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依据和思路
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为指导,结合河南省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状况,和自身监察执法力量。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有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各项工作,切实把监察执法工作重心转移到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上来,转移到加强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上来,转移到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安全基础上来,转移到加强队伍自身建设、规范监察执法行为上来,坚决贯彻国家局的各项工作部署,掌握全局,抓住重点,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廉洁执法,努力提高工作实效,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编制2007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编制《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2007年执法监察工作计划》。
二、编制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原则。切实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二)坚持强化国家监察,促进两个主体责任落实的原则。突出三项监察基本职责,通过国家监察促进地方政府加强安全监管、加强行业管理,加大整顿关闭工作力度,加快进度;通过国家监察推动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基础管理,排查、整治重大隐患,打好瓦斯治理攻坚战。
(三)坚持尽力而为,强调重点的原则。针对河南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着力解决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特别注重对国有重点煤矿中煤与瓦斯突出和高瓦斯矿井、受水害威胁严重矿井以及在建、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矿井的监察,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
(四)坚持坚持计划监察,严格考核的原则。全局统筹安排,优化监察力量,细化监察任务,严格组织实施执法工作计划;建立执法考核机制,完善监察责任体系,促进各项监察目标的落实。
(五)落实工作责任,保证工作进度,确保任务完成。
三、煤矿安全生产及安全监察基本情况
(一)河南煤矿基本情况及安全生产状况
2006年,全省累计原煤产量18312万吨,其中:六省属煤炭企业原煤产量8470.3万吨,地方国有煤矿原煤产量1847.7万吨,乡镇煤矿原煤产量7994.4万吨。郑煤集团公司1108.5万吨;焦煤集团公司550.1万吨;鹤煤集团公司649.5万吨,义煤集团公司1843.9万吨;永煤集团公司1250.5万吨;平煤集团公司3095.4万吨。
全省原煤百万吨死亡率0.66人(考核指标1.62),与去年同期1.16人相比,下降50%。六省属煤炭企业百万吨死亡率0.39人(考核指标0.9),与去年同期0.73人相比,下降47%。全年发生死亡事故9起,死亡33人,与去年同期21起、死亡56人相比,分别下降57%和41%,发生重大伤亡事故1起,特大伤亡事故1起。地方国有煤矿百万吨死亡率1.46人(考核指标3.5),乡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0.76人(考核指标6)。
截至2006年底,全省6家省属煤炭企业所属矿井共有152处,其中:生产矿井77处,资源整合矿井54处,基建矿井21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41处,高瓦斯矿井15处,低瓦斯矿井88处。有27对矿井实现了安全生产一千天以上。
全省现有地方煤矿762处,其中:原国有地方煤矿73处,国有地方煤矿整合的小煤矿规划后保留67处,乡镇煤矿622处。国有煤矿共有72处矿井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乡镇煤矿有156处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资源整合,全省地方煤矿现有资源整合技术改造矿井544处。另外,现有在建国有地方矿井13处。全省国有地方煤矿高瓦斯矿井7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7处;乡镇煤矿高瓦斯矿井41处。
(二)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基本情况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局机关设有办公室、科技装备处、安全监察一处、安全监察二处、事故调查处、执法监督处、人事培训处、财务处、8个职能处室,另设置有纪检监察室、机关党委2个非业务处室。目前局机关编制60人,实际在册国家公务员为57人,其中,20人因自身工作职责不能直接从事日常监察执法活动(局领导2人、机关行政及后勤管理4人、安全监察一处1人、科技装备处挂职锻炼1人、日常财务管理2人、保密和收发文管理1人、人事及工资管理4人、机关党委日常事务管理3人、纪检监察室1人、事故调查处毕业生实习1人)。2007年实际直接从事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的煤矿安全监察员37人。
