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为了进一步跟踪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号)等文件精神,掌握煤矿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报告和治理制度》的建立情况,进一步规范煤矿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报告和治理制度》,使之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经研究,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统一安排收集煤矿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报告和治理制度的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安排收集工作时,应对本辖区内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煤矿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分析,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煤矿进行收集。
2.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上报其已制定的《安全隐患排查、报告和治理制度》和所在省煤矿企业制定该制度及贯彻落实情况总结材料。
3.山西、河南、安徽、内蒙古、贵州、陕西、河北、重庆等省(区、市),收集2~3个煤矿企业集团公司、2个国有重点煤矿、1个地方国有煤矿、1个乡镇煤矿制定的《安全隐患排查、报告和治理制度》;其他产煤省(区、市)收集1~2个煤矿企业集团公司、1个地方国有煤矿、1个乡镇煤矿制定的《安全隐患排查、报告和治理制度》;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分别上报其制定的《安全隐患排查、报告和治理制度》和1个所属煤矿制定的《安全隐患排查、报告和治理制度》。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汇总后于2007年4月25日前报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行管司。
联系人:唐布华,联系电话及传真:010-64464044
电子信箱:hgs@chinasafety.gov.cn。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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