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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2007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


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

2007/11/08 16:14
稿件来源:
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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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编制目的

  为强化煤矿安全国家监察,规范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行为,落实煤矿安全监察职责,围绕瓦斯治理、整顿关闭、安全基础管理等重点工作,切实开展好三项监察,提高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效能,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努力减少零星事故,促进贵州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结合贵州煤矿实际情况,编制本计划。

  二、编制依据

  1.《安全生产法》;

  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3.《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

  5. 贵州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状况;

  6.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执法工作力量;

  7.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编制2007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的意见>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6〕61号);

  8.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编制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原则。认真履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肃查处各种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

  二是坚持强化国家监察,落实两个主体责任的原则。通过国家监察促进地方政府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加大整顿关闭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通过总结我省近年来的执法经验,注意不断提高执法能力,提升执法层次,推进执法创新,督促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基础管理,排查、整治重大隐患,打好瓦斯治理攻坚战。

  三是坚持量力而行,突出重点的原则。针对贵州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着力解决辖区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特别注重对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受水害威胁严重矿井的监察,注重对在建、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矿井的监察,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

  四是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力求与省局监察执法工作能力相适应,具有可操作性,对分局计划起指导作用。

  五是坚持计划监察,严格考核的原则。全局统筹安排,优化监察力量,细化监察任务,建立严格的考核机制。通过严格考核,促进各项监察任务的落实,提高监察效能。

  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及安全监察基本情况

  (一)全省煤矿基本情况及安全生产状况

  截至2007年底,贵州省共有各类煤矿1945对,设计生产能力17298万吨/年。其中国有重点煤矿盘江煤电(集团)公司、水城矿业(集团)公司所属矿井16对,设计生产能力1726万吨/年;国有地方煤矿78对,设计生产能力2900万吨/年;乡镇煤矿1851对,设计生产能力12672万吨/年。

  在1945对矿井中,共有新建矿井387对,设计生产能力7082万吨/年。其中: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新建矿井35对,设计生产能力2960万吨/年;乡镇煤矿新建矿井343对,设计生产能力4122万吨/年。

  2007年,全省共有721对改扩建矿井,其中,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改扩建矿井11对,设计生产能力731万吨/年;乡镇煤矿改扩建矿井710对,其中117对矿井安全专篇已批复(设计生产能力1305万吨/年);2006年12月31日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对9个市(州、地)煤矿整合和调整布局方案的批复,2007年全省将有具备参与整合和扩界整合尚有利用价值的煤炭资源条件的1369对矿井整合为593对。

  在现1558对生产矿井中,有突出矿井65对。其中,国有重点煤矿13对;国有地方煤矿(含国有控股煤矿)19对,乡镇煤矿33对。

  2004年全省各类煤矿生产原煤9735万吨,发生事故577起,死亡930人, 百万吨死亡率9,53。其中重大事故49起,死亡303人,特大事故9起,死亡156人;2005年全省各类煤矿生产原煤10800万吨,发生事故521起,死亡837人, 百万吨死亡率7.75。其中重大事故43起,死亡180人,特大事故10起,死亡139人在所发生的事故中,瓦斯事故86起,死亡312人;2006年生产原煤11816万吨,发生事故453起,死亡698人,百万吨死亡率5.944。其中重大重大事故48起,死亡216人,特大事故3起,死亡48人。在所发生的事故中,瓦斯事故64起,死亡204人。

  2006年与2005年相比,事故总起数和死亡人数均下降,特大事故起数和瓦斯事故也下降,但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上升。随着我省煤矿开采深度的增加,全省煤矿瓦斯涌出量也逐年增大,一些矿井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程度进一步增大。

  (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情况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局机关设有办公室(财务处)、政策法规处、科技规划处、人事培训处、安全监察处、事故调查处、执法监督处7个职能处室,另设置有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2个非业务处室。目前局机关在册国家公务员为57人,其中 15 人因自身工作职责不能直接从事日常监察执法活动(日常财务管理2人、出纳1人、保密和收发文管理2人、人事及工资管理1人、机关党委日常事务管理2人、纪检监察室3人、日常行政许可受理2人、职能处室挡案及后勤管理2人)。2007年实际从事全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的42人。

  五、监察力量的确定

  (一)监察执法工作日的确定

  总监察执法工作日=法定工作日×监察员数量=251×42=10542日

  说明:全年365天,全年共52周,包括元旦、春节、五一和国庆10天节假日,全年法定假日共计114天,法定工作日为365-114=251天。能直接从事日常监察执法工作的,按42名安全监察员统计。

