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赋予煤矿安全监察的职责,按照国家局《编制2007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的意见》,结合湖南省煤矿现状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能力,特编制本监察执法工作计划。
一、 编制依据
1.《安全生产法》;
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3.《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
5.湖南省辖区煤矿及安全生产实际状况;
6.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监察执法工作能力。
二、 编制原则
1. 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原则;
2. 坚持强化国家监察、落实两个主体责任原则;
3. 坚持尽力而为、突出重点蝗原则;
4. 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
5. 坚持计划监察、严格考核的原则。
三、 湖南省煤矿和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机构情况
(一)湖南省煤矿基本情况:湖南省2006年底保留矿井为1596处,按分隶属关系和灾害见下表:
|
隶属关系 |
合
计 |
其
中 |
|
突出矿井 |
高瓦井 |
水害严重 |
自燃发火 |
|
全
省 |
1596 |
439 |
246 |
310 |
300 |
|
国有重点 |
38 |
16 |
8 |
13 |
19 |
|
地方国有 |
111 |
29 |
6 |
11 |
43 |
|
乡镇煤矿 |
1447 |
394 |
232 |
286 |
238 |
(二) 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基本情况:
湖南局编制情况:编制数50人,在册41人,职能处室编制和在册情况如下:
|
岗
位 |
编制数 |
在册数 |
岗
位 |
编制数 |
在册数 |
|
局领导 |
4 |
4 |
纪检监察 |
2 |
2 |
|
办公室 |
6 |
5 |
安全监察处 |
10 |
7 |
|
财务处 |
4 |
4 |
事故调查处 |
6 |
5 |
|
人事培训处 |
5 |
5 |
技术装备处 |
4 |
4 |
|
机关党委 |
2 |
2 |
执法监督处 |
2 |
2 |
|
老干管理处 |
|
2 |
其它 |
|
1 |
湖南局监察力量的计算:局领导3人,事故调查处5人,安全监察处7人,技术装备处4人,纪检监察室1人,执法监督处2人,人事培训2人,财务处2人,办公室1人,共计27人,占在册人员的65.8%。
四、 各项工作日的确定
全年按工作性质分为非监察工作日和监察工作日两大类。
总工作日=非监察工作日+监察工作日
非监察工作日=1(学习、培训、考核、会议工作日)+2公务员法定年休假日+3病、事假日
监察工作日=1检查指导工作日+2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日+3安全资格证操作证发证工作日+4建设项目审查验收工作日+5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日+6举报核查工作日+7联合执法工作日+8资料整理统计分析工作日+9值班工作日+10上级机关安排的其他任务工作日+11机动监察工作日+12三项监察工作日。
(一) 总工作日的确定
总工作日=法定工作日×监察员数量=251×27=6777工作日。
说明:全年365天,共52周,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节和国庆节假日10天,法定双休日104天,法定工作日=365-104-10=251天。
(二)非监察工作日的确定 1710工作日
1.学习、培训、考核、会议工作日的确定 1321工作日
(1)学习工作日: 454工作日
A.根据《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干部学习制度》规定,机关工作人员每月必须安排1天的政治学习,所需工作日为27人×12月×1天=324工作日。
B.局机关每年安排2人到国家局党校学习,时间三个月,65个工作日,需130个工作日。
(2)培训工作日: 135工作日
按照《公务员法》的要求,公务员每年要安排一定的培训时间,更新知识,学习法律、法规等,平均每人每年按5天计算,需5天×27人=135工作日。
(3)考核工作日: 147工作日
A.对监察分局(站)执行监察计划情况的考核,每单位年2次(下半年考核与年终考核一并进行),每次考核平均3天(含路程),每次4人参加,全年5分局(站)×2次×3天×4人=120工作日。
B.监察员年终工作自我总结,写自我总结和处室内部自评人均1天,需27工作日。
(4)会议工作日: 585工作日
A.国家局每月一次的视频会议,全年12次,每次参加人数11人(其中局领导4人,有关处室:办公室、财务处、技术装备处、人事培训处、事故调查处、安全监察处、执法监督处各1人),每次0.5天,需要12次×11人×0.5天=66天。
B.参加安监总局、国家局召开的各类会议全年预计12次,平均每次按4天(含路程),每次3人参加,需要12次×4天×3人=144工作日。
C.参加省政府或省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会议,全年预计12次,每次平均按1天(含路程),每次2人参加,需要12次×1天×2人=24工作日。
D.处室工作安排会议,平均每月每人按1天计算,需用12次×27人数=324工作日。
E.年终领导干部的述职大会,全体监察人员参加,会议1天,需要27工作日。
2.公务员法定年休假计算 254工作日
计算监察能力的公务员为27名,全年共需安排年休假254天,依据如下:
|
工龄段 |
年休假天数 |
人数 |
合计 |
备注 |
|
20年及以上 |
10 |
19 |
