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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切实加强矿山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3]38号
安全监管总局网站 2003/04/21 稿件来源:国土资源管理文件选编(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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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切实加强矿山
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3]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矿山安全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各地的部署,积极配合安全监督部门贯彻好《通知》精神,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能,并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结合部对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回头看”的要求,在检查中对发现的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区和矿山,要及时通知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进行检查,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对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发现的矿山安全问题,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监督工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决定停产整顿的矿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须及时收回采矿许可证,经安全监督部门验收合格签字同意后,返还采矿许可证,矿山企业方可恢复生产。对停产整顿期间擅自进行生产的矿山,要按无证采矿处罚。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决定关闭的矿山,原发证机关应按程序吊销或注销其采矿许可证。

  二、新建矿山开发利用方案中有关安全生产的方案,必须通过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审查,并签署意见;未经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审查同意,不得发放采矿许可证。

  三、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正确处理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和安全生产的关系,积极主动地配合和协助安全监督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切实把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和我部今年有关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合力,抓出实效。

  

  200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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