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煤矿安全国家监察,积极督促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两个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继续打好"瓦斯治理、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实现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编制依据
(一)《安全生产法》;
(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
(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编制2007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的意见》(煤安监监察〔2006〕61号);
(六)新疆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状况及监察执法力量。
三、编制原则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强化煤矿安全国家监察职责,突出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三项基本职责,检查、督促、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基础管理、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瓦斯治理
等工作的监察力度,促进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强力推进"瓦斯治理、整顿关闭"两项工作。
(二)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切实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三)根据新疆局2007年工作部署,针对煤矿安全状况,科学合理的定位三项监察内容,优化监察力量,细化监察任务,充分发挥有限的监察力量,突出重点监察,三项监察协调进行、衔接有序,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
(四)严格按计划开展监察执法工作,认真执行分级考核制度,通过严格考核促进监察任务的落实。
四、基本情况
(一)新疆煤矿基本情况
1、生产矿井:截至2006年底,新疆共有生产矿井333对。按企业性质分,国有重点煤矿(神新公司、哈密煤业集团、新疆焦煤集团所属矿井)14对,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上的地方国有煤矿(以下简称地方国有煤矿)5对,其他各类小煤矿314对。按灾害情况分,高瓦斯矿井9对,相对瓦斯涌出量6m3/t以上的矿井15对,矿井水、火、大冒顶灾害威胁程度较大的矿井17对。高瓦斯及其他灾害程度较为严重的矿井均为小煤矿,集中分布在昌吉州米泉市、阜康市和阿克苏地区拜城县。
2、新建、改扩建矿井:截至2006年底,全疆共有226对列入自治区煤炭工业结构调整"十五"规划的新建、改扩建矿井(目前全部在建),其中建设规模30万吨/年以上的矿井5对,建设规模30万吨/年以下(9万吨/年以上)的矿井221对。
3、新疆部分地区煤矿地处偏远,从乌鲁木齐市出发,一般路途往返需要两天时间(除乌鲁木齐、昌吉州部分矿井外,其他地州矿井往返路途大都在1000公里以上),个别矿井路途时间需3~4天(如南疆部分地区的矿井往返路途可达3500公里左右),因此本监察计划中综合考虑矿井距离的远近,凡是到矿检查的工作日中,除临近乌鲁木齐市的矿井,均适当考虑增加路途时间。
(二)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基本情况
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局机关设有办公室(财务处)、安全监察处、科技装备处、事故调查处、人事培训处、政策法规处6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老干部处等非业务处室。在册监察员42人,其中,人事工资管理、财务管理、机关党委、纪检监察、机关行政、老干部处等处室14人不纳入监察执法人数,2007年实际直接从事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的煤矿安全监察员28人。
五、监察计划基本内容
(一)总工作日确定
总工作日=(全年天数-法定假日)×监察员数量=(365-115)×28=7000。
说明:(1)2007年全年365天;(2)全年52周,每周法定假日2天,加上元旦、春节、古尔邦节、五一节和国庆节共11天,全年法定假日115天;(3)监察员按28人计,占局机关在册总人数的66.7%。
(二)监察执法工作日确定
监察执法工作日=总工作日-非监察工作日=7000-2553=4447。
非监察工作日包括监察员年休假、病事假和参加各种会议、培训、考核、学习等,共计占用2553工作日。
1、公务员年休假。10名监察员工龄在10~20年,每人每年法定休假8天,18名监察员工龄在20年以上,每人每年法定休假10天,需工作日=休假天数×监察员人数=8×10+10×18=260
2、病、事假。预计每人每年病、事假5天,需工作日=请假天数×监察员人数=5×28=140
3、参加各种会议、培训、考核、学习等,预计2153工作日,其中:
(1)各种会议,预计434工作日。
参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每月按2次计,全年24次,每次4天,平均每次参加人数按1.5人计,需工作日=全年会议次数×每次会议时间×参加会议人数=24×4×1.5=14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视频会议,全年12次,每次参加18人,每次0.5天,需工作日=全年会议次数×每次会议时间×参加会议人数=12×0.5×18=108;
