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3日,星期五。下午五点,正要下班的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四川煤矿安监局)执法监督处长罗定胜被人通知到会议室,"林局长要向大家宣布一个等了三年的好消息"。
而这个"好消息",对同样盼了三年的广元市中区宝轮镇铁炉沟煤矿法定代表人李明总经理来说,却不亚于当头一棒。
交叉监察
博弈最早来自四川煤矿安监局安排的交叉监察。
2005年12月20日,交叉监察组组长田建文和祝逢春两位监察员于当天上午9时到铁炉沟煤矿进行安全监察。据陪同他们的川北分局司机廖昌银和广元市中区煤管局小马介绍,薛武广是该矿的矿长、业主。
在检查中,两位监察员发现矿方提供的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生产能力为1万吨,且已过期。薛广武对此解释说,证都换回来了,放在市里面,并在监察员的要求下,打电话安排人去拿。
上午10点,在检查完地面资料后,田建文和祝逢春分为两组下井检查。通过井下两个小时的现场监察,两位监察员发现,该矿仍然存在提供图纸资料与井下实际情况不符、使用非煤矿用防察开关、3处水泵开关的防爆等级不够等5处安全隐患。
中午12时,两位监察员出井后在矿上办公室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但薛广武一直拖延签名。最后等了两个多小时,在祝逢春的一再坚持下,薛广武才签字。
监察完毕后,经参加交叉监察的全体人员集体讨论后,两位监察员将对铁炉沟煤矿检查结果上报四川煤矿安监局。
2006年1月21日,四川省政府副秘书长陈泓贵组织召集对现场交叉监察中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进行关闭审核的会议。会上对包括铁炉沟煤矿在内的211个煤矿一一进行核实,最后作出了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不予发证、予以关闭的决定。
此后,四川煤矿安监局制作川煤安许证颁(2006)015"不予颁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以下简称15号通知),25日以挂号信向铁炉沟煤矿邮寄送达。
行政复议
2006年2月16日,铁炉沟煤矿法定代表人李明总经理向国家煤矿安监局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
李明依据的理由为:2005年12月20日,田建文、祝逢春两位监察员的《现场检查笔录》未在被检查矿山现场制作,在查知薛武广《矿长资格证》已被四川煤矿安监局依法吊销的情况下,仍喝令其认"账"。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煤矿安监局规定,不构成法律依据要素,应视为无效。
李认为,2005年11月1日,铁炉沟矿向四川煤矿安监局提交了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并被受理,同时书面承诺45个工作日将作出颁证或不予颁证的决定。2006年2月6日,该矿才收到四川煤矿安监局邮寄的不予颁证的通知,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与否的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
复议申请还提到:2005年10月16日,四川煤矿安监局川北监察分局商请广元市中区人民政府组织地方安全监管部门,于10月17日对该矿进行了现场复核验收,结论为"五大系统"及其他相关设施设备"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现场复核,主要系统与评价报告相符"。并由区(县)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及地方监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由此形成四川煤矿安监局川北监察分局10月17日建议办证的会议决议。
李明请求法院撤销15号通知,纠正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的不当行为,复议铁炉沟煤矿的颁证申请及事实,责令四川煤矿安监局在一定时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为。
四川煤矿安监局对此则认为:"我局依法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具有颁发和管理的行政职能,有权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作出不予颁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2006年7月25日,国家煤矿安监局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四川煤矿安监局对铁炉沟煤矿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作出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法庭博弈
赢得了第一个回合,四川煤矿安监局的有关人员还没得到休整,又被送到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
李明请求法院,确认四川煤矿安监局2006年1月23日作出的《不予颁发煤矿企业安全许可证通知书》违法;判令四川煤矿安监局承担不予颁证给铁炉沟煤矿造成的9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
2007年4月10日,青羊区法院驳回了李明的诉讼请求,认为四川煤矿安监局作出不予颁证的决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中出现的瑕疵不足以构成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法律后果。
李明再一次出击,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上诉状中,李明认为,四川煤矿安监局在实施具体的行政行为过程中,存在程序上的不合法。首先,田建文、祝逢春制作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现场检查笔录》存在程序瑕疵。其次,《行政许可法》及《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不予
颁证应用"决定"的形式,四川煤矿安监局所发"通知"和这一规定有实质上的不符。第三,是否颁证关系到一个煤矿的生死存亡,其重要性甚至超过了一般意义上的行政处罚,四川煤矿安监局完全可以依照《行政许可法》赋予上诉人听证的权利,但行政行为作出前,上诉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并未得到任何行使。
四川煤矿安监局则认为:"我局依法对铁炉沟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检查,所形成的现场检查笔录,由李明的代表薛武广签字确认,该笔录有效。我局延期作出15号通知书不影响四川煤矿安监局的实体权利。李明享有听证权利但其未提出听证申请,因此我局在作出15号通知书前未进行听证,并不违法。"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四川煤矿安监局的观点,维持原判。
从2005年12月20日进行交叉监察,到今年8月3日终审宣判,为关闭生产能力仅为1万吨的铁炉沟煤矿,四川煤矿安监局为此经历了前后三年耗时600多天的博弈。在会议室向四川煤矿安监局全体职工宣布完这个"好消息"时,坐在前排的执法监督处长罗定胜却发现,林书成局长虽然长长地吁了一口气,脸上却没一丝笑容。
"今年一至九月,全省煤矿发生事故249起,死亡326人,百万吨死亡率5.176,各项指标虽比去年有较大幅度下降,但仍远远高于全国百万吨死亡率的平均数。"林书成表示:"到2010年,我们在现有的基础上还要再关闭掉200个小煤矿,确保矿井不超过1300个,四川的煤矿百万吨死亡率要降下来,依然任重道远。"
(法制日报记者 韦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