五、监察执法工作日的确定
(一)总监察执法工作日
总工作日=法定工作日×监察员数量=251×37=9287
说明:全年365天,全年共52周,包括元旦、春节、五一和国庆10天节假日,全年法定假日共计114天,法定工作日为365-114=251天。能直接从事日常监察执法工作的煤矿安全监察员37人。
(二)监察工作日
监察工作日=总工作日-非监察工作日
非监察执法工作日=执法工作日-学习、培训、考核、会议、听证、资料整理归档、统计分析工作日-公务员法定年休假-病事假
监察工作日=9287-(3182+324+185)=5596工作日(具体测算见后)
(三)其他监察工作日(6469工作日)
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
主要从事生产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度检查、新井发证、改扩建矿井换证等工作。全年预计:国有重点煤矿需86工作日,其中:有30对矿井需年审,5对新井投产发证审查,改扩建井30对竣工后变更安全许可证,3对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地方和乡镇煤矿需352工作日,合计需438工作日。地方和乡镇煤矿情况如下:
(1)能力45万吨/年以上新建、技改安全设施验收和办证:
45万吨/年以上新井投产现场验收(4处矿井),每矿参加4人(另外需要局里参加6人),每天审3矿,需:
矿井数×每矿验收需要天数×参加验收人数=4×4×3=48工作日。
验收复查2人,每矿2天,需:
矿井数×每矿验收需要天数×参加验收人数=4×2×2=16工作日。
材料审查、开会研究.材料审查每矿2人,0.5天;集中开会研究每矿4人,0.5天,需:
材料审查:矿井数×每矿审查需要天数×审查人数=4×0.5×2=4工作日
集中开会研究:矿井数×参加会议人数×每矿需要天数=4×4×0.5=8工作日
合计:48+16+4+8=76工作日。
(2)能力30万吨/年以下新建、技改矿井安全设施验收和办证
30万吨/年以下新井投产现场验收。现已批复的基建技改矿井安全专篇490处,预计有200处矿井建设、改造完毕,需要验收和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计划抽查20处矿井,每矿参加2人,每天矿2天,需:
矿井数×每矿验收需要天数×参加验收人数=20×2×2=80工作日。
材料审查、补正审查、受理、制证(200处)。每矿2人,每天审查3个矿,需:
矿井数每矿审查需要天数÷每天审查矿数×参加验收人数=200 ÷3×2=133工作日。
开会研究(200处)。参加人数4人(其他处室6人),按分批集中研究,预计5批,每批需要2天,需:
批数×参加人数×每批需要天数=5×4×2=40工作日。
合计:80+133+40=253工作日。
(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延续、注销、公告、提请关闭:
预计35处需要延续、注销、公告、提请关闭;10处需要变更,每矿资料审查、办理需要0.5天,每矿1人,需:
矿井数量×参加人数×每矿需要天数=45×1×0.5=23工作日。
2.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资源整合
预计258个工作日,其中(国有重点煤矿60工作日、地方和乡镇煤矿198工作日):
(1)全年预计有9对(国有重点煤矿5对、小煤矿4对)拟建矿井需要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国有重点煤矿每次参加2人,小煤矿每次参加4人,每次审查2天,考虑部分小煤矿矿井的审查不可能一次性通过,取1.5备用系数,共需68工作日,其中:
国有重点建设项目数×每个项目审查天数×参加审查人数=5×2×2×=20工作日;
小煤矿建设项目数×每个项目审查天数×参加审查人数×备用系数=4×2×4×1.5=48工作日。
(2)全年有5对基建矿井(国有重点煤矿5个)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国有重点煤矿每次参加2人,每次工作2天,共需20工作日,其中:
国有重点建设项目数×每个项目验收天数×参加验收人数=5×2×2=20工作日;
(3)有5对国有重点改扩建矿井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每次参加2人,验收2天,需:改扩建矿井数×每个项目验收天数×参加验收人数=5×2×2=20工作日。
(4)资源整合工作。确定关闭矿井名单、检查关闭矿井情况、召开参加资源整合会议、督促地方政府关闭矿井、督查地方政府关闭工作进展情况、迎接陪同上级资源整合工作检查、资源整合有关材料起草、整理、汇总等。需要人员1.5人,约100天,需:
需要人数×需要时间=1.5×100=150工作日。
3.煤矿伤亡事故调查处理。预计763工作日,其中:
(1)事故抢险(321工作日)
全省2004-2006年共发生各类煤矿一般事故207起、重大事故30起、特大事故8起,特别重大事故4起。2007年预计发生一般事故50起、重大事故10起、特大事故3起、特别重大事故1起。省局每发生起一起一般事故派出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工作拟每起派出1人,工作3天;重大事故派出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工作拟每起派出2人,工作3天;特大事故派出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工作拟每起派出3人,工作5天;特别重大事故派出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工作拟每起派出3人,工作10天。需:
一般事故起数×派出人员×工作天数+重大事故起数×派出人数×工作天数+特大事故起数×派出人数×工作天数+特别重大事故起数×派出人数×工作天数=50×1×3+10×2×3+3×3×5+1×3×10=285工作日