  (二)监察工作日的确定

  监察工作日=监察执法工作日-非监察执法工作日=监察执法工作日-学习、培训、考核、会议、停征、资料整理归档、统计分析工作日-公务员法定年休假-病事假=10542-3202-408-210-=6722工作日

  (三)其他监察工作日的确定

  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

  主要从事生产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度检查、新井、改扩建矿井发证等工作。全年预计有83对矿井需年审(国有重点9对,地方国有9对,乡镇煤矿65对),165对新井投产发证审查(国有控股煤矿15对、乡镇煤矿150对),改扩建井300对竣工后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国有地方9对、小煤矿291对),80对矿井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变更矿名和法定代表人),对关闭小煤矿进行吊销或注销安全许可证。合计,需2242工作日,其中:

  (1)对83对矿井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进行现场审查,每矿参加4人(国有煤矿聘请专家参加),每矿1天。需:83×4×1=332工作日。

  (2)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投产发证,每矿参加4人,每矿1天需:465×4×1=1860工作日

  (3)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2人负责,每天审4矿,需:80÷4×2=40工作日。

  (4)吊销或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安排10工作日。

  2.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的考核、发证。预计需要280工作日,其中: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的考核,全年计划考核2000人,出题、监考、阅卷等工作,2人负责,平均每季度工作20天,全年需160工作日。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审查、验印、制证、发证等工作,每月工作10天,1人负责,全年需要:工作月数×每月工作天数×工作人数=12×10×1=120工作日。

  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预计518个工作日,其中:

  (1)全年预计有45对,其中国有控股煤矿25对、乡镇煤矿25对(修改审查),国有控股煤矿每次参加8人,乡镇煤矿每次参加6人,每次审查1.5天,共需480工作日,其中:

  国有控股建设项目数×每个项目审查天数×参加审查人数=25×1.5×8=300工作日;

  乡镇煤矿建设项目数×每个项目审查天数×参加审查人数=20×1.5×6=180工作日。

  (2)预计全年对15个国有控股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每次参加6人,每次工作3天,共需:

  国有控股建设项目数×每个项目验收天数×参加验收人数-重复数=15×3×6-60=210工作日;

  说明:国有控股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与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同时进行,为避免重复计算,应减去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的60个工作日。

  (3)需对9个培训机构进行验收,2人负责,对每个机构验收1天,需:培训机构数×验收天数×验收人数=9×1×2=18工作日。

  4.煤矿伤亡事故调查处理。预计968工作日,其中:

  (1)重特大事故抢险

  全省各类煤矿2004年~2006年共发生104起重特大事故,2007年按发生46起重大事故、7起特大事故进行预计。发生重特大事故,省局皆派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抢险工作,其中重大事故省局派出2人,工作3天;特大事故,派出6人,工作5天。工作日计算如下:

  重大事故起数×派出人数×工作天数+特大事故起数×特大事故派出人数×工作天数 =46×2×3+7×6×5=486工作日。

  (2)重特大事故调查与处理。共需482工作日。

  重大事故原因分析、事故批复。每起事故参加6人,每起事故工作0.5天,需工作日为: 事故起数×参加会审人数×工作天数=46×6×0.5=138工作日。

  特大事故调查与处理。2004年-2006年,平均每年发生8起特大事故,8起事故预计344工作日,其中:

  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原因分析工作,派出3人参加,平均每起事故工作10天,需:事故起数×参加人数×工作天数=8×3×10=240工作日。

  整理调查取证材料、拟定事故调查报告、起草事故批复或事故处理意见请示,2人参加,平均每起事故每人工作5天,需要:事故起数×参加人数×工作天数=8×2×5=80工作日。

  事故批复、事故处理请示的会审,每起事故参加6人,每起事故工作0.5天,需工作日为: 事故起数×参加会审人数×工作天数=8×6×0.5=24工作日。

  5.煤矿安全生产举报案件的核查

  接到煤矿存在隐瞒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行为等案件,需省局派人查处的,全年按24起计算,每次派出2人进行调查处理,工作2天,共需:案件起数×核查人员×核查天数=24×2×2=96工作日。

  6.参与地方政府及上级机关组织的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需423工作日,其中:

  (1)省煤矿关闭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督查,预计开展4次,每次参加5人,工作7天,需:督查次数×督查人数×工作天数=4×5×7=140工作日;

  (2)省政府组织安全大检查,预计开展4次,每次参加6人,检查7天,需:检查次数×参加人数×检查天数=4×6×7=168工作日;

