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赵卫华 李仁堂
4月29日,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督查组第三组在河北检查了一家钢铁企业和一家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两家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着类似的问题。
从现场检查看,国家的政策法规逐级传达到了企业,企业的安全制度也比较完善,但制度只是制度,两家企业在落实上都存在着诸多问题,缺乏内部监督和制约。
按照部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去年以来安全工作的重点。企业根据要求进行了排查,对发现的隐患制定了整改措施,规定了整改期限。但整改效果如何,有的企业就没了下文,没有对隐患整改进行跟踪,也没有检查验收。
督查组当天检查了一家钢铁企业,其资产达20多亿元。2007年辽宁铁岭“4·18”钢水包倾覆事故发生后,这家企业吸取教训,立即对全厂12台高温液体起重设备进行了检查,查出10台有隐患。当时,该企业制定了计划,准备在今年3月30日前将隐患整改完毕。
但此次督查组检查时发现,时至今日,却只有2台设备的隐患得到了整改,而且找不到相应的整改资料和整改进程记录。
根据各级安监机构的要求,两家企业在应急救援方面都做了不少工作。督查组仔细一查,问题就出来了。企业有专项预案、有基层预案,但总体预案方面问题严重。两家企业都没有总体预案,其中一家总体预案仅仅是由演练图片组成的,没有预案和演练方案等文件。这样一来,企业的应急响应系统就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
督查组在检查时还发现,两家企业在安全制度的执行上不认真。这家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动火票上最后的签发单位是安全科,没有落实到人。有的动火票没有签发时间,有的没有动火单位(车间)签章,有的没有在用火后进行检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