关天,就应该当作天大的事情来办。譬如把“发现险情工人有权拒绝作业,并且受到保护”、“工会有权代表工人要求保障安全生产,直至提起诉讼”、“明知有危险而强迫工人作业致人死伤的,以故意杀人论罪”等等,明确写进法规并严格执行,相信比口号更有效。左云矿主不是说“死了人国家给20万,我给40万”吗?让他开不成矿,赚不到钱,让他以命抵命,他还敢这么狂吗?

  有人责怪矿工为百元罚款冒死下井是“素质低、自我保护意识差”,此话没有抓住要害。要害在于矿工的基本权益缺乏刚性保障,无力抗拒矿主。正因为他们的弱势,法律法规更应该给予特别保护。法律保护弱者才能体现公平。

  左云矿难中矿工冒死下井折射的职工权益缺失是一个严重教训,查处这起矿难不应忽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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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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