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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力度 促进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安全监管总局网站 2010/03/29 稿件来源:安全监管总局监督管理二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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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力度

促进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325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四川省成都市召开全国部分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暨道路交通动态监管工作现场会,监管二司司长苏洁作了题为《加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力度 促进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报告。在报告中首先回顾了2009年全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谈了工作体会,对2010年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重点工作进行了部署。

苏洁说,过去的一年,总局“三定规定”对内设机构和职责进行了部分调整,新组建了监管四司和职业健康司,监管二司原来负责的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贸易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划转至监管四司,监管二司专门负责有主管部门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目前总局内设机构到位、职责到位、人员岗位到位,各省机构改革基本完成,进一步明确了综合监管职责。去年,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地认真借鉴贯彻落实,为全年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奠定了组织基础。

一年来,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重要决策和部署,按照总局党组的工作要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抓好“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措施的落实,大力推进道路交通动态监管工作,进一步探索创新综合监管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不断丰富完善综合监管的内涵,着力推进综合监管的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取得实效,保持了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消防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2009年道路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10.1%和7.8%,火灾分别下降4.5%和22.3%,铁路交通分别下降11.6%和20.1%,水上交通死亡人数下降4.3%,农业机械分别下降44.1%和18.6%,渔业船舶分别下降26.7%和23.3%,民航连续五年保持了安全飞行记录。

(一)加强法制体制机制建设,进一步丰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内涵。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完善了一系列综合监管工作机制,提高了综合监管工作效能。

一是进一步加强安全法制建设。2009年,西藏自治区和海南省先后出台了安全生产条例,至此,全国31个省(区、市)全部出台了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此外,北京市出台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北京市政府令第217),明确规定重大、较大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调查组组长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天津市出台了《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津政令第24号),规定安全监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签订,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上海市积极推动《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的立法后评估工作。重庆市出台了《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重庆市政府令第225号),对各岗位安全职责予以法定化和具体化,在全国率先实施安全监管“尽职免责”规定。湖南省启动了《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修订工作。

二是进一步明确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吉林省出台了《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41个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浙江省出台了《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福建省出台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湖南省制定了《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海南省制定出台了《海南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重庆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云南省出台了《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

三是进一步完善综合监管工作制度。北京市制定了《关于建立本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制度的指导意见》,确立了形势分析预测、工作例会、联席会议、情况通报、联合发文、督查检查、约谈函告等10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制度。天津市建立了安全生产例会制度、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和重点工作督办等制度,确立了安委会部署、安全监管部门监督、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企业落实责任的工作机制。江苏省开展了“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推进综合监管”调研工作,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意见》(初稿)。山东省出台了《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委托安委会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组织对相关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处理。河南省出台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五项制度》。海南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甘肃省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全省重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各部门在全省重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中的责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出台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他省(区、市)也结合各地实际,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制度措施。

(二)建立健全考核办法,推进“两个主体责任”落实。

各地经过近年来的探索,普遍建立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重特大事故“一票否决”等制度,把指标和责任分解到基层政府和重点企业,严格考核奖励,推动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

吉林省将8个安全监管任务较重的厅(局)纳入省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签订范围。黑龙江省与所属11个厅(局)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状。浙江省与14个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省安委办分别于年中和年末对下级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制履行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福建省向26个单列考核单位下达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并在省政府召开的季度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会议上,责成事故多发地区的市政府、相关部门作分析发言。山东省与28个重点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诺责任书,对考核突出的部门分别通报表彰,并给予5万元资金奖励。湖南省在全省经济工作会议上,通报了全省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和“黄牌警告”单位,切实增强了社会警示作用。海南省首次与21个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30家重点企业签订了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进一步明确了市县政府、省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云南省新增了建设、交通、农业3个责任状签订部门;全省各级人大、政协也形成了审议和视察安全生产工作的制度,将其纳入监督工作范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制定了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施细则》,与20个安委会成员单位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三)加强指导协调配合,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相关行业部门的督促指导和协调配合,集中深入地开展了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和宣传教育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

——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黑龙江省开展了“百日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江苏省开展了“千万驾驶人再教育”活动。山东省开展了“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湖北省开展了以“防范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强化源头管理”为主题的一系列专项整治活动,连续3年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甘肃省开展了为期40天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贵州省开展了农用车销售和登记注册专项整治以及无牌无证机动车专项整治行动。