安全监察一处参与事故抢险按20工作日、安全监察二处参与事故抢险按16工作日。
(2)事故调查(442工作日)
①.重大事故调查(144工作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省局原则上不参加重大事故调查,根据实际情况预计有3起由省局组织调查或参加调查预计共需144个工作日,其中:
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原因分析工作,派出3人参加,平均每起事故工作8天,需:事故起数×参加人数×工作天数=3×3×8=72工作日
整理调查取证材料、拟定事故调查报告、起草事故批复、事故处理意见请示,2人参加,平均每起事故每人工作10天,需:事故起数×参加人数×工作天数=3×2×10=60工作日
事故批复、事故处理意见会审,每起事故参加4人,每起事故最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0.5天,需:事故起数×参加人数×会议次数×会议天数=3×4×2×0.5=12工作日
②.特大事故调查(168工作日)
2007年预计有3起特大事故由省局组织调查,共需168个工作日,其中:
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原因分析工作,派出3人参加,平均每起事故工作10天,需:事故起数×参加人数×工作天数=3×3×10=90工作日其中:
整理调查取证材料、拟定事故调查报告、起草事故批复、事故处理意见请示,2人参加,平均每起事故每人工作10天,需:事故起数×参加人数×工作天数=3×2×10=60工作日
事故批复、事故处理意见会审,每起事故参加4人,每起事故最少召开3次会议,每次0.5天,需:事故起数×参加人数×会议次数×会议天数=3×4×3×0.5=18工作日
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90工作日)
2007年1起特别重大事故由省局配合调查,共需90个工作日,其中: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原因分析工作,派出3人参加,平均每起事故工作30天,需:事故起数×参加人数×工作天数=1×3×30=90工作日
④安全监察一处参与各类事故调查按累计20工作日、安全监察二处累计参与各类事故调查按20工作日。需:20+20=40工作日
4.隐瞒事故受理及核查(405工作日)
2005年全年共受理煤矿事故举报108起。2006年共受理煤矿事故举报167起。 若以上两年受理举报件为基数,2007年预计受理煤矿事故举报137起。
隐瞒事故受理及办理(35工作日)
2007年预计受理137件,受理、批转、起草核查报告按总量的四分之一计算共有35起,每起1人1天计算,需35个工作日。
隐瞒事故核查(370工作日)
按照河南省直有关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严肃查处煤矿隐瞒事故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2007年预计有15起需要省局派人参加核查处理,每次需派2人进行核查,每次工作日8天,共需:案件起数×参加人数×工作天数=15×2×8=240工作日
安全监察一处参与各类事故调查按累计40工作日、安全监察二处累计参与各类事故调查按90工作日。共需:40+90=130工作日
5.参与上级机关和地方政府组织的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需160工作日,其中:
(1)参加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等组织的对河南煤矿安全监察执法,预计开展2次,每次参加5人,工作7天,需:监察次数×参加人数×工作天数=2×5×7=70工作日;
(2)预计参加河南省组织的集中执法活动4次,每次2人、每次10天,需:
4×2×10=80工作日。
(3)与省监察厅、公安厅、煤炭局、检察院、高级法院等单位对上年度事故单位责任人的处理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参加2人,工作5天,需:督查次数×参加人数×工作天数=1×2×5=10工作日。
6.学习、培训、考核、会议、复议、听证、资料整理归档、统计分析。预计3182工作日,其中
(1)学习、培训、资料整理归档、执法统计分析。预计需2127工作日。
政治、业务学习平均每人每周安排1天,全年共需:全年周数×每周安排天数×参加人数=52×1×37=1924工作日(1人调度值班)。
参加总局组织的监察员业务培训,每年10人,每次11天,需:10×11=110工作日。
按统计,计划3人出国、党校考察、学习,每次15天,需:3×15=45工作日。
制定省局年度和月度计划、批复分局计划、协调省局与分局计划,每月3人1天,需:12×3×1=36工作日。
每月统计、分析执法情况并上报,每月1人1天,需:12×1×1=12工作日。
(2)考核。预计需要229工作日,其中:
对分局进行工作目标考核,每年两次,每次参加7人,每次工作6天,需:考核次数×参加人数×工作天数=2×7×6=84工作日;
对分局领导班子进行年终考核,每年一次,每次参加3人,每次1.5天, 需:考核分局数×参加人数×工作天数=5×3×1.5=23工作日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审查验收、培训考核发证、质量标准化验收等工作,2人参加,需122工作日;
(3)行政复议、听证
预计发生行政复议、听证案件共10起,每起案件需要5人参加处理,其中每次有2人工作5天,3人工作2天,需要: 10×(2×5+3×2)=160工作日。
(4)参加有关会议,预计需要666工作日,其中:
参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全年预计26次,每次4天,其中20次派1人参加,6次,派2人参加,需:2人参加的会议次数×每次会议天数×每次参加人数+1人参加的会议次数×每次会议天数×每次参加人数=6×4×2+20×4×1=128工作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视频会议,全年12次,平均每次参加25人,每次半天,需:会议次数×参会人数×会议天数=12×25×0.5=150工作日;
