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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间,先后有6部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并制定部门规章近30部、陆续制定修订煤矿安全标准和行业标准400余项,基本形成了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标准规程体系。
法律法规
▲2002年6月29日,江泽民主席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0年11月7日,朱镕基总理签发国务院令第296号,颁布《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2001年4月21日,朱镕基总理签发国务院令第302号,颁布《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4年1月13日,温家宝总理签发国务院令第397号,颁布《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5年9月3日,温家宝总理签发国务院令第446号,颁布《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2007年4月9日,温家宝总理签发国务院令第493号,颁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相关规章
▲2001年9月28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煤矿安全规程》。
▲2003年5月9日,王显政局长签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号,颁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003年6月13日,王显政局长签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号,颁布《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
▲2003年6月20日,王显政局长签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3号,颁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办法》。
▲2003年7月2日,王显政局长签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4号,颁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
▲2003年7月4日,王显政局长签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5号,颁布《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
▲2003年7月4日,王显政局长签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6号,颁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2003年7月14日,王显政局长签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7号,颁布《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办法》。
▲2004年5月17日,王显政局长签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颁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04年10月20日,王显政局长签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3号,颁布《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2004年11月3日,王显政局长签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6号,颁布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
▲2004年12月28日,王显政局长签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颁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2005年1月6日,王显政局长签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1号,颁布《煤矿瓦斯治理规定》。
▲2005年1月6日,王显政局长签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2号,颁布《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
▲2005年7月22日,李毅中局长签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颁布《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2006年1月17日,李毅中局长签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颁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2006年10月20日,李毅中局长签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号,颁布《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
▲2006年10月25日,李毅中局长签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号,颁布《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
▲2006年11月22日,李志伦部长和李毅中局长签发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颁布《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2007年1月31日,李毅中局长签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颁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2007年7月20日,李毅中局长签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颁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2007年10月8日,李毅中局长签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颁布《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同时废止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6月20日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
▲2007年11月30日,李毅中局长签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28日,李毅中局长签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2009年4月1日,骆琳局长签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009年4月22日,骆琳局长签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2009年5月14日,骆琳局长签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公布《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2009年7月1日,骆琳局长签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2009年9月21日,骆琳局长签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煤矿防治水规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84年5月15日颁发的《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和1986年9月9日颁发的《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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