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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2007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


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

2007/11/08 16:21
稿件来源:
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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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计划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关于编制2007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6〕61号)、本局确定的总工作日能力。

  二、编制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原则。切实履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进一步规范安全监察执法行为,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

  (二)坚持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04号)和(国办发〔2004〕79号)确定的三定方案,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通过国家监察促进地方政府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加大整顿关闭工作力度;通过国家监察推动煤矿企业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基础管理,排查、整治重大安全隐患,打好瓦斯治理攻坚战,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三)坚持突出重点、尽力而为的原则。针对青海省未设监察分局,省局监察工作人员少、监察力量薄弱,且需要承担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推进煤矿整顿关闭等大量日常性监察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必须做好两项重点工作:一是积极开展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检查指导,充分发挥其日常安全监管作用,及时排查消除重大安全隐患;二是抓住监察重点,注重高瓦斯和有水害、火患严重威胁及基建矿井的监察,注重整顿关闭工作的有效开展,注重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

  三、计划编制基数

  (一)全省煤矿基本情况

  全省煤炭资源主要分布于海西、海北两个民族自治州和西宁市大通地区。现有煤矿61处,其中:生产矿井37处,基建矿井24处。基建矿井中有15处(5处有自然灾害威胁)已通过安全专篇审查,9处进入可研阶段。因此,2007年本局确定实施监察的矿井为61-9=52处(见表1)。

  (二)监察工作人员基本情况

  本局公务员编制15名,在册人员(实际人数)13名,业务处室8名加1名局领导,本局实际监察工作人员应定为9名(见表2),占在册人数的69%。

  (三)总工作日能力确定=法定工作日×监察员总数

  ﹦251×9﹦2259天·人。

  四、监察工作日

  (一)三项监察工作日(见表3)

  1、重点监察

  (1)开展高瓦斯矿井重点监察

  a、监察对象:门源瓜拉一矿、瓜拉二矿、人头沟煤矿。

  b、监察内容:矿井通风系统是否完善、可靠;是否严格执行隐患排查制度;是否按照要求建立健全瓦斯监测监控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是否到位;瓦斯抽放系统是否运行正常。

  c、 监察矿次:对3处矿井每半年监察1次,每次4天,由3名监察员完成,计6矿次。

  d、监察工作日=6×4×3=72天·人。

  (2)开展对新建、改扩建矿井的重点监察

  a、监察对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青煤集团鱼卡斜井,青海义海能源公司大煤沟露天矿、斜井,西海煤电公司默勒煤矿1号井、2号井、3号井,西海煤炭公司柴达尔矿、海塔尔矿。

  b、监察内容:检查各矿基本建设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全面清理煤矿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对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和边建设、边生产情况进行查处。对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不符合规定、不规范的,依法进行清理。

  c、监察矿次:全年对以上8处矿井分别监察1次,每次4天,由3名监察员完成,计8矿次。

  d、监察工作日= 8×4×3=96天·人。

  重点监察工作日=72+96=168天·人。

  2、专项监察

  (1)一通三防专项监察

  a、监察内容:通风系统是否完善、可靠;瓦斯治理措施;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的防尘隔爆设施和措施;矿井防治水和防灭火系统。

  b、监察矿井:在生产矿井中抽查11处矿井。

  c、监察时间:6月份。

  d、监察工作日=11(矿次)×3(天/矿次)×3(监察员)=99天·人。

  (2)三项岗位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专项监察

  a、监察内容:煤矿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

  b、监察矿井:在生产矿井中抽查11处矿井。

  c、监察时间:7月份

  d、监察工作日= 11(矿次)×2(天/矿次)×2(监察员)= 44天·人。

  (3)安全监控系统安装使用、安全费用提取、风险抵押金缴存、矿井负责人带班下井情况等内容专项监察

  a、监察内容:生产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安装与运行情况;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年度风险抵押金缴存情况;矿井负责人带班下井及三项危险指标的测定等。

  b、监察时间:8月份

  c、计划监察矿井:在生产矿井中抽查11处矿井。

  d、监察工作日=11(矿次)×2(天/矿次)×2(监察员)=44天·人。

  专项监察工作日=99+44+44=187天·人。

  3、定期监察

  (1)监察内容:结合重点监察和专项监察内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程和规范要求,对各矿井井上下和各系统进行全面深入的安全检查。

