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矿山安全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 | | | 安全监管总局网站 | 1994/10/05 | 稿件来源: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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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L35901199444
【标题】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矿山安全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劳动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 19941005
【实施日期】 19941005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综合类
【文号】 劳办发(1994)317号
【名称】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矿山安全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题注】
【章名】 全文
山东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劳发〔1994〕24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有关条款中的“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主要是指矿山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也指行业主管部门,例如“管理乡镇煤矿企业的主管部门”既指乡镇煤矿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也指煤炭行业的主管部门。
乡镇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究竟谁“主管”,由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矿山安全法》的解释权属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述答复仅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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