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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局机关:2007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


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

2007/11/08 16:17
稿件来源:
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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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强化煤矿安全国家监察,规范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行为,落实煤矿安全监察职责,围绕瓦斯治理、整顿关闭、安全基础管理等重点工作,切实开展好三项监察,提高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效能,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努力减少一般事故,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要求,结合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实际,编制本计划。

  一、编制计划的依据

  (一)《安全生产法》;

  (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

  (五)云南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状况;

  (六)省局机关的监察执法工作力量;

  (七)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编制2007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的意见〉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6〕61号);

  (八)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计划的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原则。切实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二)坚持强化国家监察,促进两个主体责任落实的原则。突出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三项基本职责,通过国家监察促进地方政府加强安全监管、加强行业管理,加大整顿关闭工作力度,加快进度;通过国家监察推动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基础管理,排查、整治重大隐患,打好瓦斯治理攻坚战。

  (三)坚持突出重点,尽力而为的原则。监察执法工作计划与监察执法力量相适应,具有可操作性。监察执法工作计划要针对监察区域内煤矿安全状况,着力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特别注重对国有重点煤矿中煤与瓦斯突出和高瓦斯矿井的监察,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

  (四)坚持计划监察,严格考核的原则。通过计划监察优化监察力量、细化监察任务,建立分级考核制度,通过严格考核促进监察责任的落实。

  三、煤矿安全生产及安全监察基本情况

  (一)现有煤矿基本情况

  1.截止2006年底,云南省共有各类煤矿矿井(坑)1715对,其中:

  (1)生产矿井(坑)1584对,生产能力7484万吨/年(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资料统计)。其中:原国有重点煤矿矿井(坑)8对,生产能力183万吨/年;国有地方煤矿矿井(坑)16对,生产能力1071万吨/年;乡镇煤矿矿井(坑)1560对,生产能力6230万吨/年。

  (2)在册的煤矿在建和改扩建矿井(坑)204对,其中:新建矿井116对,接替矿井15对,扩建矿井37对,改建矿井36对。设计生产能力4903万吨/年,新增能力3784万吨/年,其中:国有地方煤矿14对,设计生产能力2854万吨/年,新增能力2040万吨/年;乡镇煤矿190对,设计生产能力2049万吨/年,新增生产能力1744万吨/年。

  2.截止2006年11月底,全省共颁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1774个,其中:矿井(坑)1682个,企业92个。因矿井(坑)关闭,共吊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98个,到目前为止,还有发放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1676个,其中:企业证92个,矿井(坑)证1584个。

  (二)机关编制和在职人员构成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局机关设有办公室(财务处)、安全监察处、事故调查处、科技装备处、人事培训处、政策法规处等6个职能处室,另设置有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老干处、信息调度中心等4个非业务处室。在职安全监察员41人,其中:不在局机关监察岗位6人(调红河监察分局交流1人、煤矿安全评价协会1人、培训中心1人、信息调度中心3人),因自身工作职责不能直接从事日常监察执法活动8人(日常财务管理2人、纪检监察室2人、行政许可窗口2人、办公室发文审核2人),2007年能直接从事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的煤矿安全监察员27人。

  四、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能力的计算

  (一)监察执法工作日确定

  总监察执法工作日测算:法定工作日×监察员数量

  法定工作日:全年365天-法定假日10天-双休日104天 =251天

  监察员数量:全局监察人员41-14=27人(符合国家局规定不低于在册人数65%的比例:41×65%=26.65人)

  总监察执法工作日:251×27=6777(工作日)

  (二)其他监察工作日确定

  其他监察工作日考虑省级监察机构职能范围内以下14项工作预计占用的工作日,部份工作日按局机关前三年实际的统计平均数测算。

  1.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查及核准工作

  2004年颁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122个,审查煤矿申报延期材料至少需要2名监察人员,每天审查2对矿井材料。预计需要:122×2÷2=122工作日;

  (2)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审工作

  全省2006年前已颁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1676个,审查每个煤矿持证条件至少需要2名监察人员,每天审查8个矿井材料,需要:1676×2÷8=419工作日;

  (3)变更、补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

  2004、2005年基本未出现变更、补发情况。但依据2006年变更、补发情况,2007年预计变更、补发120个,审查相关材料至少需要2名监察人员,每证审查按0.5个工作日计算,需要:120×2×0.5=120工作日;