190 |
|
|
5年及以上至20年 |
8 |
8 |
64 |
|
|
5年以下 |
5 |
0 |
0 |
|
|
全局合计 |
|
27 |
254 |
|
3.病、事日预计 135工作日
湖南局2000年由湖南省煤炭工业局转制成立,在册人员工龄较长,年龄偏高,每年平均按5天/人预计病事假,全局全年共27人×5天/人=135工作日。
(三)监察工作日的确定 5067工作日
1.对地方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工作日的确定 242工作日
湖南省共有产煤市(州)为13个,其中产量在1000万吨以上的市(州)有2个(郴州、娄底),500万吨以上市(州)有2个(衡阳、株洲),湖南局确定这4为重点产煤市(州),每年对其进行4次检查指导,每次检查指导省参加人员4人,其中局领导1人,其它监察人员3人,每次检查所需工作日3天,4市(州)共需监察工作日=4市×4次×4人×3天=192工作日。对其它市(州)的检查指导,不确定具体的次数和地点,预留50个工作日,湖南局根据各市(州)安全生产状况、地方监管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情况机动确定。
全年共需检查指导工作日192+50=242工作日。
2.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 845.5工作日
主要从事生产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审、新矿井发证、改扩建矿井换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内容的变更等工作。2006年底前全省已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1567家,2007年预计新颁证26处(含6对基建井),对280处关闭小煤矿进行吊销或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1567家已颁证要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变更、延期平均每矿按0.5个工作日,26处新颁证每矿按2天1人计算,280家关闭吊证需汇总、办文、公告并与有关单位函接,需10个工作日,共需1567处×0.5天+26×2天×1人+10天=845.5工作日。
3.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培训、考核、发证,三级培训机构管理
126工作日
(1)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全年计划举办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培训6期,培训600人。平均每期出题4工作日,监考2工作日,阅卷2工作日。全年共需工作日=6期×4日×2日×2日=64工作日。
(2)对三级培训机构的考核、管理工作日。
全省有三级培训机构31家,每年每机构2天,需31×2=62工作日。
4.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100工作日
根据分级审查批复的原则,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2007年没有30万吨/年矿井的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任务,考虑2006年底关闭的220家和2007年计划关闭的280家煤矿进行资源整合,各分局(站)负责对部分矿井的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湖南局抽查10%,对资料进行审查,每矿2人1天,共需2人×1天×50家=100工作日。
5.煤矿伤亡事故调查处理 445工作日
(1)重特大事故的救灾抢险:
07年预计重特大事故25起(其中特大事故5起),预计需要到现场进行指导抢险救灾的占40%,约10起,平均每起3人5天,需:10天×3人×5天=150工作日。
(2)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全年5起特大事故,省局参加人数5人(局领导1人、事故处3人,纪检1人),平均每起调查7天,需:5起×5人×7天=175工作日。
(3)重大事故集中汇审、批复:全省预计20起,事故结案需省局集中汇审,每起事故按0.5天(含汇审前的资料审查),省局8人参加:局领导1人、事故处3人、安全监察处1人、纪检1人、装备处1人、人事处1人。占用:20起×0.5天×8人=80工作日;每起事故行文批复按0.5天,占用:0.5×20起=10工作日,共需90工作日.
(4)特大事故处理与地方政府交换意见和上京汇报:
全年5起特大事故,平均每起按2人3天计算,需:5起×2人×3天=30工作日。
6.煤矿安全生产举报案件的核查 130工作日
湖南局年平均接到安全生产举报40件,其中20件,需要到基层进行调查,到基层调查按2人3天/件(包括撰写汇报材料),其它接0.5天/件计算,需:20件×2人×3天+20件×0.5天=130工作日。
7.参与地方政府及上级机关组织的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 80工作日
(1)全年参予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打击违法生产和严重超深越界联合执法1次,4人参加,时间10天,需40工作日。
(2)全年参予煤炭行业部门组织的对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和煤矿超能力生产违法行为的联合执法1次,4人参加,时间10天,需40工作日。
8.听证、复议、监察执法资料的整理归档、统计分析1424工作日
(1)听证、复议:湖南局三年平均每年一件听证、复议案,平均每件按2人10天计算,需1件×2人×10天=20工作日。
(2)资料整理归档、统计分析:包括上报各种报表数据,每周每人按1个工作日安排,全年共需:27人×52周×1天=1404工作日.
