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行为,做细做实监察执法工作,按照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编制2007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的指导意见》要求和部署,结合湖北实际,现编制2007年湖北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如下。
一、编制的依据
(一)湖北省煤矿基本情况
1、煤炭资源分布。湖北省40个县境内有煤炭资源分布,31个县有煤炭开采活动,主要分布在黄石、咸宁、宜昌、恩施、荆门、荆州、襄樊、十堰等8市(州)。截止2005年底,已探明储量约为12.7亿吨,潜在资源量10亿吨左右;已探明石煤资源储量4.96亿吨,保有资源储量4.86亿吨。
2、煤层赋存情况。煤层以极薄煤层为主,结构复杂,一般呈似层状、串珠状、透镜状产出,厚度变化大,夹矸多,煤层厚度在0-2.5米,平均0.4米-0.6米。
3、矿井情况。现有各类煤矿矿井615处,生产矿井484处(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矿井),基建矿井178处(其中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基建项目的矿井47处);所有制类型均为乡镇及其他煤矿;按灾害因素分,高瓦斯矿井37处,突出矿井6处,水害严重矿井11处。
(二)监察执法力量情况
湖北煤监局从事监察执法人员数量为12人,其中:安全监察处6人、事故调查处4人、综合处1人,局领导1人。
二、编制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原则。切实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能,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二)坚持强化国家监察,促进两个主体责任落实的原则。突出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三项基本职能,通过国家监察促进地方政府加强安全监管、加强行业管理,加大整顿关闭工作力度;通过国家监察推动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基础管理,排查、整治重大隐患,打好瓦斯治理攻坚战。
(三)坚持尽力而为,突出重点的原则。针对湖北省未设区域监察分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人员少,需要承担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推进煤矿整顿关闭等大量日常性管理工作,开展“三项监察”工作时间有限的实际,着力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注重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水害威胁严重矿井的监察,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
(四)坚持计划监察,严格考核的原则。通过计划监察优化监察力量、细化监察任务,通过严格考核促进监察责任的落实。
三、基本内容
(一)总工作日
总工作日=法定工作日×监察员数量
=251×12=3012个工作日。
其中:法定工作日=全年总天数-双休日-法定节假日
=365-52×2-10=251日
监察人员12人。
其中:①全年总天数365天;
②双休日=52周×2天/周=104天;
③元旦、春节、五一、国庆节共计10天法定假日。
(二)非监察工作日
1、公务员法定年休假。按2006年实际,安排2人×5天+10人×12天=130个工作日。
2、病、事假。每名监察员按5个工作日计算,12×5=60个工作日。
3、学习、培训、外出考察。按2006年实际,安排190个工作日。
合计:380个工作日
(三)监察工作日
监察工作日=总工作日(3012)-非监察工作日(380)=2632个工作日
(四)三项监察执法工作日
三项监察执法工作日
=监察执法工作日-其他监察工作日=2632-1792=840个工作日。(其他监察工作日见(五)项)
(五)其他监察工作日
其他监察工作日的确定,结合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2006年工作实际,按以下15项工作所占用的工作日安排如下:
1、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全省有85处新、改、扩建矿井竣工需颁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57处矿井需要延期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50处矿井需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每矿次2人各0.5个工作日,安排(85+57+50)×2×0.5=192个工作日。
2、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的考核、发证工作。2007年全省需培训3000人左右,每期50人参加培训、每期考核、发证占用2个工作日,安排3000÷50×2=120个工作日。
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目前全省有73处矿井因资源整合需要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每个项目3人各0.5个工作日(3人次/矿审查设计),安排73×3×0.5=110个工作日。
4、煤矿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2006年我局参与了7起重大煤矿事故及30起一般煤矿事故的救援查处。每起重大事故3人5天参与抢险及督查指导(包括抢险指导、事故调查取证,事故结案等工作);每起一般事故2人3天参与抢险及督查指导,安排7×3×5+30×2×3=285个工作日。
5、煤矿安全生产举报案件的核查、信访调查。按2006年实际数,核查24起举报案件,每件案件处理3个工作日(2名监察员工作1.5天),安排24×2×1.5=72个工作日。
6、参与地方政府及上级机关组织的安全检查、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督办督查工作。按照2006年实际,安排70个工作日。
7、从事文件起草、执法案卷资料整理归档、统计分析等工作。按照2006年实际,以上工作占总工作日的8%,安排251×12×8%=241个工作日。
8、开展听证、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按2006年实际,安排60个工作日。