  (4)新建矿井投产前发证审查,预计10对矿井,每对矿井现场及资料审查3天,3人检查,需要:10×3×3=90工作日;

  (5)云南省2007年计划关闭矿井230对,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按2人一组,每天吊销4对矿井。需要:230×3÷4=115工作日。

  以上五项合计866个工作日。

  2.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的考核、发证。预计需要696个工作日,其中:

  (1)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煤矿矿长和副矿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的考核,全年计划考核1200人,出题、监考、资料审核及发证等工作,3人负责,平均每季度工作36天,全年需要:4×3×36=432工作日;

  (2)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操作资格审查、制证、发证、验印等工作,每月平均工作22天,1人负责,全年需要:12×22=264工作日。

  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预计需要338个工作日,其中:

  (1)全年预计有15对新建、改扩建矿井需要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每次参加5人,每次审查1天,考虑部分矿井的审查不能一次通过,取1.5备用系数,需要 :15×1×5×1.5=113工作日;

  (2)全年预计有10对基建矿井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每次参加5人,每次工作3天,考虑部分矿井的验收不能一次通过,取1.5备用系数,需要: 10×3×5×1.5=225工作日。

  4.煤矿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预计需要296个工作日,其中:

  (1)重特大事故抢险工作

  全省各类煤矿2006年共发生重、特大事故23起,2007年按20起重大事故、2起特大以上事故计算,发生重大事故省局派人指导事故抢险工作6起,参加2人,工作3天;特大以上事故省局赴现场指导事故抢险工作派出4人,每起事故工作5天;需要:6×2×3+2×4×5=76工作日。

  (2)特大以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特大以上事故现场勘察、调查取证、事故原因分析直到形成调查报告,平均每起事故派出7人参加,工作10天,需要:2×7×10=140工作日。

  (3)重大事故批复会审,每起事故参加8人,每起事故批复会审0.5天,需要:20×8×0.5=80工作日

  5.煤矿安全生产举报案件的调查核实工作

  除批转有关单位(部门)的举报案件外,对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行为等需省局派人调查核实的,全年按12起计算,平均每起举报核查4个工作日,监察人员不少于3人,

  需要:12×4×3=144工作日。

  6.参与地方政府及上级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预计需要329个工作日,其中:

  (1)陪同国家局对云南省的督查和参加其它省局交叉监察的联合执法全年预计3次,每次参加4人,工作7天,需要:3×4×7=84工作日;

  (2)省政府组织的安全大检查,预计全年开展3次,每次参加5人,工作8天,需要:3×5×8=120工作日;

  (3)落实省政府工作部署,配合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瓦斯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省监察、检察、公安等部门开展瓦斯治理、关闭矿井督察,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及民用爆炸物品专项督查等预计5次,每次5天,每次参加5人,需要:5×5×5=125工作日。

  7.听证、复议、学习、培训、考核、会议、资料整理归档、统计分析等工作。预计需要1535个工作日,其中:

  (1)预计发生行政复议、听证案件共6起,每起案件需要5人参加处理,其中每次有2人工作5天,3 人工作3天,累计需要:6×(2×5+3×3)=114工作日。

  (2)参加有关会议,预计需要842个工作日。

  ①预计参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20次,每次4天,参会1人;视频会议12次,参加20人,每次0.5天。需要:20×4+12×20×0.5=200工作日。

  ②参加省政府或省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会议12次,每次1天,参会2人, 需要:12×2=24工作日;

  ③全省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会议每年2次,参会20人,每次4天,需要:2×20×4=160工作日;

  ④政治业务学习安排在双休日,不占用正常监察工作日;

  ⑤每年召开2次国有重点煤矿、监狱管理局属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会,参会10人,每次1天,需要:2×10=20工作日;

  ⑥每年召开4次安全监察、事故调查业务座谈会,参会8人,每次1天,需要:4×8=32工作日;

  ⑦应邀参加监察分局、市(州)监察监管联席会议,市(州)煤炭工作会议16次,每次2天,参会2人,需要:16×2×2=64工作日;

  ⑧每年召开2次省局中心组学习会议,每次4天,参会20人,需要:2×4×20=160工作日;

