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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举办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新闻发言人培训班的通知
安监总厅培训〔2009〕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9〕8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举办1期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新闻发言人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的新闻发言人。
二、培训内容
1. 新闻发言人的基本要求;
2. 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与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
3. 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与舆论引导等。
三、培训时间、地点
时间:2009年10月10日至12日,10月9日报到。
地点:中央财经大学中财融金大酒店(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9号,电话:010-62289999)。
三、其他事项
1. 请参加培训人员准备1-2个案例,供学习时交流、研讨;
2. 请于9月28前将参加培训的人员回执传真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
3. 参加培训人员食宿费用自理,培训费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支付。
联系电话:010-64463024(带传真),64463053。
附件: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培训班回执
2.课程安排(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