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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2007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


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

2007/11/08 14:59
稿件来源:
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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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强化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规范监察执法行为,做细、做实执法监察工作,依法履行三项监察职责,增强和提升煤矿企业依法办矿、依法管矿的意识和水平,防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监监察[2006]61号《关于印发〈编制2007年度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的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山东煤矿实际,编制了2007年煤矿安全执法监察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履行“国家监察”职责,着力落实全国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从严执法,科学执法,促进企业依法生产、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建设“平安山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断做出新贡献。

  工作目标:煤矿原煤事故总量控制在国家下达的指标以内;遏制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减少零星事故,力争原煤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3以下。

  二、编制的思路

  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和国

  

  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编制2007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的意见》为指导,结合山东煤矿的数量与安全生产的实际状况,充分优化利用现有的监察执法力量,以强化对煤矿企业现场监察为重点,同时注重加强队伍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监察人员的政治素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做到监察程序和监察资料合法完整,实现现场监察重点突出、监察过程规范有序、技术服务提升水平、确保质量强化内部。在监察对象和监察力量安排上,全面考虑,分类指导,突出执法重点。计划的编制力求时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全面分析、统筹考虑、总体安排的基础上,细化三项监察内容,以便更好地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监察任务,确保监察效果,突出煤矿安全国家监察的促进、推动作用。

  三、编制的依据

  (一)《安全生产法》;

  (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

  (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三定”方案的批复;

  (六)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编制2007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的意见》;

  (七)山东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状况;

  (八)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察执法力量。

  四、编制的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原则。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切实履行好煤矿安全监察职能。

  (二)坚持强化国家监察,促进两个主体责任落实的原则。突出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三项基本职责,通过国家监察,促进地方政府加强安全监管、加强行业管理,加大整顿关闭工作力度;通过国家监察,推动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基础管理,排查、整治重大安全隐患。

  (三)坚持尽心、尽力和尽责,突出重点的原则。监察执法计划与监察执法力量相适应,做到用心监察、量力而出、尽力而为;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监控矿井的监察力度,讲究监察方式的创新、注重煤矿安全国家监察的效果和影响力;着力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四)坚持科学监察,服务指导的原则。注重监察的科学性、针对性,讲究监察的方式方法,将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宣传、咨询、服务于企业,将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技术方法指导于企业,引导煤矿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科学从事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五)坚持计划监察,严格考核的原则。通过计划监察,优化监察力量,细化监察任务,为分级考核制度的建立、促进监察责任的落实提供基础依据。

  五、工作的准则

  安全监察执法工作坚持程序合法、行为规范、公平公正、执法严格、指导服务、廉洁高效、务求实效的准则。做到不错位、不越位、不缺位,进一步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切实巩固好安全生产的要素和基础,着力提升煤矿安全生产的整体水平,真正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由事后查处向事前防范的根本转变。

  六、保证措施

  1.严抓队伍,加强“三个考核”,进一步提高安全执法监察能力。按照总局党组强化“四种意识”、培养“四种作风”的要求,抓好班子建设、队伍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建立和落实机关处室责任目标考评机制、分局辖区煤矿安全负责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安全执法责任,提高执法水平。

  2.科学执法,从严执法,提高执法效能。一是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分专业、分隐患性质、分违法违规程度制定全省统一的执法监察行政处罚标准,促进执法到位。二是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查处公示制。各分局依法做出的停产整顿、停头停面、行政罚款等重大处理决定,实行现场公示、辖区通告、监管部门通报制度。三是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对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备案,明确分工,挂牌督查,责任到人,跟踪督促整改,防患于未然。

  3.坚持理论和实践并重,推进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化。严格执行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培训责任制,逐级落实到各个管理层面和生产环节。监督企业制定煤矿安全培训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建立培训工作长效机制。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重点突出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全面推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理论考试、上岗实习、综合考核合格后再发证正式上岗的质量保证机制,确保培训质量。更新教育方式,推行事故案例三维动画全员教育。按照“预防为主、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大“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率的监督监察力度,严格执行《特别规定》,推进教育培训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