参加省政府或省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会议,全年预计40次,20次半天,20次1天,每次参加2人,共需:参加会议次数×每次会议天数×每次参加人数=20×0.5+20×1=30工作日;
省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年1次,每次1.5天,省局有25人参加会议,全年需:会议次数×参会人数×会议天数=1×1.5×25=38工作日。
省局安全生产工作季度座谈会,每次0.5天,省局有20人参加会议,全年需:会议次数×参会人数×会议天数=4×0.5×20=40工作日。
国有重点煤矿及地方和乡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座谈会。主要汇报瓦斯治理和重大隐患的整改等情况,每季度1次,每次1天,省局有10人参加会议,全年需:会议次数×参会人数×会议天数×2=4×10×1×2=80工作日。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专业会议省局有20人参加会议,全年需:会议次数×参会人数×会议天数=20×10×1=200工作日。
7.公务员法定年休假
37名监察员中,工龄20年以上的有23名,按规定每人年休假10天;工龄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8名,每人每年休假8天。工龄10年以下的6名,合计年休为:23×10﹢8×8+6×5=324工作日。
8.调度值班
每天安排1人24小时值班,需:法定工作日×值班人数=251×1=251工作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值班)
9.病事假
按平均每年每人请假5天计算,需:每年每人平均病事假天数×需请假人数5×37=185工作日。
10.上级机关安排的其他任务
省际间监察、考察、调研等,合计8次,每次4人,每次7天,需:次数×参加人数×工作天数=8×4×7=224工作日
11、机动工作
因工作的不确定性,按全年总执法工作日3%安排,需9287×3%=279工作日
以上11项合计占用:
438+258+763+405+160+3182+324+251+185+224+279=6469工作日。
(四)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河南省共有12个产煤市,30个县(市、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管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规定,计划安排对全省部分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检查指导工作。主要就煤矿安全装备、安全培训、小煤矿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指导,根据小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适时向地方政府下达监察建议。计划安排118工作日。
(1)对郑州、平顶山市两个重点产煤地市重点检查指导,每年4次,每次2人、4天,需:
重点产煤市数量×检查次数×每次天数×每次需要人员数=2×4×4×2=64工作日。
(2)对洛阳、新乡、鹤壁、安阳、许昌、三门峡、驻马店、济源、信阳等9市每年检查指导1次,每次2人、3天,需:
产煤市数量×检查次数×每次天数×每次需要人员数=9×1×3×2=54工作日。
两项合计需:
64+54=118工作日。
(五)三项监察工作日
三项监察执法工作日=总监察执法工作日-其他监察工作日-检查地方监管部门工作日=9287-6469-118=2700工作日
六、三项监察执法安排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主要负责对全省煤矿开展重点监察和专项监察,根据监察执法力量,同时考虑辖区内煤矿数量、分布、灾害程度、生产规模、监察执法路程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计划监察执法对象,测算监察矿次和监察执法工作日。计划安排监察279矿井、300矿次,共1974工作日。
(一)重点监察
1.主要内容
(1)企业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瓦斯防治“十二字”方针落实情况;
(3)突出煤层区域划分与消突措施情况;
(4)突出矿井及采区通风系统情况;
(5)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情况;
(6)生产矿井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和超定员组织生产行为;
(7)煤矿建设项目(新建、改扩建)“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8)资源整合矿井整合工作进展情况。
2.重点监察对象、监察矿次及工作日
1.重点监察(210工作日)
将国有重点煤矿中一些灾害较严重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新建、改扩建矿井和小煤矿中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技改矿井、资源整合矿井作为重点监控对象,从中抽出一部分矿井开展重点监察。其中:
(1)在国有重点新建、改扩建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中选择20对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矿井作为重点监察对象。计划监察30矿次,需160工作日,
