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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27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要求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察。抓紧重点行业的安全整顿,加强对事故隐患及危险源的综合治理。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整改无效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坚决予以关闭。
▲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关闭国有重点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1〕25号),决定全国所有矿办小井立即停止生产,并于2001年6月30日以前予以关闭,关闭任务重的山西、吉林、黑龙江省也必须在2001年9月底前将本省的矿办小井全部关闭。
▲2001年9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要求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的小煤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煤矿、“四证”不全以及生产高灰高硫煤炭的小煤矿必须全部予以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