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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第五十八次常务扩大会议精神在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中切实履行职责的通知
安全监管总局网站 2002/05/29 稿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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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土 资 源 部


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第五十八次常务扩大会议精神
在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中切实履行职责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2]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务院第五十八次常务扩大会议精神,按照吴邦国副总理2002年5月14日在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要求,为积极配合在各地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各地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在全面清理勘查、采矿许可证;坚决制止违法勘查、开采行为;抓紧整顿乱采滥挖;严格规范矿业权审批;强化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加强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同时,认真做好下列工作:

  一、新建矿山开发利用方案中有关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查。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同意,不得批准开发利用方案,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二、在治理整顿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山,要及时通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发现无证采矿的,要按照《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罚,同时告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三、凡是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停产整顿的矿山,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停产整顿期间擅自恢复生产的,将按无证采矿进行处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关闭的矿山,原发证机关接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关闭决定后,要立即依法按程序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

  四、做好矿山闭坑的审查工作。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责成采矿权人消除隐患,同时告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隐患消除后,方可批准闭坑。

  

  2002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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