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煤矿安全国家监察,依法行使三项监察职责,规范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行为,做细、做实监察执法工作,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现结合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状况,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编制2007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的意见》的通知,特制定本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
一、基本情况
(一)监察机构
根据国家批准的三定方案,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设八个职能处室,编制45人。下设两个区域监察分局,其中兰州监察分局编制35人,陇东监察分局编制20人。
(二)矿井 截止2006年底,全省共有各类煤矿430对,其中省属煤矿25对,市县国有煤矿76对,乡镇煤矿329对。
按矿井性质划分,生产矿井379对,基建(新建、扩建、改建)矿井51对。
按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低瓦斯矿井412对,高瓦斯矿井5对,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13对。
二、编制依据
(一)《安全生产法》;
(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体制的意见》;
(五)《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
(六)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状况;
(七)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察执法力量现状。
三、编制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原则。切实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执法、公证执法、廉洁执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坚持强化国家监察,促进两个主体责任落实的原则。突出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三项基本职责,通过国家监察促进地方政府加强安全监管、加强行业管理,加大整顿关闭工作力度;通过国家监察推动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基础管理,排查、整治重大隐患,打好瓦斯治理攻坚战。
(三)坚持尽力而为,突出重点的原则。监察执法工作计划要与监察执法计划相适应,具有可操作性。要针对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着力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特别注重对各类煤矿中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和高瓦斯矿井的监察,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
(四)坚持计划监察,严格考核的原则。要通过计划监察优化监察力量、细化监察任务,建立分级考核制度,通过严格考核促进监察责任落实。
四、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特别规定》精神,坚持,打好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推进煤矿安全两个阶段性目标的实现,依法强化行政执法,坚持实施有计划的煤矿安全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全省煤矿安全形势稳定好转。
五、工作目标
(一)力争杜绝特大事故,重大事故控制在5 起之内;
(二)煤矿事故死亡人数比2006年有较大幅度下降,控制在国家下达的指标以内;
(三)煤矿全员培训覆盖率达100%;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操作人员"三类人员"持证率达100%;"三类人员"复训率100%;
(四)依法实施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准确率100%;
(五)事故调查处理率100%,依法结案率100%以上;
(六)各类罚款收缴率90%以上。
六、监察计划
(一)监察执法工作日的确定
1、总监察执法工作日=法定工作日×监察员数量
=251×45
=11295(天)
2、三项监察执法工作日的确定
三项监察执法工作日=总监察执法工作日-其他监察执法工作日-检查地方监管部门工作日
=11295-9205-210
=1880
3、其他监察执法工作日的确定
根据全省煤矿安全监察最近3年的统计平均数测算:
⑴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2人全年从事此项工作,约占用502个监察执法工作日。
⑵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考核、发证每年需要50个监察执法工作日。
⑶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每年约13个项目,需要540个监察执法工作日,其中大中型项目3个,需要180个工作日,小型项目10个,需要360个工作日。
⑷煤矿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每年约45起,需要1300个监察执法工作日。
⑸煤矿安全举报案件的核查每年约15起,需要225个监察执法工作日。
⑹参与省政府及国家安监总局、煤监局等上级机关组织的联合执法每年约5次,需要150个监察执法工作日。
⑺听证、复议、学习、培训、考核、会议、资料整理归档、统计分析等每年需要3333个监察执法工作日。其中听证、复议近年来一直未发生,暂按300个工作日预计;学习,按每周半天计算,每年约需1170个监察执法工作日;培训(党员培训、副处级干部培训、监察业务培训、出国培训等),每年约需526个监察执法工作日;考核(公务员年度考核、处室考核等)每年约二周时间,需要450个工作日;会议(视频会、年度执法监察工作会、半年1次的执法监察分析座谈会、机关党代会等),每年约需300个监察执法工作日;资料整理归档,1名专职档案管理员,每个处室1名兼职档案管理员,每年约需587个监察执法工作日。
⑻公务员法定年休假,按每人每年14天计,减去两个双休日,共占用450个监察执法工作日。
⑼机关值班,按照1名局领导和各处室至少1人留守的规定,每年约需2265个监察执法工作日。
⑽病、事假,按三分之二的人员每年3天计,约有90个监察执法工作日。
⑾上级机关安排的其他任务,暂按300个监察执法工作日计算。
上述11项合计,共9199个监察执法工作日。
4、检查和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日的确定
每年安排2次,分兰州、白银、武威和金昌、酒泉和张掖、平凉和陇南5个组,每组6人,每年约需210个监察执法工作日。
(二)三项监察
根据测算,三项监察执法工作日为1880个,全年计划安排重点监察2次,840个监察执法工作日;专项监察5次,520个监察执法工作日;定期监察5次,520个监察执法工作日。
