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主要职责是: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和矿长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负责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建立以来的相关规章:
▲2001年9月28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煤矿安全规程》。
▲2003年5月9日,王显政局长签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号,颁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003年6月13日,王显政局长签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号,颁布《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
▲2003年6月20日,王显政局长签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3号,颁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办法》。
▲2003年7月2日,王显政局长签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4号,颁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
▲2003年7月4日,王显政局长签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5号,颁布《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
▲2003年7月4日,王显政局长签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6号,颁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2003年7月14日,王显政局长签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7号,颁布《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办法》。
▲2004年5月17日,王显政局长签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颁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04年10月20日,王显政局长签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3号,颁布《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2004年11月3日,王显政局长签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6号,颁布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
▲2004年12月28日,王显政局长签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颁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2005年1月6日,王显政局长签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1号,颁布《煤矿瓦斯治理规定》。
▲2005年1月6日,王显政局长签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2号,颁布《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
▲2005年7月22日,李毅中局长签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颁布《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2006年1月17日,李毅中局长签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颁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2006年10月20日,李毅中局长签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号,颁布《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
▲2006年10月25日,李毅中局长签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号,颁布《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
▲2006年11月22日,李志伦部长和李毅中局长签发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颁布《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2007年1月31日,李毅中局长签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颁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2007年7月20日,李毅中局长签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颁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2007年10月8日,李毅中局长签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颁布《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同时废止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6月20日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