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主要职责是: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和矿长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负责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建立以来的有关法律法规:
▲2002年6月29日,江泽民主席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7年8月30日,胡锦涛主席签发中华人民国和国主席第令69号,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0年11月7日,朱镕基总理签发国务院令第296号,颁布《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2001年4月21日,朱镕基总理签发国务院令第302号,颁布《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4年1月13日,温家宝总理签发国务院令第397号,颁布《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5年9月3日,温家宝总理签发国务院令第446号,颁布《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2007年4月9日,温家宝总理签发国务院令第493号,颁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