  4.突出重点,狠抓关键,努力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一通三防”方面,认真贯彻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严格执行瓦斯等隐患的排查治理制度。防治水方面,强化水文地质资料分析、落实防治措施;坚持“十六字”原则,落实“五项”措施,强化预测预报、科技攻关、治理整改3个环节。

  5.坚持分类指导,努力推进“两型三化”矿井建设。根据安全程度评估结果,分级推进,督促企业积极开展“安全高效型、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活动,实现“基础管理精细化、技术装备现代化、人员培训制度化”。一是进一步修改完善《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把“两型三化矿井”建设标准充实到评估内容中。二是大力推进“科技兴安”战略,提升技术支撑保障水平。淘汰落后的采煤方法和工艺,推广应用薄煤层机械化开采、智能连锁放炮管理、井下无线通讯和人员跟踪识别系统、水文自动监测和报警装置等实用安全技术和先进装备。三是以创建“安全文化示范矿井”为契机,全面推进煤矿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提升企业安全管理的境界。四是严格考核,树立典型,分级推进。首先要求A级矿井率先达到“两型三化矿井”标准,带动其他类型矿井,争取国有重点煤矿消灭C级矿井。

  七、煤矿安全生产及安全监察基本情况

  (一)山东省煤矿基本情况及安全生产现状

  截止2006年底,山东省共有各类煤矿315对,其中生产矿井301对,在建矿井14对。按企业所属类型分,省属煤矿72对,市县煤矿192对,乡镇煤矿51对。在301对矿井中,受自然灾害威胁矿井296对,占全部生产矿井98%。其中受火灾威胁矿井81对;受瓦斯威胁矿井134对,受煤尘威胁矿井277对;受水害威胁矿井176对;受冲击地压威胁矿井14对。

  2004-2006年共发生原煤死亡事故106起,死亡138人。其中重特大事故5起,死亡32人。

  2006年全省煤矿生产原煤13850万吨,发生原煤死亡事故33起,死亡56人,百万吨死亡率0.40。与去年同期相比,原煤事故起数增加1起,死亡人数增加23人,百万吨死亡率增加0.15。按煤矿隶属关系分,省属煤矿发生原煤死亡事故13起,死亡31人,占死亡总人数的55%,百万吨死亡率0.30,同比事故起数减少4起,死亡人数增加13人;市、县(区)属煤矿发生原煤死亡事故17起,死亡22人,占死亡总人数的39%,百万吨死亡率0.74,同比事故起数增加7起,死亡人数增加12人;乡镇煤矿发生原煤死亡事故3起,死亡3人,占死亡总人数的6%,百万吨死亡率0.75,同比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减少2起、2人。

  按事故类别分,共发生顶板事故17起,死亡18人,占死亡总人数的32%;瓦斯事故3起,死亡22人,占死亡总人数的39%;机电事故1起,死亡1人,占死亡总人数的2%;运输事故7起,死亡8人,占死亡总人数的15%;放炮事故1起,死亡1人,占死亡总人数的2%;水害事故1起,死亡3人,占死亡总人数的5%;其它事故3起,死亡3人,占死亡总人数的5%。

  (二)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基本情况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设有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行政许可审批大厅)、科技装备处、安全监察处(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事故调查处(调度室、矿山救援中心)、执法监督处、财务处、人事培训处等8个职能处室,另设置有机关党委、纪检组监察室2个非业务处室。目前局机关在册国家公务员为52人,其中,17人因自身工作职责不能直接从事日常监察执法活动(局领导2人、国家总局借用1人、保密和收发文管理1人、机关行政及后勤管理2人、行政大厅值班1人、救援中心管理2人、日常财务管理2人、出纳1人、人事及工资管理1人、机关党委、工会日常事务管理2人、纪检监察室2人)。2007年实际直接从事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的煤矿安全监察员35人。

