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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报又逃匿 矿主被批捕

北京首次批捕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者


来源: 中国安全生产报 作者: 时间: 2007/11/23 14:32
 

  本报讯 近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发出了首张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对犯罪嫌疑人准予逮捕的通知书。这是北京市检察机关首次以该罪名作出的批捕决定。

  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嫌疑人柴宁(化名),2006年12月与民工景某勾结,在没有取得任何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门头沟地区进行非法煤矿开采。柴宁负责投资并提供煤窑地点、民工住所及采矿工具,景某负责雇用挖煤工,组织生产。当年12月25日,煤窑发生塌冒事故,包括景某在内的两人被埋在窑内。柴宁得知消息后,没有上报事故并在抢救时逃匿,贻误事故抢救,导致被困民工死亡。今年10月,柴宁被抓获,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将柴宁刑事拘留,并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后认为,柴宁在生产中违反有关规定,导致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未上报事故,并在事故抢救时逃匿,致使死亡人数增加,情节严重。根据《刑法修正案(六)》《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行为已经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据此,检察院决定以此罪名对柴宁批准逮捕。

  《刑法修正案(六)》第四条明确,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明确了“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的范围,并规定了“情节严重”的几种情况。今年11月6日实施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将《刑法修正案(六)》第四条的罪名确立为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李松 黄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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