  ⑨处(室)每月召开一次处务会,总结、布置月工作计划,整理资料,每月0.5天,需要:12×27×0.5=162工作日。

  ⑩参加安全评价例会及评价业务会议,预计召开10次会议,每次参加2人,需要:10×2=20工作日。

  (3)对监察分局进行考核,预计需要108个工作日。

  ①每年对4个监察分局领导班子进行年终考核1次,每次参加3人,每次3天,需要:3×3×4=36工作日。

  ②对4个监察分局工作目标、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考核2次,每次参加3人,每次考核3天,需要:2×3×3×4=72工作日。

  (4)对中介机构及矿山救护队资质的检查考核,预计需要336个工作日,其中:

  ①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审查、验收、考核、发证,全省有矿山救护队19支,每次2人,工作4天,需要:19×2×4=152工作日。

  ②培训机构资质复评考核每两年一次,全省各级培训机构41家,每年复审考核20家,每家每次2人,工作3天,需要:20×2×3=120工作日。

  ③每年开展一次对煤矿安全中介机构业绩及运行情况考核,考核6家中介机构(安全评价5个、检测检验1个),3人参加,每个单位考核1天,需要:6×3×1=18工作日。

  ④中介机构服务质量抽查,预计分三次抽查20矿次,每矿参加2人,每矿1天,加上路途每次2天,需要: 20×2×1+3×2=46工作日。

  (5)参加国家局组织的监察业务培训(按三年轮训一次,每年约9人),每次15天,需要:9×15=135工作日。

  8.病、事假

  监察人员如发生病、事假,则利用双休日加班充抵。

  9.调度值班

  机关调度值班由信息调度中心负责,不再安排职能处室其它人员(法定节假日另行安排)。

  10.转发、拟写各类文件材料

  平均每年转发、拟写各类文件材料500份,每份材料拟写(含打字、文印及装订)按0.5个工作日计算,需要:500×0.5=250工作日。

  11.检查监察分局及地方监管部门工作

  全省监察分局4个,每年至少检查3次;重点产煤市2个,每年计划检查指导4次;其它13个产煤市(州)每年计划1次。每次检查计划3人,检查天数3天(包括行程时间),预计需要:(4×3+2×4+13×1)×3×3=297工作日

  12.公务员法定年休假

  按云南省有关规定,工龄在5年以下不享受公休假;工龄满6年至10年的,每年可享受5天公休假;工龄满11年至20年的,每年可享受10天公休假;工龄满21年以上的,每年可享受15天公休假。2007年,局机关工龄满21年以上的15人,工龄满11年至20年的9人,工龄满6年至10年的3人;公务员法定年休假:15×15+10×9+5×3=330工作日。

  13.上级机关安排的其他任务

  党校学习、考察、调研等,预计全年4次,每次4人,每次7天。需要:4×4×7=112工作日

  14.考虑道路交通、气候影响及煤矿安全监察计划的其他不确定因素,按全年总监察执法工作日的3%安排机动工作日,需要:6777×3%=203工作日。

  以上14项合计:

  866+696+338+296+144+329+1535+250+297+330+112+203=5396工作日。

  (三)三项(重点、专项、定期)监察执法工作日确定

  三项监察执法工作日=总监察执法工作日-其他监察工作日

  三项监察执法工作日=6777-5396=1381工作日(符合国家局规定,不低于6777×20%=1355工作日)。

  五、三项监察矿次计算

  按每个矿井每次4人监察,平均每个矿井监察3天(含路途)计算,局机关全年监察力量为:1381÷4÷3=115矿次。

  六、"三项监察"执法计划

  (一)重点监察计划

  1.重点监察的区域和项目

  重点监察区域为曲靖市、昭通市,红河州泸西县、丽江市华坪县。重点监察主要针对重点监察区域和各分局监察区域内灾害严重的矿井、事故多发矿区和重点产煤县(市、区)进行监察。把安全生产管理薄弱、事故多发、井下生产区域广、下井人数多、从业人员素质较差、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受水、火、瓦斯等灾害威胁较为严重的煤矿及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重点监控的矿井列为重点监察项目。结合监察分局监察计划执行情况,把国有重点煤矿和部份水、火、瓦斯等灾害威胁较为严重的乡镇煤矿列为省局重点监察对象。

  2.重点监察主要内容

  (1)矿井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煤矿技术力量是否适应煤矿安全生产需要;(2)矿井是否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测,是否进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是否向监管监察部门报告矿井重大隐患,是否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登记、安全隐患排查等相关的制度、台账;(3)跟踪监察有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是否建立整改、整顿制度,是否落实了整改整顿内容、期限、措施、资金和具体负责人员,是否定期报告隐患整改、整顿进度情况,是否存在假整改、假整顿真生产或者以停代整改的现象;(4)矿井是否安装监测监控系统,系统是否能够正常使用并进行联网,系统是否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是否安装或建立了抽放系统,突出矿井是否建立了防突制度,是否编制了防突措施并严格贯彻落实;(5)矿井是否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的15种重大安全隐患;(6)矿井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3.重点监察工作日480天

