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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近年来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完善安监机构和队伍建设。《安全生产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004年1月9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中规定:加强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充实必要的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权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能。
特别是2005年以来,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就安监机构和队伍建设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批示,国务院多次召开会议,要求完善安全监管体制,建立安全生产执法队伍。
安监愈发强势
2001年,国务院决定组建由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建立独立的安监机构,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建立新型安监体制的标志。2003年3月政府换届时,国务院决定将国家安监局(国家煤矿监局)设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2005年2月23日——辽宁阜新“2·14”矿难后的第9天,国务院专题研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并决定把国家安监局升格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为正部级机构;专设总局管理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为副部级机构。此举无疑是提高政府安监机构权威,对完善安监体制,加强地方安监机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升格后的新职责和定位的要求,总局要求必须实现“三个转变”,即转变职能、转变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2005年8月,总局党组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业务建设、作风建设,全面提高素质。
2006年初以来,总局进一步加大推动地方安监机构建设的工作力度,定期调度和公布地方安监机构建设进展情况,在重要会议和报告中进行通报;利用总局政府网站开设专栏,推广交流各地制定的安监机构建设的经验;学习借鉴其他行业和部门加强地方机构建设的做法,开展完善安监体制的课题研究等,并于当年6月在大连召开了全国地方安监机构建设工作座谈会,先后有15个地区在会上畅谈了本地机构的建设经验。
两年多的实践证明,党中央、国务院将国家安监局升格为国家安监总局等一系列决策,非常正确。当前,遏制事故高发态势,解决安全生产的深层次问题,必须要有一个强有力的监管部门,在一个作风硬朗的领导班子的带领下,强力推进,大胆前行。
各地你争我赶
从2001年国家安监局组建开始,各地陆续成立安监部门。截至2007年6月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98.8%的市(地),93.8%的县(区)设置了专门的安监机构。省市县三级安监机构现有人员45847名。省级安监局有28个为正厅级机构或按照正厅级管理,21个为政府直属机构。
安监队伍从无到有,从部门内设机构、委管局到政府直属机构、政府组成部门,是与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分不开的。在中央确定的地方机构改革不突破机构限额和行政编制总数的原则下,各地千方百计从机构上、编制上、资金上落实加强安监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措施。
不少地方制定出台地方法规,对机构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山西省政府2004年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的通知》,强调要构建覆盖全省的安监体系,切实提高安监权威性。江西省政府2004年2月提出,设区市、县(区)的安监机构既是同级政府的工作部门,又是同级安委会的办事机构。北京、上海等地出台的安全生产条例,都对设立安监机构作出明确规定。
一些地方把安监机构建设纳入各级政府的政绩和业绩考核。海南省在实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中,将安监机构和队伍建设纳入考核范围。辽宁省把安监机构建设落实情况,作为各级政府安监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内蒙古自治区把“旗县以上安监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装备落实情况”列入盟、市党政领导班子年度实绩考核内容,有力促进了安监机构和队伍建设。
一些地方积极争取机构编制部门的支持,充实人员力量。云南省编办2006年一年内连续三次发文,调整省安监局机构编制。目前,该省安监局职能处室增至8个,机关行政编制增至54名。吉林省安监局在组建初期,积极争取省编办支持,核定了57名人员编制。上海市编办2005年进一步规范了区县安监机构设置,将18个区县安监局调整为区县政府单列的工作部门。
队伍持续壮大