——建筑安全专项整治。上海市开展了“迎世博、保安全”打击整治攻坚战,对世博工地、重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进行集中整治。湖北省组织专家组对省内多个重点在建项目开展督查,督促落实标准化工地(标段)创建工作。湖南省对全省在建工程项目特别是高架桥安全开展明查暗访和专项整治,从资质条件、安全管理、建筑施工等环节进行严格检查。广东省认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排查工作,加强建筑施工起重设备专项整治,全省因建筑起重设备导致事故的比例大幅下降。

——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北京市组织实施“新中国成立60周年安全生产执法‘护航’行动”,开展了“雷霆行动”、“合围攻坚行动”,整改消除火灾隐患7.2万余件。吉林省开展了国庆消防安保以及“吉安1号”、“吉安2号”消防安保专项行动。浙江省开展了“百日消防安全集中清查大行动”、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综合整治,连续五年实现火灾事故三项指标“零增长”。山东省集中8个月时间开展了“全警全力、平安全运”围剿火灾隐患一、二、三号行动。陕西省认真开展了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两个专项整治”,全省连续11年无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展了“天山霹雳”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江西省开展了反水上运输超载、打击“三无”船舶非法运输、运砂船施工船专项整治。四川省深入开展水上救生衣专项行动,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非法渡运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海南省开展了琼州海峡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集中排查治理了琼州海峡客滚船、港口码头、通航环境等方面的安全隐患。

——铁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内蒙古自治区对境内铁路道口整治及区间线路防控情况进行了督查。甘肃省对境内860条地方铁路和铁路专用线交通(路外)安全,开展了为期40天的专项督查整治活动。

其他省(区、市)也结合各地实际,针对事故多发易发重点行业(领域),开展了安全执法和治理专项行动,对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认真组织协调解决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河北省安全监管局协调省卫生厅和教育厅,明确了学校附属医院安全管理责任。山西省安全监管局会同有关厅局,对省政府挂牌督办的八个军工企业外部安全距离和龙门水库、太原一电厂灰渣库、神头二电厂灰渣库等安全隐患进行了协调解决。辽宁省安全监管局协调有关部门督促解决沈丹高速公路部分路段安全隐患突出问题。浙江省安全监管局协调解决了华光潭水电站厂房山体大面积滑坡重大安全隐患,督促落实整改资金6000万元。安徽省安全监管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协调解决了国营九九〇厂火工区外部安全距离隐患整治问题。江西省安全监管局组织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了皖赣铁路保护区内危房危及行车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问题。河南省安全监管局协调解决了黄河采砂、黄河浮桥、铁路三线交越搭挂、铁路跨越公路危桥等问题。海南省安全监管局会同民航部门协调解决了孔明灯燃放等净空管理问题。青海省安全监管局协调解决了国道227线黑泉水库库区和日月山收费站路段(109国道)安全隐患。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消除电网安全隐患。

(五)采取积极措施,努力推进道路交通动态监管工作。

2006年宁波会议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不断加强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安装和推广应用工作。浙江、贵州、江西、广东等省领导专门批示、专门部署。天津、山东、浙江、福建、重庆、四川、贵州、陕西、新疆等9个省(区、市)都以地方政府的名义下发了加强行驶记录仪或GPS推广力度的文件。四川省交通厅给予各二级监控管理平台1000万元作为建设经费补助。福建省政府投入财政资金860万元建设省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中心平台。贵州省交通厅对每个市(地、州)下拨10万元经费。浙江省对安装行车记录仪每台补助800元、GPS每台补助1200元。山东、福建、重庆、贵州、新疆等试点地区都出台措施给予了不同程度的扶持。经过各地区的积极探索和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取得初步成效。

为进一步遏制和防范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加大动态监管系统推广应用力度,2009年初,总局研究决定开展动态监管试点工作。经商有关省市安监局同意,选择了天津、山东、浙江、福建、重庆、四川、贵州、陕西、新疆等9个省(区、市)作为道路交通动态监管试点。7月,总局召开试点工作动员会议,对试点工作目标、任务、措施进行了部署。邀请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形成共识。11月,总局在天津召开了道路交通动态监管工作现场会,总结交流了9个试点省区的做法。嘉琨副局长非常重视动态监管工作,亲自主持两次会议并作重要讲话,提出具体要求。9个试点省区道路交通动态监管工作取得的初步成效是:

一是安装率大幅提高。9个试点省区长途客运车辆安装率由推广前的64.4%提高到85.3%;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装率由推广前的93.5%提高到97.63%。特别是重庆、福建两地升幅较大,重庆市总安装率由推广前71.7%提高到93.2%,福建省总安装率由推广前的74.5%提高到91.7%