  八、监察执法工作日的确定

  (一)总监察执法工作日

  总工作日=法定工作日×监察员数量=251×35=8785。

  说明:全年365天,全年共52周,包括元旦、春节、五一和国庆10天节假日,全年法定假日共计114天,法定工作日为365-114=251天。能直接从事日常监察执法工作的煤矿安全监察员35人。

  (二)监察工作日

  监察工作日=总工作日-非监察工作日=8785-4153=4632

  (三)非监察执法工作日

  非监察工作日=参加各种会议+培训+考核+学习工作日+年休假+病假、事假=873+132+384+2251+338+175=4153

  1.会议工作日=国家局会议天数+国家局视频会议天数+省政府或有关部门会议天数+省局工作会议天数+安全宣传月+省局专业会议+其他会议天数=128+156+12+140+200+35+154+48=873

  (1)国家局会议全年预计26次,每次4天,其中20次派1人参加,6次,派2人参加,需:2人参加的会议次数×每次会议天数×每次参加人数+1人参加的会议次数×每次会议天数×每次参加人数=6×4×2+20×4×1=128工作日;

  (2)国家局视频会议全年12次,平均每次参加26人,每次半天,需:会议次数×参会人数×会议天数=12×26×0.5=156工作日;

  (3)省政府或有关部门会议全年预计12次,每次半天,每次参加2人,共需:参加会议次数×每次会议天数×每次参加人数=12×0.5×2=12工作日;

  (4)省局工作会议全年4次,每次1天,每次参加35人,共需:参加会议次数×每次会议天数×每次参加人数=4×1×35=140工作日;

  省局视频会议,每周1次,全年40次(已去掉国家局视频会议12次),每次10人参加,每次半天,共需:会议次数×每次会议天数×每次参加人数=40×0.5×10=200工作日;

  (5) 六月“安全宣传月”主题咨询日:1次,1天,35人参加。

  共需1天×35人=35工作日。

  (6)专业会议全年11次(安全示范矿井表彰会、“一通三防”工作会、防治水工作会、矿井基本建设安全工作会、事故隐患排查汇报会、事故统计分析工作会、科技装备推广会、职业卫生监察工作会、安全文化示范企业表彰会、安全宣传信息会、行政处罚标准修订会)。前10次会议每次1.5天,每次参加6人;其中行政处罚标准修订会8天×8人=64工作日。共需:(参加会议次数×每次会议天数×每次参加人数)+64=(10×1.5×6)+64=154工作日。

  (7)其他会议:全年预计参加国家部、委及协会会议6次,每次4天,每次参加2人,共需:参加会议次数×每次会议天数×每次参加人数=6×4×2=48工作日。

  2.培训工作日=直接安全监察员/3×培训天数=35/3×11=132

  参加总局组织的监察员业务培训,按三年轮训一次,每年12人,每次11天。

  3.考核工作日=监察执法计划编写人+监察执法计划审批+监察执法计划执行和目标考核+公务员年度考评+中介机构考核=35+36+180+105+28=384

  编写省局监察执法计划每年7人5天,需7×5=35工作日;批复分局年、月度计划每月3人1天,需:12×3×1=36工作日;监察执法计划执行和目标考核每月3人5天(本部和4个分局各1天),需:12×3×5=180工作日;公务员年度考评,每年1次35人3天,需,1×53×3=105工作日;工作中介机构(14个)考核每年1次2人1天。需:14×2×1=28工作日。

  4.学习工作日=全年周数×每周安排天数×参加人数+党校学习次数×参加人数×学习天数+干部学习班次数×参加人数×学习天数=52×1×35+2×2×64+1×35×5=1820+256+175=2251

  政治、业务学习平均每人每周安排1天;党校学习(20名副处级以上干部,每人5年轮训1次),每年参加2次,每次2人,每次64天(每次学习3个月);干部学习班(政治理论、廉政教育)每年1次,每次35人,学习5天。

  5.公务员法定年休假。需338工作日,其中:

  (1)工龄20年以上的有29名,按规定每人年休假10天,年休假为:29×10=290工作日;

  (2)工龄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6名,每人每年休假8天,年休为:6×8=48工作日。

