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6〕49号),将煤炭行业标准制定、矿长资格证颁发管理、重大煤炭建设项目安全核准等5项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煤炭行业管理职能,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划转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12月21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安全监管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构编制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6〕150号),同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增设科技装备司和行业安全基础管理指导司,相应增加15名行政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