二是超速、超员、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大幅下降。9个试点省区超速、超员、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分别下降了17%8%12%

三是道路交通事故明显下降。9个试点省区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了27%37%;特别是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下降50%57.5%。天津、浙江、重庆、四川、陕西、新疆等地,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其中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总起数下降了21.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起数下降27.4%,动态监管系统的推广起到了明显效果。

四是为事故调查提供了科学证据。浙江、贵州、四川等地安装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当车辆发生事故后,能够详细记载事故发生时车辆的速度、刹车状态、方向灯状态等情况;福建、重庆等地安装的GPS,既能发挥实时监控作用,也能准确记录车辆各项技术参数、速度等,为事故调查提供了可靠证据。

五是组织协调能力明显提升。动态监管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试点省区安全监管局加强组织协调,争取政府支持,建立机制,出台相关文件,明确目标责任,研究政策措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安全监管部门的综合协调作用得到明显提升。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是《安全生产法》赋予安全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是从全局和宏观的高度,对相关行业、重点领域、地方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

2001年安全监管局组建以来,至今已有十年。十年来,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党中央、国务院、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随着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加强,随着安全监管队伍的不断壮大,我们对综合监管工作的认识不断深化,工作不断创新,积累了一些经验和有效做法,取得明显成效。从现行体制看,综合监管没有法律规章的硬约束,也没有惯例可以遵循借鉴。如何通过我们的工作争取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理解支持,发挥好安全监管部门的作用,是考验也是挑战。值得欣慰的是,我们看到,经过包括在座的各位在内的从事综合监管的同志们辛勤努力、坚持不懈的探索,迎难而上、开拓创新,创造和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综合监管的思路逐步清晰,制度逐步完善,监管手段逐步加强,地位逐步提高,部门认同度也得到较大提升,越来越受到同级党委、政府的重视。

回顾近年来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我们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是充分用好安委会和安办这个平台。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行业、多个领域、多个部门、多个环节,特别是在现阶段,影响安全生产的传统体制机制等深层次问题尚未根本解决,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和防范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水上交通、消防火灾等重特大事故不是一个部门所能实现的,必须动员和调动各地力量,支持、配合各相关部门,齐心协力,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才能事半功倍,取得实效。在履行综合监管的职责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各级安委会和安办的综合协调功能,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支持,并紧紧依靠和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

二是不断探索健全完善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制度建设是各项事业成功的重要保证。要有效实现综合监管的指导协调监督功能,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尤为重要。各地近年来探索建立了事故通报、现场督导、联合督查、事故约谈、形势分析等工作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三是紧紧抓住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工作目标。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安全、铁路运输是事故易发、多发的行业和领域,事故总量在全国总量中占较大比重。我们近年来始终把这些行业(领域)作为工作重点,以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工作目标,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和专项行动,促进了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四是充分发挥事故查处在综合监管工作中的作用。事故调查是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一环,在目前法规规定比较原则的情况下,各地安全监管部门通过近年来积极有效的工作,逐步规范了各类事故调查的主要牵头部门和相关方法程序。目前,大部分地区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等生产安全事故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在调查中各地安全监管部门本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既认真履行综合监管部门的牵头职责,又注重充分发挥成员单位的积极作用,不仅很好地实现了以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目的,同时也通过事故调查密切了与相关部门的配合,树立了综合监管部门的工作权威,对安全监管部门更好地履行综合监管职能起到了重要作用。

五是努力提高政策水平和履职能力。从事综合监管工作的同志,需要与多个行业管理部门沟通、联系,要妥善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做到协调顺畅、有效,需要具备较强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表达能力、写作能力,需要掌握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综合性知识,需要熟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特点和基本问题、行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努力成为“内行”,这样才能赢得其他部门的尊重。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提高综合素质,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

苏洁强调,虽然2009年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我们也要看到,当前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仍面临许多问题和挑战。

一是经济的快速发展给综合监管工作带来挑战。随着经济形势企稳回升,经济活动日趋活跃,公路通车里程、公路客运量、旅客周转量以及新增机动车驾驶员数量继续保持快速增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继续保持高位增长,仅2010年铁路基建投资额就将比上年增长17%,大量基建项目在今年集中进入开工建设期;水上货运量、货物周转量、客运量、旅客周转量增长加快,以上因素将给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带来较大压力。