9.法定节日的值班工作日 48工作日
我局有事业编制的调度信息中心,全天24小时有专门的调度值班员,占用监察编制的值班工作日为三个黄金周21天和元旦3天共24天,每天按领导1名,处长1名计算,共需24天×2人=48工作日。
10.上级机关安排的其他任务工作日 333工作日
(1)年度安全考核:湖南局每年要对市(州)及厅局级单位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共有14市(州),36家厅局级单位,9家中央、省属大型企业,每家单位平均按3人2天/年计算工作日,占用湖南局工作日按50%计算,需:59家×3人×2天×50%=177工作日。
(2)全年参加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的煤矿关闭整顿工作督查2次,每次6人参加,每次7天,需2次×6人×7天=84工作日。
(3)陪同安监总局、国家局领导现场监察、调研年平均6次,每次参加3人,4天,需:6次×3人×4天=72工作日。
11.机动监察执法工作日
按总工作日的3%进行计算,总工作日4932×3%≈220工作日。
12.三项监察工作日的确定
三项监察工作日=监察工作日-其他监察工作日(监察工作日1-11项)。
三项监察工作日=重点监察工作日+专项监察工作日+定期监察工作日。
(1) 重点监察 16矿、32矿次、256工作日
监察的主要内容:
湖南局确定将国有重点煤矿中有瓦斯突出的矿井作为重点监察对象,共有16家,平均每矿监察2天,每次参加4人, 需16家×2天×4人×2次=256工作日。
监察矿井:白山坪煤矿、南阳庙煤矿、龙家山煤矿、坦家冲煤矿、里王庙煤矿、茶塘煤矿、茶山岭煤矿、桐子山煤矿、艾和山煤矿、土珠煤矿、金竹山一平峒煤矿、蛇形山煤矿、咸沙坝煤矿、彭家冲煤矿、水井头煤矿、斗米山煤矿。
(2)专项监察
A.煤矿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专项监察:
监察对象:国有重点煤矿5家、国有地方煤矿5家,乡镇煤矿20家,合计30矿点。
监察内容:对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条件,监察矿井在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情况,是否在生产过程中时刻保持了安全生产条件。
监察时间:平均每次参加4人,每矿1.5天(含路程),需30矿次×4×1.5天=180工作日。
B.防治瓦斯的专项监察:
监察内容:煤矿是否装备了安全监控系统;安全监控系统是否运转正常;瓦斯检查员是否按制度要求进行了瓦斯检查;是否坚持了企业负责人瓦斯日报表的签字审查;矿井或地点是否存在超限作业情况;是否按照“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实施了防止煤与瓦斯的突出工作。
监察对象为高瓦斯矿井:国有重点煤矿5家、国有地方煤矿5家,乡镇煤矿20家,合计30矿点。
监察时间:平均每次参加4人,每矿1.5天(含路程),需30矿次×4×1.5天=180工作日。
C.事故责任追究及防范措施专项监察:
监察的内容:事故煤矿是否按照防范措施要求,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地点进行了认真整改;对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制定了安全技术措施,对吸取事故教训采起了什么措施;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是否到位。
监察对象:2006年7月-2007年10月全省发生了重特大事故矿井和有关责任人员。监察矿井数约20处。已发生了重特大事故的11家矿井名单:新坡煤矿、裕民煤矿、观音煤矿、联谊煤矿、如意煤矿、金益煤矿、万利煤矿、淝江煤矿、董溪四家冲煤矿、长江煤矿、宝寨冲煤矿。
监察工作日:每矿平均每次参加4人,每矿1.5天(含路程),需20矿次×4×1.5天=120工作日。
D.防治水害专项监察:
监察的主要内容:煤矿防治水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水害防制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矿井水文地质工作开展情况;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年度防治水计划编制和实施情况;重大水害隐患档案建立情况;是否按规定设防隔水煤(岩)柱;是否坚持了“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探放水原则;矿井及主要生产水平是否建立了排水系统。
监察对象:国有煤矿中有重大水害威胁的矿井10处,其它煤矿20处。共计30矿,30矿次。
国有煤矿:五亩冲煤矿、东风煤矿、竹山塘煤矿、前进煤矿、淝江煤矿、青峰煤矿、蒋家坪、大坪煤矿、赤峰煤矿、
其它煤矿:龙兴煤矿、堂市煤矿、贺家湾煤矿、佳林三工区、天舒煤矿、刺树口煤矿、华林煤矿等。
监察工作日:国有煤矿每次平均4人参加,平均每矿次1.5天,其它煤矿平均3人参加,平均每矿次1天,需:10处×4人×1.5天+20处×3人×1天=120工作日。
E.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专项监察:
监察的主要内容:煤矿是否建立了专门的安全经费帐户;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了安全专项经费;安全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监察对象:国有改制煤矿10处、乡镇煤矿10处
监察工作日:每矿2人1天,需:20处×2人×1天=40工作日。
F.矿用装备专项监察:
监察的主要内容:矿井井下是否按要求使用具有“MA”标志的矿用产品;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淘汰设备;是否存在使用带有“MA”标志的假冒产品;在用的主要装备是否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主要装备是否建立了技术档案。
监察对象:国有煤矿监察20处,其它煤矿监察30处,
监察工作日:国有煤矿平均每矿次3人,监察1天,其它煤矿2人,监察1天,需:20处×3人×1天+30处×2人×1天=120工作日,实际必须在117.5工作日内完成。
J.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专项监察:
监察的主要内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是否达到规定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过了培训并持证上岗,现场考核持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是否达到持证上岗的要求。
监察对象:乡镇煤矿20处。
监察工作日:每矿次平均3人参加,监察1天,需:20矿×3人×1天=60工作日。
(3)定期监察:由于省局工作的特殊性,省局机关不制定专门的定期监察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