  (3)参加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等组织的对我省的安全监察执法,预计开展3次,每次参加5人,工作7天,需:监察次数×参加人数×工作天数=3×5×7=105工作日;

  (4)配合省直有关部门对上年度事故单位责任人的处理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参加2人,工作5天,需:督查次数×参加人数×工作天数=1×2×5=10工作日。

  7.学习、培训、考核、会议、听证、资料整理归档、统计分析。预计3202工作日,其中

  (1)学习、培训、资料整理归档、执法统计分析

  平均每人每周安排1天,全年共需:全年周数×每周安排天数×参加人数=52×1×42=2184工作日。

  (2)考核。预计需要370工作日,其中:

  对分局进行工作目标考核,每年四次,每次参加12人,每次工作4天,需:考核次数×参加人数×工作天数=4×12×4=192工作日;

  对分局领导班子进行年终考核,每年一次,每次参加3人,每次1.5天, 需:考核分局数×参加人数×工作天数=4×3×1.5=18工作日

  对20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审查验收、培训考核发证、质量标准化验收等工作,2人参加,需160工作日;

  (3)行政复议、听证

  预计发生行政复议、听证案件共12起,每起案件需要5人参加处理,其中每次有2人工作5天,3人工作2天,需要: 12×(2×5+3×2)=196工作日。

  (4)参加有关会议,预计需要452工作日,其中:

  参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全年预计26次,每次4天,其中20次派1人参加,6次派2人参加需:2人参加的会议次数×每次会议天数×每次参加人数+1人参加的会议次数×每次会议天数×每次参加人数=6×4×2+20×4×1=128工作日;

  省内参加省政府或省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会议,全年预计24次,每次半天,每次参加2人,共需:参加会议次数×每次会议天数×每次参加人数=24×0.5×2=24工作日;

  国家总局视屏会议,全年12次,平均每次参加20人,每次半天,需:会议次数×参会人数×会议天数=12×20×0.5=120工作日;

  省局视屏会议,全年预计4次,每次参加30人,每次半天,需:会议次数×参会人数×会议天数=4×30×0.5=60工作日;

  预计全年组织6次全省瓦斯治理、行政许可等工作会,每次会期2天,省局有10人参加会议,全年需:会议次数×参会人数×会议天数=6×10×2=120工作日。

  8.公务员法定年休假

  42名监察员中,工龄20年以上的有36名,按规定每人年休假10天;工龄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6名,每人每年休假8天。合计年休为:36×10﹢6×8=408工作日。

  9.病事假

  按平均每年每人请假5天计算,需:每年每人平均病事假天数×需请假人数5×42=210工作日。

  10.上级机关安排的其他任务

  省际间监察、考察、调研等,合计4次,每次4人,每次7天,需:次数×参加人数×工作天数=4×4×7=112工作日

  11、机动工作

  因工作的不确定性,按全年总执法工作日的2.5%安排,需10542×2.5%=264工作日

  以上12项合计占用:

  2242+280+518+968+96+423+3202+408+210+112+264=8723工作日。

  (四)检查和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日的确定

  贵州省共有9个产煤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管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规定,计划安排对全省部分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检查指导工作。主要就煤矿安全装备、安全培训工作、小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等方面进行检查指导,根据小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适时向地方政府下达监察建议。计划安排264工作日。

  全省9个产煤市(州、地)中,六盘水市、毕节地区为重点产煤市、地,计划每年检查和指导4次,每次3人,每次工作4天;其他7个产煤市(州、地),计划每年2次,每次4人,工作4天。

  需要:市(州、地)数×次数×人数×天数=2×4×3×4+7×2×3×4=264工作日

  (五)三项监察工作日的确定

  三项监察执法工作日=总监察执法工作日-其他监察工作日-检查地方监管部门工作日=10542-8723-264=1555工作日

  六、三项监察执法安排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主要负责对全省煤矿开展重点监察和专项监察,根据监察执法力量,同时考虑辖区内煤矿数量、分布、灾害程度、生产规模、监察执法路程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计划监察执法对象,测算监察矿次和监察执法工作日。计划安排监察184矿井、221矿次,6个培训机构,共1555工作日。

  (一)重点监察

  1.重点监察主要内容

  (1)企业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瓦斯防治"十二字"方针落实情况;

  (3)突出煤层区域划分与消突措施情况;

  (4)突出矿井及采区通风系统情况;

  (5)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情况;

