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察执法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切实履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规范“三项监察”行为,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兵团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编制的依据
(一)《安全生产法》。
(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
(五)兵团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状况。
(六)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监察执法工作能力。
三、编制的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原则。切实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二)坚持强化国家监察,促进两个主体责任落实的原则。突出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三项基本职责,通过国家监察促进兵、师、团加强安全监管,加强行业管理,加大整顿关闭工作力度,加快进度;通过国家监察推动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基础管理,排查、整治重大隐患,打好瓦斯治理攻坚战。
(三)坚持尽力而为,突出重点的原则。监察执法工作计划要与监察执法力量相适应,具有可操作性。监察执法工作计划要针对监察区域内煤矿安全状况,着力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特别注重高瓦斯矿井的监察,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
(四)坚持计划监察,严格考核的原则。要通过计划监察优化监察力量、细化监察任务,建立分级考核制度,通过严格考核要促进监察责任的落实。
四、兵团煤矿基本情况
(一)地处边远,布局分散,点多、面广、战线长。现有62处矿井,分布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9个地(州、市),其中生产矿井27处,新建、改扩建矿井35处。
(二)规模小,基础差,管理落后,“五大”灾害严重。有高瓦斯矿井4处,综采放顶煤矿井1处,瓦斯、水害、自然发火严重矿井12处。
(三)监察人员少,工作任务重。编制20人,实际到位15人,其中,局领导4人(包括分管非煤安全监管1人)、办公室4人,监察一室3人,监察二室2人,监察三室2人。因两局合一,兵团安委会办公室又设在我局,所以,除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外,还要承担安全监管和安办的工作。
五、监察执法工作能力确定
(一)监察执法人数:局领导3人(含局长1人、分管纪检副局长1人、分管煤监副局长1人),监察一室3人,监察二室2人,监察三室2人,共计10人。
(二)总工作日:法定工作日为251天,监察人员总数10人,总工作日=法定工作日×监察人员总数=251天×10人=2510天·人。
(三)非监察执法工作日:包括参加各种培训、学习、考核、会议、公务员法定年休和病事假。
1、参加各种培训、学习、考核、会议,按平均每人每年35天计,其工作日=35天×10人=350天·人。
2、公务员法定年休:按照公务员休假规定,参加工作6~15年的,休假7天;参加工作16~30年的,休假12天;参加工作31年以上的,休假14天,其工作日=3人×7天+7人×12天=105天·人。
3、病事假:按平均每人病事假按6天计,其工作日=10人×6天=60天·人。
非监察执法工作日=350+105+60=515天·人。
(四)总监察执法工作日=总工作日-非监察执法工作日=2510-515=1995天·人。
1、三项监察工作日=总监察执法工作日-其它监察工作日-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日=1995-1107-224=664天·人。
2、其它监察工作日:1107天·人。
(1)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日=12矿×5天/矿×2人=120天·人。
(2)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考核、发证工作日=4次×15天/次×2人=120天·人。
(3)“三同时”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日=12矿×5天/矿×2人=120天·人。
(4)事故调查处理:以2006年发生9起事故为基数,平均每次事故调查处理按4天计,其工作日=2人×4天/起×9起=72天·人。
(5)核查举报案件:以2006年5起举报案件为基数,平均每次事故调查处理按4天计,其工作日=2人×4天/起×5起=40天·人。
(6)联合执法:全年安排2次联合执法,按每次4人10天计,其工作日=4人×10天/次×2次=80天·人。
(7)听证、复议、资料整理归档、统计分析:按平均每人每年35天计,其工作日=10人×35天=350天·人。
(8)值班:按元旦3天、春节、“五一”、“十一”各7天计,共24天。每天值班包括1名局领导和1名监察人员,其工作日=24天×2人=48天·人。
(9)上级安排的其它任务:按2006年实际为157天·人。
3、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对9个产煤师及兵团国资公司、新天公司、天业集团公司共12个单位,每年检查指导4次,按每次3人1天计,其工作日=12个×4次/个×3人/次×1天=144天·人;对15个产煤团,每年检查指导2次,按每次2人1天计,其工作日=20个×2次/个×2人/次×1天=80天·人;合计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日=144+80=224天·人。
六、重点监察
(一)高瓦斯矿井重点监察
1、监察对象:农六师大黄山煤矿一号井、七号井、农四师71团焦化厂二矿、农十二师104团煤焦厂一号井。
2、监察内容:矿井通风系统是否完善、可靠;是否严格执行隐患排查制度;是否按照要求建立健全瓦斯监测监控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是否到位;瓦斯抽放系统是否运行正常。