参加自治区政府召开的会议和厅局联席会议,全年预计12次,每次1天,每次参加2人,需工作日=全年会议次数×每次会议时间×参加会议人数=12×1×2=24;
新疆局组织召开的会议为: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1次,每次2天,每次10人参加;组织召开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生产情况通报会2次,每次2天,每次6人参加;局系统半年、全年工作会共2次,每次2天,32名监察员参加。共需工作日=全年会议次数×每次会议时间×参加会议人数=1×2×10+2×2×6+2×2×28=158。
(2)监察员培训、学习、考察,预计1611工作日。
政治、业务学习平均每人每周安排1天,需工作日=全年周数×每周学习天数×参加人数=52×1×28=1456;
参加总局组织的监察员业务培训,每年10人,每次11天,需工作日=次数×参加人数×培训时间=1×10×11=110;
出国考察和党校学习,安排3人参加,每次15天,需工作日=次数×参加人数×学习或考察时间=1×3×15=45。
(3)考核,预计108工作日。
对南、北疆监察分局进行监察执法工作目标考核,每年两次,每次参加5人,两个分局考核工作共需8天,需工作日=考核次数×参加人数×考核时间=2×5×8=80;
年终个人工作总结、考核评比等,28名监察员每年1次,每次1天,需工作日=考核次数×参加人数×考核时间=1×28×1=28。
(三)其他监察工作日确定
其他监察工作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三项岗位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建设项目(含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三同时"工作,事故调查处理,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参与地方政府及上级机关组织的联合执法,听证、复议、资料整理归档、统计分析,机关值班,举报核查,上级机关安排的其他任务,机动工作日等,预计3358工作日。
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预计287工作日。
(1)2007年预计207对新建、改扩建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初次颁证和变更,安排2名监察员审查颁证和资料管理,每矿工作时间平均为0.5天,需工作日=颁证矿井数量×监察员人数×工作时间=207×2×0.5=207;
(2)预计200对生产矿井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变更、注销,安排2名监察员工作,每天进行5对矿井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需工作日=监察员人数×工作天数=2×(200÷5)=80。
2、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的考核、发证,预计288工作日。
(1)每月安排一期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全年12期,安排3名监察员进行出题、监考、阅卷、制证、发证等工作,每月工作6天,需工作日=每年培训期数×监察员人数×工作时间=12×3×6=216;
(2)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审查、验印、登记归档工作,每月工作2天,3名监察员负责,需工作日=工作月数×每月工作天数×监察员人数=12×2×3=72工作日。
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预计1354工作日。
(1)全疆2006年底新建、改扩建在建矿井226处,预计2007年竣工验收207处,其中23处由局机关负责组织验收;每处矿井验收安排12名监察员参加,工作4天,需工作日=竣工矿井数×监察员人数×工作天数=23×12×4=1104;
(2)预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5部,10名监察员参加审查,工作2天,需工作日=安全设施设计数量×监察员人数×工作时间=5×10×2=100;
(3)预计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查40矿次,每矿次需3名监察员,工作1天,需工作日=变更矿次×监察员人数×工作时间=40×3×1=150。
4、煤矿伤亡事故调查处理,预计152工作日。
(1)前三年特大事故情况为2004年0起,2005年3起,2006年1起。根据前三年特大事故事故情况,预计2007年10人以上特大事故1起,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由局机关负责,安排8名监察员参加调查处理,工作10天,需工作日=事故起数×监察员人数×工作天数=1×8×10=80;
(2)前三年重大事故情况为2004年5起,2005年5起,2006年4起。预计2007年3~9人重大事故4起,局机关派人协助分局调查处理,安排2名监察员参加,工作5天,需工作日=事故起数×监察员人数×工作天数=4×2×5=40;
(3)重大事故报告会审、批复工作由局机关负责。4起事故报告会审安排5人参加,工作1天;报告批复安排2人,每起事故批复工作0.5天,需工作日=事故起数×监察员人数×工作天数=4×5×1+4×2×0.5=24。
(4)国有重点及其他自治区厅局直属煤矿事故报告由局机关批复。2007年预计8起,报告批复安排2人,每起事故批复工作0.5天,需工作日=事故起数×监察员人数×工作天数=8×2×0.5=8。