  (2)监察频率和矿次:在生产矿井和基建矿井中,分别抽查15处和7处,每矿监察1次,每次3天,由3名监察员完成,全年监察22矿次。

  (3)监察时间:全年

  (4)定期监察工作日=22(矿次)×3(天/矿次)×3(监察员)=198天·人。

  三项监察工作日=168+187+198=553天·人。

  (二)其他监察执法工作日

  其他监察执法工作日的确定,主要结合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2006年工作实际,从以下11项工作占有的工作日进行测算(见表4)。

  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及管理

  (1)全年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包括办证前的现场检查)煤矿6处,每矿4天,由3名监察员完成,需6×4×3=72个工作日。

  (2)现有37处生产矿井颁证管理,每矿1天,由2名监察员完成,需37×1×2=74个工作日。

  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全年对10处煤矿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每矿4天,由2名监察员完成,需10×4×2=80个工作日。

  3、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全年对6处煤矿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每矿5天,由3名监察员完成,需6×5×3=90个工作日。

  4、三项岗位人员培训、考核

  对全省52处煤矿三项岗位人员进行集中培训、考核、办证,全年安排2期培训,每期考核、发证占用10个工作日,由2名监察员完成,需2×10×2=40个工作日。

  5、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根据2006年我省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全年预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2起,每起调查处理10天,由3名监察员完成,需2×10×3=60个工作日。

  6、核查安全生产举报案件

  参照2006年核查安全生产举报案件和信访调查情况,全年预计5例,每例调查处理3天,由2名监察员完成,需5×3×2=30个工作日。

  7、参加各种形式的联合执法活动

  全年组织对3个重点产煤地区开展整顿关闭工作等联合执法活动6次,每次5天,由3名监察员完成;参与其他部门组织的联合执法活动4次,每次5天,参加1名监察员。需(6×5×3)+(4×5×1)=110个工作日。

  8、行政复议

  开展听证、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2起,每起7天,由2名监察员完成,需2×7×2=28个工作日。

  9、上传下达国家局及省政府指示、文件撰写处理、执法资料整理、文档整理与统计分析等大量的日常工作

  参照2006年实际工作情况,每月平均占用法定工作日10天,由2名监察员完成,需10×2×12=240个工作日。

  10、矿山救护队的检查、考核、资质认证等工作

  全省5个救护队,每队开展工作4天,由2名监察员完成,需5×4×2=40个工作日。

  11、完成其他监察执法工作(机动工作日)

  以不可预计工作量考虑,按总工作日的3%计算,需2259×3%=68个工作日。

  综合以上各项工作,其他监察执法工作日需要安排:

  146+80+90+40+60+30+110+28+240+40+68=932天·人。

  (三)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日

  全年对4个产煤州(市)和6个重点产煤县(行委)地方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工作检查和指导各2次,每次4天,参加3名监察员,监察工作日=10×2×4×3=240天·人。

  五、非监察工作日

  (一)参加各种学习、会议、培训、考核等活动

  9名监察员全年学习、会议及考核等安排15次,每次1天; 4名监察员每人培训20天。需(9×15×1)+(4×20)=215个工作日。

  (二)公务员法定休假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职工带薪休假意见的通知》(青正办〔2006〕35号)规定,工龄不满10年的监察员4名,全年休假10天;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监察员1名,全年休假20天;工龄满30年的监察员4名,全年休假25天,需(4×10)+(1×20)+(4×25)=160个工作日。

  (三)病事假

  全年病事假每人按5天计算,需9×5=45个工作日

  (四)机关值班

  按全年法定节、假日计算,需114个工作日。

  非监察工作日=215+160+45+114=534天·人。

  六、总工作日和监察工作日及三项监察工作日确定

  (一)总工作日=监察工作日(三项监察工作日+其他监察工作日+检查和指导地方安全监管工作日)+非监察工作日=553+932+240+534=2259。

  (二)监察工作日=总工作日-非监察工作日=2259-534=1725,占总工作日的76.4%。

  (三)三项监察工作日=监察工作日-其他监察工作日-检查和指导地方安全监管工作日=1725-932-240=553,占总工作日的24.5%,占监察工作日的32.1%。

  七、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局令实施行政处罚,处罚的自由裁量幅度符合要求。

  (二)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协调配合,通过监察执法、信息交流和联合执法等形式,形成合力,以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顺利开展,消除重大安全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肃监察纪律,做到廉洁自律。

  (四)本局年、月度监察执法工作执行情况(报表)及时报国家局备案。

  (五)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如遇上级工作部署及其他不可预见情况,需进行调整和变更时,及时编制调整方案,报国家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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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杨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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