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事关安全生产大局,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历来得到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和全国政协的高度重视。党和国家先后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
▲2006年3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在北京进行第三十次集体学习。此次学习的内容为国外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和加强我国安全生产制度建设。胡锦涛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指出:把安全发展作为一个重要理念纳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这是我们对科学发展观认识的深化。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关注安全,关爱生命,坚持不懈地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关键是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
▲2005年10月8~11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首次提出“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将安全生产方针丰富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也被列入“十一五”规划内容。
▲2005年8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提出“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使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争取用三年左右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两个阶段性目标要求。
▲2005年2月23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了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确定采取7项措施大力开展瓦斯集中整治,切实防范重特大瓦斯事故发生,并决定成立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
▲2005年12月21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重点研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遏制重特大事故多发的七项措施和 “十二项治本之策”。
▲2006年1月23~24日,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明确提出了“从今年起,争取用两年左右的时间,使煤矿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有较大幅度下降,用三年左右时间完成小煤矿的整顿工作”的目标要求。
▲2001年4月27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要求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察。抓紧重点行业的安全整顿,加强对事故隐患及危险源的综合治理。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整改无效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坚决予以关闭。
▲2004年1月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要求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提出了全国安全生产状况2007年“稳定好转”、2010年“明显好转”、2020年“根本好转”三个阶段目标。
▲2005年6月7目,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明确了促进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
▲2005年8月1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要求按照统一部署、依法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工作。
▲2006年1月2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同意建立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6〕6号),建立由安全监管总局牵头的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2007年9月14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同意建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7〕86号)。同意建立由监察部牵头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关闭国有重点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1〕25号),决定全国所有矿办小井立即停止生产,并于2001年6月30日以前予以关闭,关闭任务重的山西、吉林、黑龙江省也必须在2001年9月底前将本省的矿办小井全部关闭。
▲2001年9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要求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的小煤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煤矿、“四证”不全以及生产高灰高硫煤炭的小煤矿必须全部予以关闭。
▲2003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号),要求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并以煤矿、交通以及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领域为重点进行检查和整治。
▲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督与监察。
▲2003年6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要求继续依法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和各类非煤小矿山,严厉查处已关闭取缔小煤矿和各类非煤小矿山擅自恢复生产的违法行为,严防死灰复燃。
▲2004年1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做好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49号,要求坚决打击非法开采活动,规范煤炭生产秩序;强化对小煤矿安全隐患的整治,限期达到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严格煤炭生产市场准入;加大处罚力度,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并集中开展煤矿“一通三防”专项整治,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
▲2005年2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6号),要求开展全国范围的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以瓦斯防治为重点的煤矿安全生产督导。
▲2005年8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要求立即停产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凡属于证照不全拒不停产或无证生产的矿井,已被关闭又非法生产的矿井,明停暗开或“停而不整”的矿井,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必须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2005年10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3号),要求建立和完善干部下井带班制度,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要坚持下井带班。
▲2006年8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6〕53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将《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相关内容纳入本地区、本行业和领域“十一五”发展规划,抓紧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做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工作同步规划、统一部署、协调推进。
▲2006年9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要求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等有关要求,加大力度,切实抓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2007年5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提出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
▲2007年8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8号),要求全面排查治理工业等行业领域事故隐患,继续深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
▲2007年9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8号),要求对设计能力或核定能力12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等全国重大基础设施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2008年2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要求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狠抓隐患整改工作,进一步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
▲2008年4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决定从4月下旬至7月底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2008年9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5号),要求加大煤矿瓦斯治理力度,继续整顿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煤矿。
▲2009年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要求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三项行动”。
▲2009年7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其中第二章第5条明确了对工作失职或监管不力等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者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等行为,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