(2)对地方和乡镇煤矿开展瓦斯治理重点监察,监察瓦斯灾害严重和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时间:9-10月份
监察内容:重点检查通风系统是否合理、稳定、可靠,各用风地点风量是否够用,瓦斯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矿井是否存在瓦斯超限作业现象,瓦斯监控系统是否完善并能正常使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是否严格落实到位。督促煤矿完善防止瓦斯事故装备,落实防治瓦斯制度,消除事故隐患。
抽查煤矿20处。每矿2人,每矿监察1天,需要路途时间5天。需:
监察矿数×监察人数×每矿监察天数+路途工作日=20×2×1+5×2=50工作日。
2.专项监察(994工作日)
(1)开展地方和乡镇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专项监察(60工作日)
时间:4-5月份
监察内容:按照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检查持证矿井是否持续保持颁证条件。
和各分局监察员组成5个监察组。
抽查矿井25处。每矿2人,每矿监察1天,需要路途时间5天。需:
监察矿数×监察人数×每矿监察天数+路途工作日=25×2×1+5×2=60工作日。
(2)防治水专项监察(130工作日)
时间:6-7月份
监察内容:检查矿井水害防治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夏季三防”工作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矿井是否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矿井是否设立防治水机构并配备专业探放水人员、是否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装备,是否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有突水危险或淹井可能的矿井是否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各种防隔水煤柱是否安全有效。
地方和乡镇煤矿抽查重点矿区和重点煤矿20处。每矿2人,每矿监察1天,需要路途时间5天。需:
监察矿数×监察人数×每矿监察天数+路途工作日=20×2×1+5×2=50工作日。
国有重点煤矿监察6处矿井,80工作日
(3)“一通三防”专项监察
国有重点煤矿计划监察10处矿井,80工作日
监察主要内容:
一是瓦斯治理机构设立和人员配备情况,安全投入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是矿井通风系统是否可靠、合理,采区是否按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通风能力是否满足安全需要;采掘工作面风量是否充足符合规程规定;
三是防治瓦斯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突出矿井是否有专门的防突机构,是否配备相应专业人员和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瓦斯抽采,“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及其他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瓦斯地质研究情况;
四是安全监控系统功能是否齐全、运行是否稳定,管理是否规范;
五是矿井供电及电气防爆性能、防灭火、放炮管理、顶板管理、矿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及演练等方面工作是否符合要求;
六是矿井是否采取综合防尘措施;
七是矿井是否认真执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是否建立了重大隐患台帐,是否按规定向监管监察部门报告矿井重大隐患;
八是编制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善;井下作业是否严格落实作业规程、技术措施规定;
九是矿井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煤矿主要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4)安全培训工作专项监察
协调、组织各分局监察员组成专项监察组,计划监察60处矿井,280工作日
监察主要内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实施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安全资格证上岗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操作资格证上岗情况、建立安全培训档案情况。
(5)煤矿矿用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职业危害防治专项监察,计划监察45对矿井,294工作日。
共监察45对矿井(国有重点煤矿12对,地方和乡镇煤矿33对)每矿4人执法,其中,国有重点煤矿平均每矿次工作2天,地方和乡镇煤矿平均每矿次工作1.5天,需:国有重点煤矿监察矿次×参加人数×工作天数+地方和乡镇煤矿×监察矿次×参加人数×工作天数=12×4×2+33×4×1.5=294工作日。
(6)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管理专项监察(150工作日)
(1)监察主要内容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使用范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项核算,是否做到足额提取使用。
