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把国有煤矿瓦斯治理作为安全监察执法的重点,在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实施重点监察,督促各地区和各煤矿企业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提出的瓦斯治理七项措施以及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在瓦斯抽采和监控系统装备联网等方面不断取得新的进展,瓦斯事故有较大幅度下降。
▲2006年,国有重点煤矿全年累计抽放瓦斯26.14亿立方米,利用6.15亿立方米、利用率23.5%;2007年1~10月份,国有重点煤矿累计抽采瓦斯25.24亿立方米,利用7.43亿立方米、利用率29.4%。
▲截止2007年10月底,全国所有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全部装备了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已安装12882处、安装率为83%;66个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实现企业内监控系统联网,152个重点产煤县(区)实现了区域联网,山西、河南、黑龙江等省实现了省市县矿四级联网。
▲煤矿瓦斯治理效果初步显现,2006年未发生一次死亡5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瓦斯事故,一次死亡10至29人重大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59.3%和37.5%;瓦斯事故死亡人数同比减少852人、占全国煤矿少死亡总人数1192人的71.5%;瓦斯事故死亡人数占事故死亡总人数的比例,已经由2000年的54%下降到了2006年的27.8%。在此基础上,2007年1~10月份发生瓦斯事故221起、死亡806人,同比减少46起、少死亡204人,分别下降11.5%和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