  6.病事假。需175工作日。

  按平均每年每人请假5天计算,需:每年每人平均病事假天数×需请假人数5×35=175工作日。

  (四)三项(重点、专项、定期)监察执法工作日

  三项监察执法工作日=监察工作日-其他监察工作日=4632-2639=1993。

  (五)其他监察工作日

  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

  主要从事生产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度检查、发证、变更、延续、注销等工作。全年有301对矿井需年审(山东已建立年审制度),新井发证7对,变更预计40对,延续122对,对关闭注销27对。合计,需647工作日,其中:

  (1)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度审查工作日=矿井数÷每天审查数×审查人数=301÷6×3=151

  每天审查6对矿井申报材料,每矿参加3人。

  (2)新井投产发证工作日=矿井数×审查人数×每矿审查天数=7×1×6=42

  每天审1矿,每矿参加6人。

  (3)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工作日=矿井数÷每天审查数×审查人数=40÷2×2=40

  每天2对矿井,2人负责。

  (4)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工作日=矿井数÷每天审查数×审查人数=122÷1×3=366

  审查资料,办理延续手续平均1天完成1矿,3人负责。

  (5)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工作日=矿井数÷每天审查数×审查人数=27÷2×3=48

  每天2对矿井,2人负责。

  2.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的考核、发证。需128工作日,其中:

  (1)全年计划考核8500人。出题、监考、组织阅卷等工作,2人负责,平均每季度工作10天,全年需80工作日。

  (2)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审查、验印、制证、发证等工作,每月工作4天,1人负责,全年需要:工作月数×每月工作天数×工作人数=12×4×1=48工作日。

  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预计270个工作日,其中:

  (1)全年预计有3对拟建矿井需要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每煤矿参加10人,每次审查1天,共需30工作日。

  (2)全年有6对基建矿井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每矿参加10人,工作4天,共需240工作日。

  4.煤矿伤亡事故调查处理。预计246工作日,其中:

  (1)重特大事故抢险工作日=重大事故起数×派出人数×工作天数+特大事故起数×特大事故派出人数×工作天数=1×3×3+1×5×5=44工作日。

  全省各类煤矿2004年~2006年共发生5起重特大事故,2007年预计发生1起重大事故,派出3人,工作3天;预计发生1起特大事故进行预计,派出5人,工作5天。

  (2)一般事故抢险工作日=事故起数×派出人数×工作天数=10×2×1=20

  发生一次死亡事故,根据情况需省局派人赴现场指导事故抢险工作,全年按10起预计,每次参加2人,工作1天。

  (3)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日=事故起数×参加人数×工作天数+事故起数×参加人数×文字整理天数=2×9×7+2×2×5=126+20=146

  预计的2起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原因分析工作,派出9人参加,平均每起事故工作7天。整理调查取证材料、拟定事故调查报告、起草事故批复或事故处理意见请示,2人参加,平均每起事故每人工作5天。

  (4)事故批复工作日=事故起数×参加批复人数×工作天数=4×4×1=16

  预计4起重大事故处理批复,每起事故参加4人,每起事故工作1天。

  (5)上年度事故单位责任人的处理落实情况督查工作日=督查次数×参加人数×工作天数=1×2×10=20

  督查1次,参加2人,工作10天,

  5.煤矿安全生产举报案件的核查。预计144工作日。

  煤矿安全生产举报案件的核查工作日=案件起数×核查人员×核查天数=24×2×3=144

  接到煤矿存在隐瞒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行为等案件,需省局派人查处的,全年按24起计算,每次派出2人进行调查处理,工作3天。

  6.参与上级机关和地方政府组织的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需334工作日,其中:

  (1)参加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执法工作日=监察次数×参加人数×工作天数=2×5×7=70

  预计开展2次,每次参加5人,工作7天。

  (2)省政府组织安全大检查工作日=检查次数×参加人数×检查天数4×3×7=84

  预计开展4次,每次参加3人,检查7天。

  (3)有关厅局联合督查工作日=督查次数×督查人数×工作天数6×2×15=180

  发改委专项资金督查2次、国土资源局矿业秩序管理督查2次、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督查2次。平均每次参加2人,工作15天。

