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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政策执行情况调查的通知
财务函〔2010〕56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文件精神,调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 <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等文件执行情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财务司)拟于六月下旬与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等单位联合召开全国煤炭企业落实生产安全费用政策经验交流会,以完善煤炭企业生产安全费用政策,规范煤炭企业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制度,促进建立煤炭企业安全投入长效机制。经研究,决定对煤炭企业生产安全费用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内容
(一)煤炭企业基本情况,地质开采条件及灾害情况;
(二)煤炭企业生产安全费用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地方出台的相关配套政策及资金情况;
(三)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情况、生产安全费用结余资金管理情况;
(四)实施生产安全费用政策对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加强煤矿基础管理方面的效果评价;
(五)煤炭企业在执行生产安全费用政策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六)完善煤炭企业生产安全费用政策的有关建议。
二、调查范围
(一)中央管理的煤炭企业;
(二)各省国资委管理的煤炭企业;
(三)各产煤地级市选取5家煤炭企业(选择原则应考虑煤矿灾害类型、程度和规模等因素)。
三、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炭企业生产安全费用政策执行情况调查统计工作。组织煤炭企业填写《煤炭企业生产安全费用政策执行情况调查表》、《煤炭企业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情况调查表》,并按调查内容提交文字材料。
(二)各中央管理的煤炭企业负责调研本企业生产安全费用政策执行情况调查统计工作。填写《煤炭企业生产安全费用政策执行情况调查表》、《煤炭企业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情况调查表》,并按调查内容提交文字材料。
四、其他事项
(一)汇总表与文字材料请于2010年5月20日前直接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财务司)。
(二)调查表格可登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下载
联系人:修春野,刘艳军
联系电话:010-64463486,64463486(传真)
电子邮箱:caiwusi2@chinasafety.gov.cn
附件1: 煤炭企业生产安全费用政策执行情况调查表
附件2: 煤炭企业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情况调查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财务司)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