5、煤矿安全生产举报案件的核查,预计120工作日。
全年预计受理10起举报案件,每次核查安排3名监察员,工作4天,需工作日=案件起数×监察员人数×工作天数=10×3×4=120。
6、参与地方政府及上级机关组织的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预计200工作日。
预计全年参加国家局、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4次,每次安排5名监察员参加,工作10天,需工作日=参加联合执法次数×监察员人数×工作天数=4×5×10=200。
7、听证、复议、资料整理归档、统计分析等工作,预计112工作日。
(1)制定年度、季度、月度计划,审查批复分局计划,每月统计、分析执法情况并上报,每月安排3名监察员,工作2天,需工作日=工作月数×监察员人数×工作时间=12×3×2=72;
(2)预计发生行政复议、听证案件共4起,每起案件需要5人参加处理,工作2天,需工作日=案件起数×监察员人数×工作时间=4× 5×2=40。
8、机关值班,需115工作日。
全年法定节假日115天,每天1名监察员值班,安排补休,需工作日=值班天数×监察员人数=115×1=115。
9、上级安排的其他任务,预计200工作日。
预计赴外省执行监察、考察、调研等任务4次,每次安排5名监察员参加,每次工作10天,需工作日=次数×参加人数×工作天数=4×5×10=200。
10、检查和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预计200工作日。
新疆共有12个产煤地(州、市),其中昌吉州、阿克苏地区矿井数量较多,是重点产煤地区,全疆9对高瓦斯矿井均分布在这两个地州,另外有相当数量的矿井开采急倾斜特厚煤层,水灾、火灾和大冒顶隐患威胁较大。因此,计划全年对昌吉州、阿克苏地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检查指导4次;另外,结合局机关安全监察执法工作及分局监察执法发现的问题,对其他地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就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适时向地方政府下达监察建议。每次检查安排5名监察员参加,每次工作5天,需工作日=地(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数量×检查次数×监察员人数×工作天数=2×4×5×5=200。
11、矿山救护队资质认证、评价机构资质审查工作,预计120工作日。
(1)矿山救护队资质认证申请材料的审查、现场核查等工作,安排2名监察员专门负责,预计80工作日。
(2)评价机构资质审查工作,安排2名监察员负责,预计40工作日。
12、机动工作日。
按全年总工作日的3%安排,需工作日=总工作日×3%=7000×3%=210。
(四)三项监察(重点、专项、定期)执法工作日确定
三项监察执法工作日=监察执法工作日-其他监察工作日= 4447-3358=1089,占监察执法工作日的24.5%。
六、三项监察执法计划内容
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对全区煤矿开展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根据监察执法力量,同时考虑辖区内煤矿数量、分布、灾害程度、生产规模、监察执法路程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计划监察执法对象,测算监察矿次和监察执法工作日。计划安排监察108对矿井、130矿次,共1089工作日。
(一)重点监察
1.监察内容
(1)企业主要负责人、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2)"一通三防"工作情况,瓦斯治理情况,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放系统运转情况;
(3)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
(4)生产矿井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和超定员组织生产行为;
2、监察对象、监察矿次及工作日
根据我区煤矿灾害特点和安全状况,将以下两类矿井确定为重点监察对象,重点监察矿井23对,共监察23矿次,预计255工作日。
(1)14对国有重点煤矿生产矿井(神新公司7对、哈密煤业集团4对、新疆焦煤集团3对)。全年监察次数不少于1次,均安排在生产旺季,共监察14矿次,每矿次6名监察员参加检查,神新公司除金川煤矿外的6对矿井工作时间为1.5天,其余8对矿井工作时间为2天,预计工作日=矿井数×监察次数×监察员人数×工作时间=6×1×6×1.5+8×1×6×2=150;
(2)9对高瓦斯生产矿井(昌吉州阜康市3对、米泉市3对、阿克苏地区拜城县3对)。全年监察次数不少于1次,共监察9矿次,每矿次5名监察员参加检查,昌吉州每矿工作2天,拜城县每矿工作3天,预计工作日=矿井数×监察次数×监察员人数×工作时间=6×1×5×2+3×1×5×3=105;
(三)专项监察
根据国家、自治区确定的安全工作重点和我区各地州煤矿生产特点、灾害重点及需要着力解决的安全问题等,开展"一通三防"、顶板管理、防治水、提升运输、安全费提取使用、职工培训教育、关闭矿井等项目专项监察,并且优化监察路线,集中开展多项专项监察,以最大限度的利用监察工作日和监察力量。全年监察矿井87对(其中国有重点煤矿11对),87矿次,预计698工作日。
1、"一通三防"专项监察
(1)监察内容
一是矿井通风系统是否可靠、合理,矿井通风能力和采掘工作面风量是否满足安全需要;
二是瓦斯治理是否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是否落实瓦斯治理责任制、执行瓦斯治理制度和措施,是否投入瓦斯治理专项资金;
