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行为,优化利用现有监察力量,细化三项监察任务,做细、做实监察执法工作,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2007年度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
一、 编制计划的依据
1.《安全生产法》;
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3.《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5.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编制2007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的意见》;
6.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辖区安全生产实际状况;
7.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监察执法工作能力。
二、编制计划的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原则。切实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坚持强化国家监察、落实两个主体责任的原则。通过国家监察促进地方政府加强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通过国家监察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三是坚持尽力而为、突出重点的原则。针对重庆市煤矿安全状况,着力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特别注重国有重点突出矿井的监察,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
四是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监察执法工作计划要与监察执法工作能力相适应,具有可操作性。
五是坚持计划监察、严格考核的原则。通过计划监察,优化监察力量,细化监察任务,通过严格考核促进监察责任落实。
三、基本内容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的基本内容
(一)监察执法工作日
总监察执法工作日测算:法定工作日(251)×监察员数量=251天×35人=8785工作日
(局机关在编人员共46人,其中:原局长赵希贵同志经批准长期在市政协岗位上;监察员1人生病长年住院;机关财务办公室会计、出纳各1人;办公室机要秘书1人;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人;纪检监察室3人;政策法规处对外宣传报道1人;人事培训处内务管理1人,共计11人,即从事监察执法的监察员数量35人)
(二)三项(重点、专项、定期)监察执法工作日
三项监察执法工作日=总监察执法工作日-其他监察工作日-检查地方监管部门工作日=8785-6905-956=924工作日
(三)其他监察工作日:6905工作日(见附表1)。
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日:325工作日;
2.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的考核、发证工作日:509工作日;
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日440工作日;
4.煤矿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日472工作日;
5.煤矿安全生产举报案件的核查工作日325工作日;
6.参与地方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日320工作日;
7.听证、复议、学习、培训、考核、会议、资料整理归档、统计分析等工作日3386工作日;
8.公务员法定年休假所占工作日519工作日;
9.机关值班工作日0工作日;
10.病、事假所占工作日249工作日;
11.上级机关安排的其他任务工作日360工作日。
(四)检查和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日:956工作日
1、对重点采煤区县检查和指导安全监管工作每季1次,其他采煤区县每半年1次。其中:全市重点采煤区县15个,非重点采煤区县17个,检查和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每次派4名监察人员,耗时2天,(15×4+17×2)×4×2=752工作日;
2、每半年召开1次安全监管工作联系会议,派10名监察人员参加,每次耗时3天;参加分局(工作站)组织召开的季度安全监管联系会,3人每人3个工作日。计2×3×10+4×4×3×3=204工作日。
上述两项合计:752+204=956工作日
(五)三项监察执法矿次的确定:
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市属国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18个,每季度监察不少于1次计,共计72矿次,按监察1矿次4人2个工作日计,共576工作日。
2.市属国有高瓦斯矿井:共6个,每半年监察不少于1次计,合计12矿次,按监察1矿次4人2个工作日计,共96工作日。
3.市属国有低瓦斯煤矿:共4个,每半年监察不少于1次计,共8矿次,按监察1矿次3人2个工作日计,48工作日。
4.重点地方国有、乡镇煤矿17个,每半年监察1次计,共34个矿次,按监察1矿次3人2个工作日计,共204工作日。
全年三项监察矿次以重点监察为主(分配表见附表2),共计126矿次,924工作日。其中:
1.重点监察个462工作日,63矿次;
2.定期监察个144工作日,18矿次;
3.专项监察个318工作日,45矿次。
(六)监察执法对象的确定:
1.重点监察矿井45个(见表3);
2.重点监察矿井18个(见表4);
3.专项监察矿井45个(见表5);
四、执行与考核
(一)局将执法计划分解落实到各处室,各处室按分解计划开展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
(二)因上级工作部署、部门职能职责、辖区工作范围调整和其他不可预见情况等因素,监察计划需进行重大调整与变更时,我局将及时编制调整方案,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