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30日 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5〕12号),要求各地在2005年9月22日之前清理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的人员。逾期不撤出投资的,一律就地免职。
同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停产整顿矿井名单(第三批、1526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