  7.复议、听证、资料整理归档、统计分析。预计320工作日,其中:

  (1)行政复议、听证工作日=起数×参加人数×工作天数=4×5×5=100

  预计发生行政复议、听证案件共4起,每起案件需要5人参加工作5天。

  (2)资料整理归档工作日=职能处室个数×资料整理归档天数×月数×工作人数=8×1×12×1=96

  职能处室8个,资料整理归档每月1天,1人工作。

  (3)统计分析工作日=周统计次数×每次工作天数×工作人数+月统计次数×每次工作天数×工作人数+执法分析编写特刊份数×每份工作天数×工作人数=52×1×1+12×1×2×+12×2×2=52+24+48=124

  每周统计(每周开一次视频会议进行安全监察情况通报)1人1天,月统计1人2天,分析执法情况并上报和编写《山东煤矿安全监察特刊》,每月一期2人2天。

  8.机关值班需114工作日

  法定节假日值班需:114工作日。

  9.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山东省共有11个产煤市,33个产煤县(市、区),64个产煤乡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管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规定,计划安排对全省部分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检查指导工作。全省计划安排4次,需60工作日。

  部分产煤市安全监管检查指导工作日=检查次数×参加人数×检查天数=4×3×5=60

  10.上级机关安排的其他任务。需112工作日。

  省际间监察、考察、调研等,合计4次,每次4人,每次7天,需:次数×参加人数×工作天数=4×4×7=112工作日

  11.机动工作需264工作日。

  因工作的不确定性,按全年总工作日3%安排,需8785×3%=264工作日

  以上11项合计占用:

  647+128+270+246+144+334+320+114+60+112+264=2639工作日。

  八、三项监察执法安排

  根据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三定”方案和监察职能,结合辖区煤矿安全现状、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测算的三项监察执法力量,科学合理安排监察执法对象,全年共安排监察340矿次,16个培训机构,共1993个工作日。

  (一)重点监察

  1.重点监察内容

  (1)矿井“一通三防”监察。继续深入开展瓦斯治理攻坚战,坚决贯彻国家有关瓦斯治理规定,重点监察瓦斯治理、综合防尘、通风系统完善、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及热害治理。重点监察煤矿井下放炮管理,监督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落实。

  (2)矿井水害防治监察。重点监察受高承压水和古井、古空、老窑水威胁严重的矿井;重点监察矿井防治水管理机构建设、防治水工作计划编制、物资储备、资金、队伍和措施落实情况;查处矿井防排水系统、违规提高开采上限、雨季“三防”和探放水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3)全面开展新建矿井监察。在进行新建矿井安全设施和条件“三同时”监察中,强化施工现场监察。一是监察矿井依法建设情况;二是加强对施工单位准入的安全监察;三是监察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四是查处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五是依据国务院特别规定,查处边建设边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

  2.重点监察矿井

  根据全省煤矿实际情况,结合矿井安全程度评估和重点隐患排查情况,列为省局重点监察矿井44对,其中:“一通三防”重点监察矿井21对,水害威胁矿井19对(有2对与瓦斯矿井重复),新建矿井6对。(详见附表二)重点监察84矿次,需642工作日,其中:

  (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1对,每年监察4次,每次3人3天,需1×4×3×3=36工作日。

  (2)高瓦斯和瓦斯涌出异常矿井10对,每年监察2次,每次3人3天,需10×2×3×3=180工作日。

  (3)煤层易自燃、煤尘爆炸性强矿井10对,每年监察1次,每次3人3天,需10×1×3×3=90工作日。

  (4)水害威胁矿井19对,每年监察2次,每次3人3天,需19×2×3×2=228工作日。

  (5)新建矿井6对,每年监察2次,每次3人3天,需6×2×3×3=108工作日。

  (二)专项监察

  全年拟开展7项专项监察。计划监察226矿次,需1216工作日,具体如下:

