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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解释的函

安全监管总局网站 1993/10/13 稿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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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226012199302

【标题】 关于对《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解释的函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铁道部

【颁布日期】 19931011

【实施日期】 1993101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安全保护

【文号】 铁体法函(1993)520号

【名称】 关于对《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解释的函

【题注】

【章名】 函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你院(1993)徐铁法经初字第12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国家计委、水利部水政〔1992〕7号文件以及水利部水政〔1993〕263号《关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规定,“设施”的含义包括码头、护岸等工程建设。

二、为保障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铁路桥梁上下游范围,在此范围内不得修建危害桥梁安全的工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以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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