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主要职责是: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和矿长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负责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建立以来的重要工作部署:
▲2004年1月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2005年6月7目,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
▲2005年8月1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
▲2006年1月2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同意建立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6〕6号),建立由安全监管总局牵头的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关闭国有重点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1〕25号)。
▲2001年9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
▲2003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号)。
▲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
▲2003年6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
▲2004年1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做好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49号)。
▲2005年2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6号)。
▲2005年8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
▲2005年10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3号)。
▲2006年8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6〕53号)。
▲2006年9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
▲2007年5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
▲2007年8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8号)。
▲2007年9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