  1.矿用机电设备专项监察

  (1)监察主要内容

  针对全省煤矿重点安全装备的实际,分析全省煤矿灾害事故的规律及特点,以保证其安全、有效、正常使用,按规定进行正常维护保养和开展委托安全检测检验,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为目的,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的《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规定,按照省局《关于对全省煤矿禁止使用设备工艺进行专项监察的通知》(鲁煤安监科字[2006]166号)要求,开展对矿井主要提升、一通三防及防治水等重要装备和煤矿企业淘汰和禁止使用设备工艺的专项监察。

  (2)监察对象、监察矿次及监察工作日

  计划抽查38对矿井,每矿4人2天。需:监察矿数×参加人数×每矿工作天数=38×4×2=304工作日。

  2.安全培训专项监察

  (1)监察主要内容

  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的制定及落实情况、培训投入的保障、“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及复训情况、农民工培训情况、全员培训情况进行监察;对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及培训活动的准备、实施和质量评价等进行检查。

  (2)监察对象、监察矿次及监察工作日

  计划抽查24对矿井,16个培训机构,每矿3人1.5天,每个培训机构3人1天。需:监察矿(培训机构)数×参加人数×每矿工作天数=40×3×1.5=180工作日。

  3.煤矿应急救援专项监察

  (1)监察主要内容

  按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对煤矿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与落实、煤矿救援技术服务协议鉴定与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监察。

  (2)监察对象、监察矿次及监察工作日

  计划抽查48对矿井,每矿3人1.5天。需:监察矿数×参加人数×每矿工作天数=48×3×1.5=216工作日。

  4.职业卫生专项监察

  (1)监察主要内容

  按照国家煤监局《关于做好煤矿作业场所卫生职业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山东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办法》为依据,组织对煤矿企业的职业卫生专项监察。

  (2)监察对象、监察矿次及监察工作日

  计划抽查26对矿井,每矿3人2天。需:监察矿数×参加人数×每矿工作天数=26×3×2=156工作日。

  5.安全示范矿井专项监察

  (1)监察主要内容

  继续深入开展“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示范矿井建设活动,提高矿井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进一步增强矿井安全保障能力,依据建设标准进行达标验收专项监察。

  (2)监察对象、监察矿次及监察工作日

  计划抽查12对矿井,每矿3人2天。需:监察矿数×参加人数×每矿工作天数=12×3×2=72工作日。

  6.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管理专项监察

  (1)监察主要内容

  对煤矿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使用范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项核算,是否做到足额提取使用,重大安技措工程进展情况进行专项监察。

  (2)监察对象、监察矿次及监察工作日

  计划抽查36对矿井,每矿3人1.5天。需:监察矿数×参加人数×每矿工作天数=36×3×1.5=162工作日。

  7.小煤矿关闭情况专项监察

  (1)监察的主要内容

  对2006已关闭矿井是否达关闭条件和已列入2007年关闭计划矿井进行专项监察。

  (2)监察工作日确定

  对2006处关闭矿井24对,2007年计划关闭矿井18对全面检查,计划监察矿井42对,每矿2人1.5天。需:监察矿数×参加人数×每矿工作天数=42×2×1.5=126工作日。

  (三)定期监察

  全年开展定期监察30矿需135工作日,具体如下:

  1.全省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抽查

  12月份组织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抽查和通报。计划抽查18对矿井,每矿3人1.5天。需:监察矿数×参加人数×每矿工作天数=18×3×1.5=81工作日。

  2.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督查

  在重大节假日、两会期间、全省煤矿安全工作的关键时期,或按照上级部门的统一部署和安排,通过督察工作,统一煤矿主要负责人、技术管理及安全管理人员的思想,在安全工作的重要时期,做到人心稳定、措施到位、安全工作有保证。监察时间:春节、五一、十一、元旦前各组织一次,党的十七大及人大会议期间各组织一次。共监察6次6地市12对矿井,每地市3人3天。需:监察市数×参加人数×工作天数=6×3×3=54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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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杨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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