地方各级安监机构承担着繁重的工矿商贸企业安监职责,但由于人员力量薄弱,对职责范围内的现场监督检查、监管执法难以落实到位。为此,近年来,各地纷纷探索建立安全生产执法队伍。从各地做法看,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由省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发文,对成立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执法队伍的机构编制作出统一规定。2004年,山东率先在全国构建“三级机构、四级网络”的安全监管体制。2005年6月,广东省政府下发《广东省安全生产执法方案》,省编办一次性下达1183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充实三级安监队伍。2007年3月底,该省三级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已全部设置完毕,人员基本到位。日前,四川省编委决定,成立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其中省监察执法总队人员编制30名,市(州)监察执法支队人员编制8名至15名,县(市、区)监察执法大队人员编制5名至8名。
二是先在安监任务较重的市、县建立执法队伍,而后在面上铺开。浙江、重庆、上海、河南等地都采用这种方式。目前,浙江已在10个市和90个县(市、区)组建了执法队伍,现有人员编制766名。河南省在17个省辖市和102个县成立了执法队伍,人员编制1231名。上海市位于城郊的8个区县均成立了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人员编制120名。
截至2007年6月底,全国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共1518支,人员12159人,而2004年12月底是476支、3135人,两年半的时间,队伍支数增加两倍多,人员数量增加三倍多。
从上述地区的实践看,建立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安监力量不足、现场监管工作难以到位的矛盾,在安全检查、专项整治、查处隐患、处罚违法行为等各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防范和减少了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触角越伸越长
随着非公有制经济、城乡一体化、新农村建设快速发展,一些地方的中小企业遍布乡镇、社区和乡村。为此,一些省通过地方立法或出台规范性文件,把安监责任延伸到乡镇、村(居委会)和企业,极力解决“落实不下去”的问题。
有的地方在乡镇设置专门的安监站(所),作为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工作部门。陕西延安市在132个乡镇成立了安监站,受县区安监局和乡镇双重领导,配备专职安监员427名。江苏镇江新区要求各镇(街道)成立安监站,每站不少于2名专职监管员,工作经费纳入镇(街道)财政预算。
一些地方在乡镇综合管理部门设置安监站(所),作为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二级机构。安徽省四分之一的乡镇安监部门挂靠在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等部门。山东、浙江等乡镇机构改革已经结束或正在进行的省份,大多也是采用这种模式。
还有一些地方由乡镇、街道安委会或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安监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安监机构委托部分执法权。安徽省合肥市、浙江省温岭市、四川省南充市等地,一些乡镇(街道)设置安委会办公室,或在其他部门加挂牌子,负责安监工作。
一些地区在设置乡镇安监机构的基础上,还建立了乡镇一级执法队伍。他们或在乡镇独立设置执法中队;或在乡镇安监站(所)增加人员,加挂执法中队牌子;或按乡镇行政区域划片,由县级执法大队向每个片区派驻执法中队;或在乡镇设置安监分局,代表上级安监部门执法或进行委托执法。
为将安监触角进一步延伸,一些地方开始探索村(居委会)安全管理方式。如浙江省嘉善县从2006年3月开始探索建立生产安全员、消防安全员、交通安全员、食品安全员、环保安全员、消费维权员“六员合一”的农村公共安全员体系,目前全县162个行政村、24个居委会已实现了全覆盖。陕西延安在全市安监任务量大的2000多个村组(社区),建立了安全生产工作室,采取县区财政直接拨发工资和电话补助费的办法,聘请了2019名村级安全生产信息员。
据统计,截至2007年6月底,全国41040个乡镇(街道)中,已有25573个建立或明确了安监机构,现有人员56422名。各乡镇(街道)共建立执法队伍4445支,现有人员11729名。
经过6年多的努力,我国安监机构和队伍建设逐渐根深叶茂,基本形成了覆盖全国的安全监管工作体系。但总的看,基层和基础工作仍然薄弱,在体制机制、监管力量、职责关系、执法能力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目前的监管体系尚不完善,安监系统应有的“终端末梢”仍嫌缺位,小企业集中的乡镇多数没有设立专门的安监机构,大部分地方仍然没有建立执法队伍。综合监管尚不到位,不少地方安监机构与企业之间缺乏便捷有效的对话沟通渠道,不能把执法检查与日常性宣传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在综合利用各种手段上,各地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地方安监机构在行政处罚权上,不够熟练,执法能力有待提高。
(本报记者 苏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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