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解释的函
| | | | 安全监管总局网站 | 1993/10/13 | 稿件来源: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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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226012199302
【标题】 关于对《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解释的函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铁道部
【颁布日期】 19931011
【实施日期】 1993101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安全保护
【文号】 铁体法函(1993)520号
【名称】 关于对《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解释的函
【题注】
【章名】 函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你院(1993)徐铁法经初字第12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国家计委、水利部水政〔1992〕7号文件以及水利部水政〔1993〕263号《关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规定,“设施”的含义包括码头、护岸等工程建设。
二、为保障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铁路桥梁上下游范围,在此范围内不得修建危害桥梁安全的工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以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畅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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