1、重点监察。主要监察兰州、白银、平凉、武威、金昌、张掖、酒泉、陇南8个重点产煤地区及窑街、靖远、华亭三大煤业公司,重点是窑街、天祝炭山岭、靖远宝积山矿区的18对高瓦斯、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监察内容、监察对象、监察时间、监察人员等详见重点监察计划表。
2、专项监察。根据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全年安排了"一通三防"、防治水、机电运输、建设项目、安全培训5个专项监察。监察内容、监察对象、监察时间、监察人员等详见专项监察计划表。
3、定期监察。为确保重要节日和国家重要政治活动期间实现安全生产,创造喜庆、祥和的氛围,全年在元旦、春节、国家"两会"、五一、十一期间,共安排6次定期监察。监察内容、监察对象、监察时间、监察人员等详见定期监察计划表。
(四)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
为保证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协助地方搞好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全年计划安排2次对有关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情况;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情况;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情况;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复查情况;煤矿事故责任人追究落实情况。
(五)联合执法
根据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进展情况,主动与省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安排2次联合执法活动,促进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工作,确保3年煤矿整顿关闭目标的实现。
七、工作要求
1、对省属、市县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中的低瓦斯矿井,每年监察1次;高瓦斯矿井,每年监察2次;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每年监察4次。
本计划对省、市、县国有煤矿和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监察安排,已达到了前款监察矿次的要求。对大量乡镇煤矿的监察,由各监察分局具体安排。
2、坚持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相结合,在定期监察、专项监察中突出重点监察矿井,在重点监察矿井中突出专项监察内容,对矿井各个生产系统、安全设施与装备、安全责任制落实等影响煤矿安全的重大问题进行监察。通过监察,摸清情况,发现问题,提出意见,责令整改,有效防范煤矿事故。
3、各项监察计划实施的牵头负责部门要按照监察任务和时间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监察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及任务、组织措施、监察重点,相关处室(部门)、各分局配合参加,确保监察执法效果和监察执法计划的贯彻落实,维护监察执法计划的严肃性。
4、各监察分局要结合本计划认真制定本单位年度和月度监察计划,其中年度监察执法计划报省局审批,月度监察执法计划省局备案。把监察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矿井、地区和监察人员,并纳入考核中。凡当月因故未能完成的执法计划,在下月中补欠,从而保证计划得到认真的贯彻实施和顺利完成。局处室及分局组织开展的各项监察执法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向局报送执法情况总结。同时每月要报送计划执行情况和执法分析材料。
5、在监察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特别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依法加强煤矿现场监察,严格行政执法程序,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要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和复查意见,对重大违法行为坚持立案查处,切实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并规范制作和下达各类行政执法文书。
6、坚持矿井"一通三防"专项监察,打好煤矿瓦斯治理攻坚战,把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不断推向深入。督促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瓦斯整治的各项政策措施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严厉打击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生产行为,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7、在监察工作中发现非法生产、通风系统不完善、无安全出口或安全出口不畅通、无风微风作业、随意停开主要通风机、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不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作业、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转不正常、瓦斯浓度超限作业、不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井下电器失爆、使用非矿用产品、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指令等违法行为,该停产整顿的要停产整顿,该依法从重实施经济处罚的要依法从重实施经济处罚,决不姑息迁就。
8、在监察中严格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一百五十八条和国家关于煤矿供电安全方面的新规定。对于突出矿井的突出煤层,经区域预测,鉴定为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所有矿井必须安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矿井井下局部通风必须做到"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必须做到自动切换。对不符合要求的矿井,立即停产整顿,限期完成。
9、在监察工作中凡发现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非法生产的,要严格按照《特别规定》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10、在监察工作中要注意抓好群众举报查处工作。凡属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受理查处的举报,不得委托查处。要及时下达《立案决定书》,对查处情况及时形成调查报告,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对查出的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现场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