  (6)生产矿井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和超定员组织生产行为;

  (7)煤矿建设项目(新建、改扩建)"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8)资源整合矿井整合工作进展情况。

  2.重点监察对象、监察矿次及工作日

  将小煤矿中的部分突出矿井、新建、技改矿井、资源整合矿井和国有重点煤矿中一些突出灾害较严重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新建、改扩建矿井作为重点监控对象,从中抽出一部分矿井开展重点监察。计划监察74矿井、103矿次,需925工作日,具体如下:

  (1)在国有重点及国有控股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中选择8对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矿井作为重点监察对象,主要包括盘江煤电(集团)公司老屋基煤矿、土城煤矿、火铺煤矿;水城矿业(集团)公司汪家寨煤矿、那罗寨煤矿,大河边煤矿;中岭矿业有限公司中岭煤矿;玉舍煤业有限公司玉舍煤矿。全年监察2次,共监察16矿次,每矿参加5人,平均每矿监察2.5天,需:监察矿次×监察人数×每矿监察天数=16×5×2.5=200工作日。

  (2)国有地方煤矿选择6对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突出矿井作为重点监察对象,主要包括六枝工矿(集团)公司四角田煤矿、化处煤矿;林东矿务局龙凤煤矿、桐梓煤矿;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安顺煤矿、轿子山煤矿。全年监察2次,共监察12矿次,每矿参加5人,平均每矿监察2.5天,需:监察矿次×监察人数×每矿监察天数=12×5×2.5=150工作日。

  (3)国有控股新建矿井中选择14对矿井作为重点监察对象,分别是:松河煤业有限公司松河煤矿、盘南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响水煤矿;格目底矿业公司玉舍中井;林东矿务局平坝煤矿;兖矿贵州能化公司五轮山煤矿、青龙煤矿;贵州能发电力燃料公司林华煤矿、桂箐煤矿、贝勒煤矿、义忠煤矿;徐矿贵州黔源公司容光煤矿、花秋煤矿;永贵能源开发公司五凤煤矿;贵州淄矿能源公司糯东煤矿;全年监察一次,共监察13矿次,每矿参加5人,平均每矿监察2.5天,需:监察矿次×监察人数×监察天数=14×5×2=140工作日

  (3)将国有重点煤矿改扩建矿井中大湾煤矿西井、六枝工矿(集团)公司竹林煤矿东井;盘江煤电(集团)公司山脚树煤矿3对矿井列入重点监察对象,全年监察一次,共监察3矿次,每矿参加5人,平均每矿监察2.5天,需:监察矿次×监察人数×监察天数=3×5×2.5=38工作日

  (4)对乡镇煤矿中的15对正在生产的煤与瓦斯突出等瓦斯灾害严重矿井开展重点监察

  对桐梓县金利煤矿、玛瑙煤矿;金沙县鸡爬坎煤矿、腾龙煤矿、吉盛煤矿;仁怀市团山煤矿;普安县恒泰煤矿、金薪煤矿;盘县佳竹箐煤矿、银河煤矿;六枝特区铜兴煤矿;水城县保华煤矿;钟山区钟山一矿;纳雍县高坝田煤矿;荔波县岜项煤矿;全年监察2次,共监察36矿次;每矿次参加3名监察员,每矿监察2.5天,需: 矿次×参加人数×每矿监察天数=30×3×2.5=225工作日。

  (5)乡镇煤矿中的5对新建矿井和28对技改或资源整合矿井进行重点监察,其中:

  大方县1对新建矿井:银丰煤矿;

  仁怀市2对新建矿井:四通煤矿、鲁兴煤矿;

  金沙县1对新建矿井:玉天成煤矿;

  习水县1对新建矿井:富邦煤矿;

  23资源整合矿井:

  织金县2对:龙金煤矿、江西煤矿;

  钠雍县2对:小龙井煤矿、大沙河煤矿;

  水城县3对:阿戛煤矿、祥发煤矿、永兴煤矿;

  盘县3对:奋达煤矿、新寨煤矿、大地煤矿;

  普安县2对:吉兴煤矿、安发煤矿;

  遵义县2对:泮水煤矿、马蹄煤矿;

  荔波县2对:艳朋煤矿、水条煤矿;

  仁怀市2对: 远兴煤矿、桥头煤矿;

  六枝特区2对:大田煤矿、中寨煤矿;

  普定县1对:宏达煤矿;

  天柱县1对:邦洞煤矿;