  4.计划监察矿井40矿次

  (二)专项监察计划

  1.专项监察重点项目

  专项监察主要针对监察区域内矿井开拓布局、生产系统及能力、"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机电运输、建设项目"三同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教育培训、职业危害防治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条件等单项或多项内容进行专业性监察。

  2.专项监察主要内容

  (1)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条件及相关证照有效期限;(2)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和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4)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5)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情况;(6)煤矿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生伤亡事故、或因出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等原因进行停产整顿及验收情况;(7)煤矿企业改变企业名称、隶属关系、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法人代表、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企业聘任的矿长,以及改扩建工程结束后改变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范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8)煤矿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持有当地县级政府社保部门出具的煤矿企业为从业人员缴纳有效时限内保险费用证明材料情况。(9)监察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和维护情况,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落实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的具体措施,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的防尘隔爆系统,监察煤层自燃发火倾向为I级或Ⅱ级的矿井的防灭火系统是否符合规定;(10)监察区域内各县(市)是否建立了重大水患矿井档案,全面检查重大水患矿井水文地质资料是否完备,水患情况是否清楚,是否建立了防治水预案,是否做到"有疑必探,先探后掘";(11)抽查矿井主要通风设备、主排水泵和主要提升运输等机电设备的定期检测检验及取得合格证的情况;(12)监察基本建设项目 "三同时"审批手续、程序及建设施工安全情况;(13)培训机构培训计划、培训档案管理及师资队伍建设情况。

  3.专项监察工作日480天

  4.计划监察矿井40矿次

  (三)定期监察计划

  1.定期监察重点项目

  定期监察结合重点监察和专项监察情况,主要针对监察区域内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较差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矿井,以及在节假日前后对监察区域内矿井恢复生产情况进行定期监察。

  2.定期监察主要内容

  (1)对节假日前后和"两会"期间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察;(2)对雨季"三防"和反风季节的"一通三防"进行监察;(3)对公告关闭和停产整顿矿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4)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达到的基础工作指标的完成情况、行政处罚和事故批复的落实情况进行监察;(5)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矿井按隐患整改限期跟踪监察;(6)对2006年事故多发矿区和事故重复发生矿井进行监察。

  3.定期监察工作日421天

  4.计划监察矿井35矿次

  七、措施及要求

  (一)要认真学习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树立科学发展观念,认真履行监察职责。以科学发展观总揽全局,进一步统一思想,转变作风,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强学习,特别要注重加强全体监察人员政治理论和法律法规的学习,通过政治理论学习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发展理念上来,通过法律知识的学习更好运用到煤矿安全监察的实际工作中。要结合监察区域实际,及时研究和探讨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新路子,创新监察方法,提高监察效能。

  (二)继续实行省局机关职能处室与监察分局挂钩考核办法,突出重点,强化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加强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省局和各监察分局团结一心、上下联动,认真履行国家赋予煤监机构的"三项监察"职能。推动全局煤矿安全监察效能控制目标全面完成。

  (三)紧紧依靠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要进一步完善联系会议、安全信息定期交换、联合执法等制度,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开展督查工作,加强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检查指导,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四)进一步推进监察执法创新,提高执法效能。继续加强对省属国有煤矿决策层、管理层、技术层的监察,促进决策层、管理层、技术层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改进执法形式,采取重点监察、专项监察等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矿井和重点问题等实施重点监控。通过联席会议、工作通报、信息交流等方式,加强与地方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用好安全程度评估等手段,增强执法的实效性。

  (五)加强安全监察执法,推进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加大煤矿主体责任监察,督促煤矿企业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督促煤矿企业加强和改进安全基础管理,建立安全投入机制,加强安全宣传法制教育,构建安全长效机制。加强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提出针对性意见和建议;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突出、难点等问题开展联合执法。

  (六)做好监察执法计划实施和总结工作,及时进行执法总结,不断积累监察经验,进一步加强监察执法基础工作,不断修改补充完善监察计划基础工作材料,为今后监察计划的编制提供更为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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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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