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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试行办法》从8月1日起正式实施。《试行办法》对驻矿安全监管员招聘对象、招聘办法、岗位管理、岗位职责、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岗位培训等做了具体规定。《试行办法》规定,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资(含补贴)由县级政府负责解决,不得低于所在县(市、区)国家工作人员平均工资(含补贴)水平,并享有下井补助(参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员下井补助标准执行),建立正常的工资(含补贴)增长机制和激励机制。驻矿安全监管员被聘用期间,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阻挠驻矿安全监管员正常工作,威胁、打击报复、辱骂甚至殴打驻矿安全监管员的,要进行批评和制止;情节严重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肃处理。对驻矿安全监管员中事迹突出的先进典型,要给予表彰奖励。《试行办法》对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实行周具体考核和年度总考核制度。县级安全监管局根据驻矿安全监管员周考核汇总和实际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省、市安全监管局备案。在年度考核中获优秀等次的驻矿安全监管员,由县级安全监管局提请县级政府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注销驻矿安全监管员资格证并予以辞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