二是今年以来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发展趋势不容乐观。截至314,全国共发生15起重大事故,死亡225人,其中:道路交通重大事故7 起、死亡103人,同比增加40%和75%;渔业船舶重大事故3起,死亡和下落不明35人,同比增加3起。特别是进入三月份以来,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渔业船舶较大以上事故多发,道路交通较大以上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增加56.7%和85.7%,重大事故增加4起;建筑较大以上事故同比分别增加150%和100%;渔业船舶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增加100%和86.7%。这些行业(领域)事故的多发趋势值得警惕,需要我们保持更加清醒的头脑。

三是综合监管工作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有关综合监管的法规规定尚不健全,对综合监管的内涵和外延的认识还不够清晰,对一些工作的把握尚不统一,“重直接监管、轻综合监管”的现象还一定程度地存在,这些都影响了综合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

新情况、新问题对综合监管工作提出新要求,我们要切实增强忧患意识,进一步坚定信心、振奋精神,以更大的决心把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抓实抓好。

2010年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工作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总局党组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总体部署,以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和降低事故总量为目标,以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铁路交通等行业(领域)为重点,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加大对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统筹协调、分类指导和监督配合力度,深化“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各项工作措施,为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做出不懈努力。重点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探索创新综合监管工作机制。

一是积极探索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有效机制。抓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工作通报、工作协调、考核评估、形势分析、监督检查等工作制度。

二是建立完善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推动行业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二)夯实安全基础,推动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一是加强调研,提出推动建筑施工企业和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实施办法。

二是逐步推动其他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道路运输企业推进安全评估标准化建设,实现对驾驶员和车辆运输企业、站场的规范化管理;水上交通运输企业推进企业体系审核和渡口渡船安全标准化建设,提高水运企业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水平;铁路运输企业推进安全责任标准化建设;民航运输企业推进安全审计标准化建设,督促民航企业不断完善管理体系。

(三)加强事故查处,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一是做好事故调查的组织工作。按照相关法规规章和地方政府的授权,进一步加强事故调查的组织协调,健全完善事故调查的程序和各种工作制度,密切与有关部门的配合,提高事故调查的实效。

二是加强事故整改措施的督促落实。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剖析每一起重大或典型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通过事故约谈、下发建议函、督查检查等有效手段,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

三是及时公布事故查处情况。发挥社会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及时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负责调查处理的各类重特大事故的查处结果,强化事故的警示作用,引导全社会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推动重点行业(领域)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四是做好事故结案后的报备工作。进一步落实重大事故结案报备制度,请各省局及时将调查结案的重大事故调查报告报总局备案。

(四)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进动态监管工作取得新突破。

一是扩大道路交通动态监管试点范围。在去年9个试点的基础上,今年扩大到20个省(区、市),新增加北京、河北、辽宁、黑龙江、江西、河南、湖北、广东、广西、云南、宁夏等11省(区、市)。

二是扩大动态监管系统安装范围。将动态监管车载设备安装范围从长途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扩大到全部客运车辆和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

三是提高安装率。实现试点省区全部建立省级监控平台;GPS安装率达到85%;建立省级示范企业。

四是加强道路交通动态监管系统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对已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的客运车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执法和监控管理,督促运输企业及相关部门用好管好系统,真正发挥系统的监控作用。

五是推动水上交通动态监管工作。2010年总局决定在天津、浙江、福建、重庆开展水上交通动态监管试点工作,在船舶上安装使用卫星定位系统和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水上交通动态监管系统,提高船舶航行安全和避险能力。今年通过试点,力争实现运输船舶动态监控系统安装率达到70%,其中,海洋运输船舶达到80%60马力以上功率机动渔船达到60%

(五)突出预防为主,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重点抓好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等4个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道路交通要以防范营运车辆重特大事故为重点,依法严厉打击无照营运、违法载客等非法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超载、超限、疲劳驾驶和酒后驾驶等违规违章行为;突出抓好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安全监管总局即将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企业安全工作的意见》的贯彻落实;继续开展“平安畅通县区”、“平安农机”创建活动。

——水上交通要以防碰撞为重点,严厉打击农用船非法载客,无证照和达到报废年限的船舶非法运营以及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

——建筑施工要以防范坍塌、坠落事故为重点,加大对建筑工程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擅自从事施工活动,无资质及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行为的整治力度。深化对高支模、脚手架、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工程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消防安全要以防范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三合一”、“多合一”生产经营场所重特大事故为重点,着重查处使用易燃可燃有毒材料装修、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封堵、自动消防设施损坏等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严重消防违法行为。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紧紧抓住本地区事故多发的行业(领域),充分发挥综合指导协调作用,组织配合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开展针对性安全执法和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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