3、监察矿次:对农六师大黄山煤矿一号井、七号井每个月监察一次,小计24矿次;对农十二师104团煤焦厂一号井每季度监察一次,小计4矿次;对农四师71团焦化厂二矿每半年监察一次,小计2矿次;合计30矿次。
4、高瓦斯矿井重点监察工作日=30矿次×2天/矿次×2人=120天·人。
(二)新建、改扩建矿井重点监察
1、监察对象:
137团肯泥沃特格煤矿、142团煤矿、农一师电力公司煤矿、三坪农场煤矿、西山农场煤矿、红山农场煤矿、187团煤矿二号井、天发公司第一煤矿、红山煤矿四号井、天发公司君伟煤矿、农一师建化厂煤矿斜井、红星一牧场一煤矿、干沟煤矿一分矿、72团煤矿、屯南煤业四分公司一号井、106团煤矿二号井、30团煤矿、哈满沟煤矿、天富煤业塔西河煤矿、乌散嘎顺煤矿、屯南煤业203井、102团煤矿二矿、大黄山煤矿一号井、106团煤矿一号井、屯富煤业三巴斯套煤矿、天发公司西山煤矿、221团煤矿、屯南煤业三分公司二号井、天业集团小东沟煤矿、南山煤矿红沟分矿、71团焦化厂一矿、大黄山煤矿七号井、天业集团西山三利煤矿、南山煤矿水沟分矿、红山煤业红星二煤矿共35处新建、改扩建矿井。
2、监察内容:全面清理煤矿新建、改扩建工程在建项目,对未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边建设、边生产,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不符合规定、不规范等,依法进行查处。
3、监察矿次:全年对35处新建、改扩建矿井分别监察1次,合计35矿次。
4、新建、改扩建矿井重点监察工作日=35矿次×1天/矿次×2人=70天·人。
(三)对瓦斯、水、火灾害严重矿井重点监察
1、监察对象:71团焦化厂一矿、104团煤焦厂煤矿七号井、142团煤矿、30团煤矿、天业集团西山三利煤矿、142团煤矿、屯南煤业203井、西山农牧场煤矿、哈满沟煤矿、南山煤矿水沟分矿、天富煤业塔西河煤矿、天发公司西山煤矿共12处矿井。
2、监察内容:高瓦斯矿井以及发生过瓦斯事故的矿井、受火灾威胁以及发生过火灾事故的矿井、受水灾威胁以及发生过水灾事故的矿井,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补做地质工作,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3、监察矿次:全年对12处矿井分别监察2次,合计24矿次。
4、瓦斯、水、火灾害严重矿井重点监察工作日=24矿次×2天/矿次×2人=96天·人。
(四)重点监察工作日=高瓦斯矿井重点监察工作日+新建、改扩建矿井重点监察工作日+瓦斯、水、火灾害严重矿井重点监察工作日=120+70+96=286天·人。
七、专项监察
(一)“一通三防”专项监察
1、监察内容:通风系统是否完善可靠;是否有瓦斯治理措施;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是否建立防尘隔爆设施;矿井防治水和防灭火系统是否完善。
2、监察矿井:结合定期监察及重点监察工作计划,对27处生产矿井进行监察。
3、监察时间:3~4月份。
4、监察矿次:全年对27处矿井分别监察2次,合计54矿次。
5、监察工作日=54(矿次)×1(天/矿次)×2(监察员人数)=108天·人。
(二)“三项岗位”人员培训及持证上岗专项监察
1、监察内容:煤矿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
2、监察矿井:结合定期监察及重点监察工作计划,对62处矿井进行1次全面监察。
3、监察时间:7~8月份。
4、监察工作日=62(矿次)×1(天/矿次)×2(监察员人数)=124天·人。
(三)安全监控系统安装使用、安全费用提取、风险抵押金缴存、煤矿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情况等内容专项监察
1、监察内容:27处生产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安装与运行情况;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年度风险抵押金缴存情况;矿井负责人带班下井情况;三项危险指标测定等。
2、监察时间:9~10月份。
3、监察矿井:结合定期监察及重点监察工作计划,对27处生产矿井进行监察。
4、监察工作日=27(矿次)×1(天/矿次)×2(监察员人数)=54天·人。
(四)专项监察工作日=108+124+54=286天·人。
八、定期监察
(一)监察频率和矿次:对重点监察以外的23处矿井,每年监察2次,全年监察46矿次。
(二)监察内容:对各矿井进行全面深入的安全检查。
(三)监察时间:全年
(四)监察工作日=46(矿次)×1(天/矿次)×2(监察员人数)=92天·人。
九、工作要求
(一)全体煤矿安全监察员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监察执法工作,努力做到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廉洁执法。
(二)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师、团的协调配合,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合力,打好瓦斯治理和煤矿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推进三项监察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三)在监察执法过程中,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使用执法文书,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必须责令停产整顿,紧急情况下,责令撤出作业人员;对存在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师、团送达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管理建议书;对监察中发现的隐患,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认真制定各监察室每月的监察执法工作计划,根据各阶段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并适时调整监察执法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