  沿河县1对:星兴煤矿。

  28对矿井全年监察1次,每矿次参加3人,每矿监察2天,共计监察28矿次,需: 监察矿次×监察人数×每矿监察天数=28×3×2=168工作日。

  (二)定期监察

  1、监察的主要内容

  (1)企业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

  (3)"一通三防"管理情况;

  (4)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情况等。

  2、监察对象、监察矿次及监察工作日

  每年两会期间、国庆节前对小煤矿中的部分高瓦斯矿井各开展一次定期监察。计划监察8矿井、16矿次,96工作日。

  计划对毕节市何官屯煤矿、老桥煤矿;黔西县杜鹃煤矿、长江煤矿;钟山区渡口煤矿、八八煤矿;水城县凤凰山煤矿、杨家寨煤矿等8对高瓦斯矿井,全年监察2次,共监察16矿次,需: 监察矿次×监察人数×每矿监察天数=16×3×2=96工作日

  (三)专项监察

  全年拟开展5项专项监察,包括安全培训工作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专项监察;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管理情况、安全监控系统、矿用安全设备专项监察、"一通三防"专项监察、防治水专项监察、小煤矿关闭情况专项监察等。计划监察102矿井、102矿次,需534工作日,具体如下:

  1.安全培训工作和职业危害防治专项监察

  (1)监察主要内容。在安全培训方面: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情况;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安全资格证上岗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操作资格证上岗情况;新工人岗前培训及日常教育培训情况;煤矿企业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情况(主要检查课时、课程设置、实验操作、教材等是否符合教学大纲规定;专兼职教师是否符合要求等)。在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相关管理制度情况;作业场所粉尘、噪声等治理设施、措施与监测落实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发放和使用情况;从业人员的职业危害教育培训情况。

  (2)监察对象、监察矿次及监察工作日:

  计划抽查12对矿井、6个培训机构,每天监察一矿(培训机构),每矿4名监察员参加,需:监察矿数×参加人数×每矿工作天数=12×4×1=48工作日。

  2.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管理情况、安全监控系统、矿用安全设备专项监察

  (1)监察主要内容: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使用范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项核算,是否做到足额提取使用,重大安技措工程进展及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即安全费用落实的效果)。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和管理情况,主要包括监控系统的安装状况及使用和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重大问题应急处理预案及煤矿企业集团数字化远程监控管理情况等。矿井通风、压风、排水、提升四大件固定设备及井下电气设备等在内的矿用安全设备的管理、使用情况,是否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测定,"MA"标志产品和超期服役设备及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的使用及整改情况。

  (2)监察对象、监察矿次及监察工作日:

  抽查20对矿井(国有重点煤矿10对,小煤矿10对),每矿6名监察员参加。其中国有重点煤矿平均每矿次工作1.5天,小煤矿平均每矿次工作1天,共监察20矿次,需:国有重点监察矿次×参加人数×工作天数+小煤矿监察矿次×参加人数×工作天数=10×6×1.5+10×6×1=150工作日。

  3."一通三防"和顶板管理专项监察

  (1)监察主要内容:

  一是瓦斯治理机构设立和人员配备情况,安全投入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是矿井通风系统是否可靠、合理,采区是否按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通风能力是否满足安全需要;采掘工作面风量是否充足符合规程规定;

  三是防治瓦斯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突出矿井是否有专门的防突机构,是否配备相应专业人员和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瓦斯抽采,"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及其他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瓦斯地质研究情况;

  四是安全监控系统功能是否齐全、运行是否稳定,管理是否规范;

  五是矿井供电及电气防爆性能、防灭火、放炮管理、顶板管理、矿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及演练等方面工作是否符合要求;

  六是矿井是否采取综合防尘措施;

  七是矿井是否认真执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是否建立了重大隐患台帐,是否按规定向监管监察部门报告矿井重大隐患;

  八是编制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善;井下作业是否严格落实作业规程、技术措施规定;

  九是矿井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煤矿主要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2)监察对象、监察矿次及监察工作日确定

  "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全年开展一次。合计监察18矿次,160工作日。其中:

  在国有煤矿重点监察对象以外抽查8对高瓦斯、突出矿井,分别是:六枝工矿(集团)公司马临煤矿;水城矿业(集团)公司大湾煤矿;盘江煤电(集团)公司金佳煤矿;林东矿务局南山煤矿;永贵能源开发公司五凤煤矿、黔西金坡煤业公司黔金煤矿。贵州能发电力燃料公司神仙坡煤矿,左家寨煤矿。每矿次参加5名监察员,平均每矿监察2.5天,共监察8矿次,需:监察矿次×监察员数×监察天数=8×5×2.5=100工作日。

