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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
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函
安委办明电〔2009〕2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
3月21日,你省衡阳市常宁市三角塘镇一非法煤矿发生透水事故,造成13人死亡;4月17日,郴州市永兴县樟树乡一非法煤矿地面办公楼发生炸药爆炸事故,造成18人死亡、2人失踪。这两起事故均发生在无任何证照、非法组织生产、独眼井开采的非法小煤矿,暴露出你省煤矿整顿关闭和安全监管工作还有一定差距。在郴州市“4.17”事故中,事故煤矿非法购买炸药和雷管,违规将炸药和雷管贮存在一起,炸药和雷管发生爆炸,暴露出该地区火工品管理还存在漏洞。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提出以下建议: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精神,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全面推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二、对上述发生事故的两处非法煤矿立即依法彻底关闭,同时举一反三,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对全省已关闭矿井进行再排查,确保关闭到位,严防死灰复燃,巩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成果。
三、进一步加强煤矿火工品管理,严把火工品供应审批关,严禁向非法煤矿供应火工品;深化源头治理,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贮存、使用火工品的行为。
四、按照“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三项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加快事故调查进度,严厉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请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函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