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公告
| | | | 安全监管总局网站 | 1994/02/20 | 稿件来源: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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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112102199402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公告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940220
【实施日期】 19940220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公安
【文号】
【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公告
【题注】
【章名】 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依法使用由国家安全部统一制作、签发、全国通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侦察证》(以下简称《侦察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侦察证》为红色,封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侦察证”字样和由盾牌、五星、国家安全、短剑组成的徽章图案。封里印有持证人的照片、姓名、性别、单位、职务、编号、签发机关及行使的职权。
二、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出示《侦察证》,可以行使《国家安全法》规定的有关职权。
三、维护国家安全是全体公民的义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持《侦察证》依法执行任务时,个人和组织应根据《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积极提供便利条件和其他协助;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或者阻挠,违者依法处理。
四、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使用《侦察证》,或者伪造《侦察证》,违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组织和个人,如发现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应当检举、控告,我们将及时查清事实,严肃处理。国家安全部投诉电话为:8219617。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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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查 询 电 话: (010)64463366 |
事故举报电话: |
010-642944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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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通信信息中心 |
网站值班电话:(010)64463685 |
010-64237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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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办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度统计司 中国安全生产报社 中国煤炭报社 网站管理员邮箱:wzbj@chinasafety.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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