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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安全认证问题的复函

安全监管总局网站 1991/02/02 稿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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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L35901199141

【标题】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安全认证问题的复函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劳动部

【颁布日期】 19910202

【实施日期】 19910202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综合类

【文号】 劳办安字(1991)2号

【名称】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安全认证问题的复函

【题注】

【章名】 全文

 

厦门市劳动局:

你局厦劳监(1990)第021号关于“安全认证”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

特种设备的安全认证工作,是各级劳动部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的职权。有关安全认证的检测检验技术工作,应由各级劳动(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承担。监察机构认为必要也可委托检测检验站行使安全认证职权。

我部颁发的《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条第3款和第4款所规定的“安全认证”,系指安全认证工作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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