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立煤矿安全国家监察制度以来,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重要指示,一手抓煤矿安全法制和执法队伍建设,一手抓煤矿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付出了艰苦努力,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经过近八年的努力,执法体系和监察格局已经形成,执法队伍得到了锻炼,执法水平大为提高,在社会上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得到了全社会的认可。为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强化地方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做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
▲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健全。《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后,相继制定、出台了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的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了三批22种执法文书,重新修订了《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方面的法律法规基本满足执法的需要,煤矿安全监察的各个层面、各个环节,基本上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执法工作机制已经形成。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区域监察分局围绕内部管理和监察执法基础工作,制定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以及日常工作机制,已经形成了规范执法、有效运转的工作机制。监察执法、事故查处、安全许可、联合执法以及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工作机制已经建立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监察执法主体地位已经确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执法队伍得到了锻炼,执法水平大幅度提升,在社会上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其监察执法的主体地位得到煤矿企业的认可。广大煤矿企业、各级地方政府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给予了越来越多的理解、支持和配合,监察执法工作环境有了明显改善。
▲执法队伍建设得到加强。经过执法监察的实践和锻炼,执法队伍的监察能力和执法水平大大提高,造就了一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执法有力的煤矿安全监察队伍,树立了煤矿安全监察队伍的良好形象。
▲监察执法力度不断加大。自2002年建立执法统计制度以来,截至2006年底,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共查处事故隐患177.4万条,隐患整改率逐年提高、平均已达到93.2%;依法查处各类煤矿事故15629起、平均事故按期结案率达到96.6%;实施行政处罚7.97万次,行政处罚罚款由2002年的3605万元提高到2006年的42831万元、经济处罚逐年大幅度提高。通过不断加大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力度,有效促进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总体稳定并趋向好转。
历年监察执法主要指标
|
项
目 |
单位 |
2002年 |
2003年 |
2004年 |
2005年 |
2006年 |
2007年
1~10月 |
|
监察覆盖率 |
% |
95.01 |
96.76 |
94.83 |
93.30 |
83.60 |
79.50 |
|
查处事故隐患 |
条 |
367761 |
374400 |
378132 |
362242 |
291612 |
793170 |
|
隐患整改率 |
% |
88.89 |
91.80 |
94.16 |
95.40 |
96.30 |
96.50 |
|
行政处罚 |
次 |
18051 |
14100 |
14420 |
20155 |
12975 |
11121 |
|
罚款 |
万元 |
3605 |
9800 |
14498 |
26642 |
42831 |
39948 |
|
查处事故 |
起 |
2966 |
3423 |
3346 |
3063 |
2831 |
1967 |
|
事故结案率 |
% |
89.74 |
97.39 |
98.79 |
97.50 |
99.10 |
94.00 |
|
使用执法文书 |
份 |
152872 |
184900 |
179079 |
|
1580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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