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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科技项目验收工作规则
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 2009/06/04 稿件来源: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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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局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执行期为三年,坚持项目属地管理原则,委托推荐单位(省级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项目验收。对于事关重大、技术含量高、成果显著的研究项目,承担单位可提出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同意,由总局组织验收;总局、煤监局各专业司局和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直属事业单位承担完成的项目由总局负责组织验收;

二、承担单位在执行期内完成项目研究任务后应及时向推荐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推荐单位应适时组织专家进行验收。承担单位申请验收应提交项目申报书、计划任务书、研究报告、查新报告、检测报告、应用证明等资料。

三、项目验收应由相关行业(领域)的专业技术与管理专家完成,专家组组成原则上不少于7名专家。项目验收应紧密围绕项目目标与研究内容、任务设置、技术路线、技术基础及优势、预期成果及考核指标、应用与示范等内容展开。验收采用会议审查与实地考核相结合方式进行。

四、项目验收工作在专家组长的主持下开展。专家组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察、提问质询的基础上,经研究讨论形成专家验收结论意见,并由专家组长和副组长签字。

五、对于通过专家验收的项目,推荐单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对于未通过专家验收的项目,应限期整改,整改后项目承担单位可向推荐单位提出再验收申请。

六、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在验收工作结束后15日内,由推荐单位向总局报送相关验收材料一式两份备案。备案材料主要包括项目计划任务书、研究报告、查新报告、检测报告、应用证明、验收专家名单及专家验收结论意见等。

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按照科技部等部门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二OO九年六月二日规划科技司司务会讨论通过)

OO九年六月二日

安全生产科技项目验收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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