  对毕节地区、六盘水市、黔西南州部分小煤矿在顶板管理、一通三防、机电运输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安全生产管理基础较差的矿井,开展一次专项监察。矿井名单如下:

  毕节地区4对:织金县志成煤矿、永金煤矿;金沙县地质煤矿、龙井岩煤矿;

  六盘水市4对:六枝特区希望煤矿、穿洞煤矿;钟山区顶拉煤矿、黄猫洞煤矿;

  黔西南州2对:晴隆县源兴煤矿、红寨煤矿。

  全年共监察10矿次,每矿次参加3名监察员,每矿次监察2天,需:矿次×参加人数×监察天数=10×3×2=60工作日。

  4.防治水专项监察

  (1)监察主要内容:煤矿防治水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水害防治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矿井水文地质工作的开展情况,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年度防治水计划编制和实施情况;各类台帐、图纸等资料是否齐全,重大水害隐患档案建立情况;是否按规定留设了防隔水煤(岩)柱;是否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十六字原则制定安全措施进行探放水;主要生产水平是否按规定建立了排水系统。

  (2)监察对象、监察矿次及监察工作日的确定。计划抽查4对国有煤矿,6对乡镇煤矿。名单如下:

  水城矿业(集团)公司:大河边煤矿;红旗煤矿;

  省监狱管理局:瓮安煤矿;金西煤矿;

  黔东南州2对:凯里市炉山镇煤矿、洛榜煤矿;

  黔南州2对:福泉市跃龙煤矿、高石煤矿。

  安顺市2对:平坝县金田、普定县普铁煤矿;

  安龙县2对: 雄鹰煤矿、魏家岩煤矿;

  全年监察一次,共监察10矿次,国有煤矿每矿次5名监察员参加,平均每矿次2天,小矿每矿次3名监察员参加,每矿次工作1天,需:4×5×2+8×3×1.5=76工作日。

  5.小煤矿关闭情况专项监察

  (1)监察的主要内容:一是对于已列入关闭计划,有关证照仍在有效期内的生产矿井,是否继续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二是即将关闭的矿井,地方政府是否已下达关闭通知;矿井是否制定详细的关闭方案;是否已停止生产并进入关闭程序。三是已关闭的矿井是否吊(注)销相关证照;是否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是否停止供电,并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是否封闭、填实矿井井筒,是否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是否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2)监察工作日确定。拟抽查40对列入2007年关闭计划的矿井,每次监察2人,预计监察40矿次,安排100个工作日。

  实际三项监察执法工作日=重点监察工作日+定期监察工作日+专项监察工作日=925+96+534=1555工作日

  七、措施和要求

  (一)要严格落实监察执法工作计划,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确保计划执行的严肃性。因上级监察工作部署和不可预见等因素确需进行计划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修订,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后执行。机关各处室要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局总体工作部署、重点工作安排,以及不同时期煤矿安全生产的特点,对省局计划进行细化分解。要进一步完善监察执法工作体系,加强执法工作计划的监督和考核,促进监察责任落实。

  (二)围绕打好两个攻坚战,强化重点工作的监察执法。要突出重点地区、重点矿井和采区,加强瓦斯防治"十二字"方针特别是"先抽后采"措施落实的监察,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督促企业落实水害防治综合措施。围绕"三年解决小煤矿问题"这一目标,广泛宣传国家关于加快煤炭结构调整、实施整顿关闭、规范资源整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大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矿井的监察力度,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要加强对基建、改扩建矿井安全监察,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增强依法建设意识。要加大对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监察力度,督促煤矿企业规范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报告和建档,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和防范措施,加快整改进度,跟踪监察,严厉打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违法组织生产行为。

  (三)注重加强与地方监管部门的配合,协调行动,充分发挥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的权威性、有效性和统一性,通过工作通报、信息交流、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等形式,形成合力,确保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能够得到及时发现和消除。

  (四)加强安全监察执法,推进两个责任主体责任落实。加大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察,督促煤矿企业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督促企业加强和改进安全基础管理,建立安全投入机制,加强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构建安全长效机制。加强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突出、难点等问题开展联合执法。

  (五)做好监察预案和总结。根据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制定监察预案,明确监察的具体内容、监察方式、监察力量安排、处理措施等,做到有的放矢。同时,及时进行执法总结和综合分析,积累监察经验,提高监察基础资料的真实性、时效性和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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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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