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管部门颁发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是依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职责。为贯彻落实《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实施细则即《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5号令)。在实际工作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主要是按照5号令规定的要求、程序,向企业颁发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