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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
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 2010/01/18 稿件来源: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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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委省政府日前联合发出《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知》,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一是坚决预防和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明确划分各级政府各部门在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工作中的职责,同时要求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组织力量对自己矿区进行巡查,发现非法开采的要及时制止。任何人都不得为非法采矿活动提供用地。对非法占地采矿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无采矿许可证采矿的,除按要求炸封取缔外,要严肃追究非法采矿者的经济或刑事责任。

二是严厉打击非法收购经营矿产品行为。严禁合法矿产品经营单位或个人收购、经营、加工非法矿产品。对无证照收购、经营、转运、加工矿产品的单位和场所,由县、乡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取缔,并由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炭准销票据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杜绝煤炭准销票据流向非法煤炭产品经营者,查处非法煤炭经营场点。

三是坚决堵截非法矿产品运输。县、乡政府要组织公安交警、公路运输等有关部门,在重点非法采矿区的必经通道以及边界地方设卡,堵截非法矿产品的运输。各地设立的煤炭检查及验票站()要对拉运煤炭的车辆进行严格检查,防止非法矿产品冒充合法矿产品通过检查,更不得以补票等方式让非法矿产品通过检查;严禁向非法采矿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统一销售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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