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主要职责是: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和矿长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负责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建立以来的体制机制重大事项:
▲1999年12月30日,国务院批准中编办、国家经贸委、国家煤炭工业局拟定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发〔1999〕104号),决定实行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设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煤炭工业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负责全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将原煤炭部直属的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江西、河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新疆16个省(区、市)煤炭工业管理局,以及安徽、甘肃、宁夏3省(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改组为煤矿安全监察局,作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直属机构,实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所在省(区、市)政府双重领导,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为主的管理体制。同时,在大中型矿区设立安全监察办事处,作为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派出机构。
▲2000年5月10日,中编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各地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编制分配和办事处设置方案的通知》(中编办发〔2000〕11号),下达了19个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编制分配和68个办事处设置方案。
▲2000年7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组建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等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0〕50号),国务院同意在江苏成立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0年12月31日,国务院决定组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办发〔2001〕1号),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由国家经贸委管理。
▲2001年7月16日,经国务院同意,中编办印发《关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与煤炭工业局机构分离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2001〕22号),决定撤销挂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省(区、市)煤炭工业局牌子。
▲2001年9月28日,中编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成立徐州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1〕168号),同意成立徐州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由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管理。
▲2002年3月29日,中编办印发《关于成立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2〕64号),经国务院同意成立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管理。
▲2003年3月21日,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全国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10月23日中编办印发了《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编办发〔2003〕15号)。
▲2004年11月4日,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明确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的职责;调整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布局,在监察任务繁重的地区适当增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湖北、广东、广西、青海和福建5省(区)增设煤矿安全监察局,将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更名为区域性监察分局。
▲2005年2月26日,国务院决定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升格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同时专设由总局管理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发〔2005〕4号);3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05〕12号)。
▲2006年7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6〕49号),将煤炭行业标准制定,矿长资格证颁发管理,重大煤炭建设项目安全核准等5项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煤炭行业管理职能划转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国务院相关部门的职责。
▲2006年12月21日,中编办印发《关于调整安全监管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构编制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6〕150号),同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增设科技装备司和行业安全基础管理指导司,相应增加15名行政编制和5名正副司长职数。
▲2007年7月20日,根据中编办批复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组建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晋城监察分局和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晋中分局的批复》(安监总办〔2007〕159号),在山西晋城和晋中又增设两个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至此,全国共设有27个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所属的71个区域监察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