3.定期监察(270工作日)
主要内容:
(1)企业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
(3)“一通三防”管理情况;
(4)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情况等。
监察对象、监察矿次及监察工作日
对国有重点煤矿每年开展2次定期监察。计划监察8对矿井、15矿次,90工作日。
对地方和乡镇煤矿日常定期监察。(180工作日)
时间:1-9月份。
定期监察内容: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煤矿生产条件是否符合规定,并依法督促煤矿对隐患进行整改。
每月定期抽查煤矿5处,共监察煤矿45处、60矿次,每次2人,每次监察1天,需要路途时间5天。需:
监察矿次×监察人数×每矿监察天数+路途工作时间=60×2×1+5×2=130工作日。
春节后复工监察
时间:3月份。
监察内容:检查煤矿复工(基建、生产)是否按规定经过验收批准,复工矿井安全条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处现场抽煤矿20处,时间每矿1天,每次2人,需要路途时间5天,需:
监察矿数×监察人数×每矿监察天数+路途工作时间=20×2×1+5×2=50个工作日。
4.财务处、技装处、事故调查处、执法监督处配合的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安全监控系统、矿用安全设备等三项监察计划:500工作日。
实际三项监察执法工作日=重点监察工作日+专项监察工作日+定期监察=210+994+270+500=1924工作日。
七、措施和要求
(一)严格落实监察执法工作计划,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确保计划执行的严肃性。因上级监察工作部署和不可预见等因素确需进行计划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修订,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后执行。机关各处室要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局总体工作部署、重点工作安排,以及不同时期煤矿安全生产的特点,对省局计划进行细化分解。要进一步完善监察执法工作体系,加强执法工作计划的监督和考核,促进监察责任落实。
(二)围绕打好两个攻坚战,强化重点工作的监察执法。要突出重点地区、重点矿井和采区,加强瓦斯防治“十二字”方针特别是“先抽后采”措施落实的监察,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继续坚持“大矿自保、小矿自律、政府监管、国家监察”的原则,督促企业落实水害防治综合措施。围绕“三年解决小煤矿问题”这一目标,广泛宣传国家关于加快煤炭结构调整、实施整顿关闭、规范资源整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大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矿井的监察力度,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要加强对基建、改扩建矿井安全监察,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基建矿井“一井一制”安全管理制度,增强依法建设意识。要加大对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监察力度,督促煤矿企业规范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报告和建档,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和防范措施,加快整改进度,跟踪监察,严厉打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违法组织生产行为。
(三)推进监察执法创新,进一步提高执法效能。提升执法层次,继续加强对企业决策层、管理层、技术层的监察,促进决策层、管理层、技术层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改进执法形式,采取超前监察、备案监察、驻矿监察等多种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矿井、重点问题等实施重点监控。加强与地方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通过工作通报、信息交流、联席会议,构建协调工作机制。用好安全程度评估、矿长安全责任考核等手段,增强执法的实效性。
(四)加强安全监察执法,推进两个责任主体责任落实。加大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察,督促煤矿企业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安全投入机制,加强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构建安全长效机制。加强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突出难点等问题开展联合执法。
(五)做好监察预案和总结。根据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制定监察预案,明确监察的具体内容、监察方式、监察力量安排、处理措施等,做到有的放矢。同时,及时进行执法总结和综合分析,积累监察经验,真正做到每一次“三项监察”有计划、有预案、有组织、有实施、有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