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明确了“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格局。并决定在湖北、广东、广西、青海和福建5省(区)增设煤矿安全监察局,在监察任务繁重的地区适当增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更名为区域性监察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