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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2007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


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

2007/11/08 16:23
稿件来源:
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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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强化煤矿安全国家监察,依法行使"三项监察"职责,规范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行为,做细、做实监察执法工作,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编制我局2007年度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如下:

  一、监察执法工作日的确定

  总监察执法工作日 = 法定工作日×监察员数量= (365-104-12)×30人= 7470工作日

  (注:全年52个双休日计104天;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3天、国庆3天、开斋节1天、古尔邦节1天计12天;局机关现有监察执法人员30人。)

  二、重点和专项监察执法工作日的确定

  重点和专项监察执法工作日 =总监察工作日-其他监察工作日= 7470-5530= 1940工作日

  实际重点和专项监察执法工作日=总监察工作日-其他监察

  工作日-检查和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日= 7470-5530-100= 1840工作日

  三、其他监察工作日的确定(5530个监察执法工作日)

  1.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45天×4人= 180工作日

  2.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的考核、发证;

  200天×3人= 600工作日

  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设计审查:5个×3天×10人= 150工作日

  竣工验收:5个×3天×10人= 150工作日

  4.参与煤矿伤亡事故调查处理;

  20起事故×4天×4人= 320工作日

  5.煤矿安全生产举报案件的核查;

  核查煤矿安全生产举报案件15起×5天×4人= 300工作日

  6.参与地方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

  5起×5天×4人= 100工作日

  7.学习、培训、考核、会议、听证、资料整理归档、统计分析等;

  52周×2天×30人= 3120工作日

  8.公务员法定年休假;

  12天×30人= 360工作日

  9.机关值班;

  2天×20人= 40工作日

  10.病、事假;

  3天×30人= 90工作日

  11.上级机关安排的其他任务。

  10起×3天×4人= 120工作日

  四、检查和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日的确定

  我区共有5个地级市,根据不同地区煤矿的特点,我局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不少1次,特别对石嘴山市及中卫市不少4次。

  检查和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日= 3个地级市×3天×6人+2个地级市×3天×6人= 100工作日

  五、重点和专项监察执法计划

  (一)重点监察(1230工作日)

  1、监察内容:

  (1)监察矿井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2)监察矿井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入井跟班指挥生产情况。

  (3)监察矿井生产计划和生产人员定员情况。

  (4)监察矿井技术管理及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5)监察矿井全员三级安全培训情况。

  (6)监察矿井生产现场的安全隐患及隐患的整改情况。

  (7)矿井是否建立了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是否建立重大隐患台帐,是否按规定向监管监察部门报告重大隐患排查情况。

  (8)跟踪监察有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是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了整改内容、期限、措施、资金和具体负责人。

  (9)矿井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和超定员生产行为。

  (10)是否严格执行煤矿主要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11)是否严格执行瓦斯治理、水患治理等各项规定,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安全隐患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得以消除。

  2、监察频率:

  我局辖区内共有煤矿139处,其中国有重点煤矿31处,地方国有煤矿42处,乡镇煤矿66处。

  2、计划监察辖区内139处矿井。

  3、监察频率:全年监察2次/矿,每次覆盖率不低于80%。

  4、灭火工程开展重点监察,监察频率不低于2次。

  5、整顿关闭矿井、打击非法矿井、探井的重点监察,监察频率不低于2次。

  (二)专项监察(610工作日)

  a、一通三防专项监察。

  监察内容:

  ⑴监察辖区煤矿瓦斯整治工作进度及通风方面仪器仪表的使用和校验。

  ⑵监察辖区瓦斯远程监控系统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⑶监察辖区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防尘隔爆系统。

  ⑷监察辖区自燃发火倾向为Ⅰ级或Ⅱ级的矿井的防灭火系统。

  ⑸监察辖区是否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保证安全投入。

  b、基建及技改矿井专项监察。

  1、监察内容:

  ⑴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批情况以及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和安全规定组织施工;

  ⑵施工单位的资质、全员安全培训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⑶工程监理和质量认证情况;

  ⑷新建项目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技术改造矿井是否在改造区域内组织生产的情况;

  ⑸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井巷施工是否采取了相应措施。

  c、标准化工作专项督察和验收、职业病防治

  监察内容:标准化工作试点矿井的井下及内业建设、职业病防治情况

  d、矿井防治水及雨季三防情况开展专项监察。

  监察内容:

  ⑴制定水害防治应急预案。

  ⑵煤矿企业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定经计算合理留设各类防隔水煤(岩)柱(相邻两矿井属人为边界,且水文地质类型均属简单或中等型的,其边界煤柱总宽度也不得小于40m),并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⑶收集、掌握井田及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情况,疏水能力,检查采区地面积水情况,对井口及塌陷区内、外积水确保及时排出,对地表出现的易积水塌坑及时回填。

  ⑷在雨季,每次降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有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的地面有无裂隙和老窑陷落现象。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f、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专项监察。

  五、有关规定和要求

  (一)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安全规定,继续开展"两个攻坚战",坚定信心,努力做到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廉洁执法。

  (二)突出国家监察职能,保持雷厉风行、敢于碰硬、敢为人先的优良作风。

  (三)注重加强与地方监管部门的配合,协调行动,充分发挥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的权威性、有效性和统一性,通过工作通报、信息交流、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等形式,形成合力、努力遏止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四)监察方式应采用突击监察或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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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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