三是安全监控系统功能是否齐全、运行是否稳定、管理是否规范;
四是矿井供电及电气防爆性能、防灭火、放炮管理、顶板管理、综合防尘及职业病防治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五是编制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善;井下作业是否严格执行作业规程、技术措施规定;矿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是否完善,是否组织进行了演习;
六是矿井是否认真执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是否建立了重大隐患台帐,是否按规定向监管监察部门报告矿井重大隐患;
七是矿井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是否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制度。
(2)监察对象、监察矿次及工作日
对国有重点煤矿、地方国有煤矿、相对瓦斯涌出量6m3/t以上的矿井共23对(其中国有重点5对)进行"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共监察23矿次,预计198工作日,具体为:
国有重点煤矿5对,其中神新公司2对,哈密煤业集团1对、新疆焦煤集团2对,共监察5矿次,预计工作日=矿井数×监察次数×监察员人数×工作时间=2×1×6×1.5+3×1×6×2=54;
地方国有煤矿3对,其中塔城地区2对,伊犁州1对,共监察3矿次,预计工作日=矿井数×监察次数×监察员人数×工作时间=2×1×5×2+1×1×5×3=35;
相对瓦斯涌出量6m3/t以上的矿井15对,其中昌吉州4对,阿克苏地区6对,塔城地区5对,共监察15矿次,预计工作日=矿井数×监察次数×监察员人数×工作时间=9×1×4×2+6×1×4×3=144;
说明:1、按路途远近每对矿井监察工作时间确定如下:神新公司所属煤矿1.5天,昌吉州、塔城地区及哈密煤业集团、新疆焦煤集团所属煤矿2天,阿克苏地区、伊犁州所属煤矿3天;2、检查国有重点煤矿每矿需6名监察员,地方国有煤矿需5名监察员,其他矿井需4名监察员。
2、顶板管理、防治水、机电运输专项监察
(1)监察内容
一是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矿井采煤方法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8条规定,开采急倾斜煤层的乡镇矿井淘汰非正规采煤方法的情况。
二是煤矿防治水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水害防治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各类台帐、图纸等资料是否齐全,重大水害隐患档案建立情况;矿井水文地质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是防隔水煤(岩)柱留设情况;采掘作业中是否严格遵守"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探放水原则;矿井排水系统是否满足需要。
四是煤矿在用设备是否为符合"MA"标志管理的产品,是否更换了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机电运输设备定期检验、运转、维修、安全保护装置是否符合要求。
(2)监察对象、监察矿次及工作日
对开采急倾斜煤层和特厚煤层存在大冒顶隐患、开采范围内老窑采空区积水情况不明及机电运输设备管理薄弱的20对矿井(其中国有重点5对)进行专项监察,共监察20矿次,预计198工作日,具体为:
国有重点煤矿5对,其中神新公司2对,哈密煤业集团2对,新疆焦煤集团1对,共监察5矿次,预计工作日=矿井数×监察次数×监察员人数×工作时间=2×1×6×1.5+3×1×6×2=54;
地方国有和乡镇小煤矿15对,其中昌吉州4对,塔城地区3对,哈密地区1对,阿克苏地区4对(其中地方国有煤矿1处),伊犁州2对,乌鲁木齐市1对,共监察15矿次,预计工作日=矿井数×监察次数×监察员人数×工作时间=7×1×4×2+7×1×4×3+1×1×4×1=144。
说明:1、按路途远近每对矿井监察工作时间确定如下:神新公司所属煤矿1.5天,吐鲁番地区、昌吉州、塔城地区及哈密煤业集团、新疆焦煤集团所属煤矿2天,阿克苏地区、哈密地区、伊犁州所属煤矿3天,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1天;2、检查国有重点煤矿每矿需6名监察员,其他矿井需4名监察员。
3、安全费提取使用、职工培训教育、安全生产许可证专项监察
(1)监察内容
一是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使用范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项核算,是否做到足额提取使用;
二是煤矿企业是否制定并严格执行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计划;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持证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持证情况;新工人入井培训及日常教育培训情况等;
三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需进行变更而未提出申请,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
(2)监察对象、监察矿次及工作日
全年抽查24对矿井(其中国有重点1对),共监察24矿次,预计222工作日,具体为:
国有重点煤矿中哈密煤业集团矿井1对,共监察1矿次,预计工作日=矿井数×监察次数×监察员人数×工作时间=1×1×5×2=10;
乡镇小煤矿23对,其中昌吉州12对,塔城地区4对,阿克苏地区5对,伊犁州2对,共监察27矿次,预计工作日=矿井数×监察次数×监察员人数×工作时间=16×1×4×2+7×1×4×3=212。
说明:1、按路途远近每对矿井监察工作时间确定如下:昌吉州、塔城地区及哈密煤业集团所属煤矿2天,阿克苏地区、伊犁州所属煤矿3天;2、检查国有重点煤矿每矿需5名监察员,其他矿井需4名监察员。
4、关闭矿井专项监察
(1)监察内容
一是对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告决定于2007年关闭的矿井,是否在规定的时间进入关闭程序;二是对2006年已关闭的矿井进行"回头看",是否存在死灰复燃的现象。
(2)监察对象、监察矿次及工作日
计划监察20对矿井,其中昌吉州5对,阿克苏地区5对,塔城地区5对,伊犁州5对,安排2名监察员参加,预计80工作日。
(三)定期监察
1.监察内容
(1)企业主要负责人、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2)"一通三防"管理情况,瓦斯治理情况;
(3)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情况等
2.监察对象、监察矿次及监察工作日
在2月~3月份(春节及两会期间)、"十一"节前分别开展一次安全监察,共监察11对矿井(其中国有重点3对),20矿次,预计136工作日。具体为:
对神新公司3对矿井进行监察,其中碱沟煤矿每年监察2次,铁厂沟煤矿和苇湖梁煤矿各监察一次共4矿次,煤矿6名监察员参加监察,工作1天,预计工作日=监察矿次×监察员人数×工作时间=4×6×1=24。
在2006年核定生产能力在9万吨以上的乡镇煤矿中抽查8对矿井,其中乌鲁木齐市(后峡及水磨沟区、东山区)4对,昌吉市4对,每年监察2次,共16矿次,每矿4名监察员参加检查,乌鲁木齐市每矿监察时间1.5天,昌吉州每矿监察时间2天,预计工作日==矿井数×监察次数×监察员人数×工作时间=4×2×4×1.5+4××2×4×2=112。
七、计划执行措施和要求
(一)按照年度监察计划确定的基本内容制定月度监察计划,分解细化监察任务,严格按计划开展安全监察执法工作,并根据各阶段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和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与完善月度监察计划。各有关处室要以本计划为基础制定本处室工作计划,合理调配工作人员,有序安排工作日程,不得随意改变年度计划确定的基本内容,保证监察计划完成率不低于100%。在做好三项监察工作的基础上,抓好新建、改扩建矿井安全设施和条件竣工验收及其他各项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监督考核体系,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将监察计划、工作职责分解落实到处室和个人,加强对执法工作的检查考核,按照国家局的要求,做好对各业务处室每季度的监察执法考核工作和对监察分局每半年一次的监察执法考核工作,促进监察责任的落实和监察任务的完成。
(三)做好监察执法总结和综合分析工作,积累监察经验,及时纠正工作上的偏差,推行监察工作创新,提升监察执法水平和层次。加强监察执法基础工作,充分利用监察执法软件,及时补充、更新监察执法基础资料,提高监察基础资料的真实性、时效性和利用率。
(四)围绕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项工作,加强对重点工作的监察执法。一是督促所有井工矿井按期装备安全监控系统,重点地、县、矿井实现监控系统联网;二是严格检查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放系统,抽放率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进行停产整改;三是对采用放顶煤开采特厚煤层的矿井,要督促其制定采煤工艺改造方案,在规定的期限内采用《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采放比;放顶煤过程中瓦斯超限的,要加大通风能力予以解决,通风手段不能有效解决的,要进行瓦斯抽放;四是对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开采急倾斜煤层的矿井,督促其加快采煤方法改造的进程,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无法采用正规采煤方法开采,存在大冒顶危险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五是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加大整顿关闭矿井的力度,凡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告的关闭矿井,要按期按标准予以关闭。
(五)加强对地方煤矿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开展联合执法,及时掌握地方煤矿安全工作情况,定期分析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有针对性地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加强与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和意见,促进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指导地方抓好煤矿安全监管工作,遏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