9、机关值班。按2006年实际,参加省安监局统一值班,安排60个工作日。
10、矿山救护队检查、考核、资质认证等。按2006年实际,安排95个工作日。
11、矿山救护队比武筹备及比赛。安排70个工作日。
12、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部署、推进工作等,安排80个工作日。
13、检查和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区域内有产煤市(州)、县合计39个(8个市州、31个县),对80%的市(州)、县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工作检查和指导1次,每次2名监察员,工作时间3天,安排39×80%×1×2×3=187个工作日。
14、上级机关安排的其他任务。按总工作日的3%计算,安排251×12×3%=90个工作日。
15、机动工作日。按总工作日的2%计算,安排251×12×2%=60个工作日。
综合以上方面工作,需要安排:
192+120+110+285+72+70+241+60+60+95+70+80+187+90+60=1792个工作日。
(六)三项监察执法矿次的确定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以本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三项监察执法力量为基础,同时考虑监察区域内煤矿数量、分布、灾害程度、生产规模、监察执法半径和交通状况等因素,结合监察内容和质量要求,确定计划监察执法矿次。
三项监察执法矿次
=三项监察执法工作日÷所需监察人员数÷每矿次所需工作日
=840÷4÷2=105(矿次)。
说明:按每矿次4名监察人员、2个工作日(含路途)安排。
(七)三项监察执法对象的确定
根据监察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确定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现场检查对象,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1、三项监察问题处理
(1)目标设置。重点监察在查处重大安全隐患、重大违法行为的同时,集中体现预防重特大事故;专项监察集中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源头性问题,消除煤矿抗灾能力先天性不足的产生条件;定期监察集中解决矿井劳动组织管理问题,防止超能力、超强度和超定员生产。
(2)冲突处置。实施“三项监察”时,结合区域煤矿安全工作实际,监察地域优先考虑省级重点监控县;监察对象优先选择省级重大隐患,次为瓦斯治理、水害治理,再次为其他;监察方式以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为序。
(3)力量配置。“三项监察”实施时,尽可能优化监察力量配置,邀请市、县安监部门和专家参加,进行示范性、解剖式监察,将监察执法与检查指导相结合,将监察与服务相结合,促进整体安全监管水平的提高。
2、重点监察对象及监察内容
(1)计划监察对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4处、高瓦斯矿井22处、2006年发生重大事故矿井4处。
说明:全省有37处高瓦斯矿井,15处涉及基建、整合、关闭,22处正常生产;有6处突出矿井,2处涉及整顿关闭,4处正常生产;2006年重大事故矿井7处,3处关闭,4处恢复生产。
(2)监察内容:
①矿井是否制定了防范瓦斯、突出事故的技术和管理措施。
②矿井是否建立了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是否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
③生产矿井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和超定员生产行为。
④矿井是否采用正规采煤方法,特殊条件下的采煤方式及安全措施是否按规定经主要负责人审批,是否存在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风。
3、专项监察对象及监察内容
(1)新建、改建、扩建及资源整合矿井“三同时”专项监察。
①计划监察对象:新、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59处。
②监察内容:
监察建设矿井是否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基建过程中是否非法组织生产。
(2)矿井防治水工作专项监察。
①计划监察对象:水害威胁严重矿井6处。
②监察内容:
监察水害威胁严重矿井是否建立了防治水预案,是否按规定配备了探放水设备,排水设备设施是否符合规定。
4、定期监察对象
①计划监察对象:生产能力较大、一次下井人数较多的矿井10处。
②监察内容:
是否按规定认真执行劳动定员,是否有超能力、超强度和超定员组织生产。
四、现场监察执法工作要求
1、对照《特别规定》严肃查处生产矿井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对其它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条例》及国家局令实施行政处罚,处罚的自由裁量幅度符合要求。
2、加强对地方的检查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执法、落实行业管理、日常监管、隐患跟踪督办整改等监管责任。
3、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廉洁自律,外出监察带队人员负总责,实行主办监察员责任制,做到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廉洁执法。
五、编制和报批
(一)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分为年度和月度计划。
(二)按要求编制年度计划报国家煤监局审批;根据年度计划编制月度计划,报国家煤监局备案。
(三)监察执法工作计划若因上级工作部署、部门职能调整和其他不可预见情况等因素,需进行重大调整与变更时,须及时编制调整方案,报国家煤监局备案。
六、执行与考核
(一)严格按批复的监察执法工作计划执行,确保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的严肃性。
(二)省局对监察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每半年将监察执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报国家煤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